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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他们的工伤保险应该由谁出?

案情:某建筑工地开工,主体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前,施工单位临时从“马路劳务市场”招用了于某等人,进行平整场地的作业。用人单位与于某等说定用工三五天,每人每天工资 50 元。开工当天,因为缺乏安全教育,现场又无施工经验的用工单位的人员指导,在推撬一座残墙时,于某不幸被压在墙下,因此落下残疾。因为用工时间短,用人单位没有给这些人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承担于某的伤残津贴等其他工伤待遇。其理由是用工时间短,用人单位和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元芳,你说肿么办? 显示全部
11人参与回答
,设备维修 2018-05-22回答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 请到【职业健康基础知识】之案例分析汇总帖 https:///thread-1562047-1-1.html 回贴领奖。
,销售 2018-05-22回答
工伤具有无因性,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受伤,就应当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派遣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你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派遣公司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派遣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派遣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医疗费应由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销售 2018-05-22回答
于某属于工伤,应由用人单位出
,总工程师(研发) 2018-05-22回答
于某属于工伤,应由用人单位出。
,实验员 2018-05-22回答
首先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双方分岐在于:其理由是用工时间短,用人单位和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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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主任 2018-05-22回答
劳动关系不能以用工时间长短来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没有长期工、短期工的差异。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缴而没缴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设备工程师 2018-05-22回答
用人单位出。
,结构工程师 2018-05-22回答
有实际的劳动关系,所以应该由用人单位来出。
,工艺专业主任 2018-05-22回答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出。
,工艺专业主任 2018-05-22回答
于某属于工伤,应由用人单位出。 2楼说的非常详细
,化工研发 2018-05-22回答
用人单位与于某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责任,费用由用人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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