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该规范条款本身其实也有问题的,首先从这条规范条款产生的原因去考虑,液体物料一般膨胀系数在10的-6次方左右,而金属管道的热膨胀系数在10的-12次方的等级上,当温度升温、降温导致的体积缩涨形成管道内积压。因此一般两端会形成封闭的管道需要考虑泄压措施。毕竟体积膨胀形成的内压可以在宏观上来看属于”无上限“的,涨裂管道系统的薄弱部位应该不成问题。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管道都应该设置值泄压措施呢?!其实也不是的,也不应该是,为什么呢,特别是比较短的管道,两端阀门会因为自身结构的原因,会允许微量的体积变化而不影响阀门本身的功能,而液体膨胀系数在10的-6次方左右,若两端阀门之间的体积较小,阀门允许的微量体积变化可能会大于温度变化产生的体积扩大。因此一般比较短温差较小的液体管道可以不设置泄压措施。而且现有生产管道中存在大量这样的管道,若都按这要求去改,不但不现实也不合理。
而对于现有管道,不知诸位涉及过生产的同仁有没有关注到过,我有过这样的经历:精馏液体不锈钢管道(冷凝液温度较高),精馏开始前,阀门启闭比较容易,当精馏工作一段时间后,切换后再次开启阀门就特别难,加上加力杆后,球阀的阀杆拉断了,阀门愣是没打开,我现在想想这样的管道才需要是考虑泄压的管道。要是不加,即使管道不裂,这阀门损坏频率也会不低。因此个人认为规范条款中“应有”这个词应该改成“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