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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紧紧围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由五个必须和五个严禁组成: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依法设立是要求企业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必须经过正规设计、必须装备自动监控系统及必要的安全仪表系统,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要搬迁进入化工园区。证照齐全主要是指各种企业安全许可证照,包括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审查和各类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不仅要齐全,还要确保在有效期内。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严格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是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化工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品种繁多、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涉及复杂多样的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等设施。特别是近年来,化工生产呈现出装置大型化、集约化的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业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化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掌握生产工艺及设备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需要取证的岗位依法取证后,才能承担并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保证自身和装置的安全。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有效预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途径和基础性、长效性措施。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明确提出了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完善监测监控手段和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要求。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保变更带来的危害得到充分识别,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在作业遇险时,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往往会使事故扩大,造成施救者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隐患是事故的根源。排查治理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最有效手段,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对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细致的规定。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设备、设施是化工生产的基础,设备、设施带病运行是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报警联锁系统是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证装置的平稳运行、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未经审批、随意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会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隐患。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是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重要预警手段。可燃和有毒气体含量超出安全规定要求但不能被检测出时,极易发生事故。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化工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均具有很大的风险。严格八大作业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审查作业过程中风险是否分析全面,确认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安全措施是否足够并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现场确认、签字。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往往会造成额外的风险,给作业者带来伤害,甚至是血的教训,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是不顾他人安全的恶劣行为,经常成为事故的诱因。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作业人员在岗期间,若脱岗、酒后上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旦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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