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添加剂是甚 食物添加剂是指在食物 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天然或人工 成的化学物质。香港法例规定,食物添加剂并不包括增强食物养份的维他命和矿物质或用以调味的盐、香草或香料等。 食物添加剂的作用 食物添加剂主要作用包括延长食物的贮存时间,增加味道、香味,改善颜色,保存或增加食物的营养价值和促进食物的外观,使食物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及贮存更方便,从而能向消费者提供各种价格合理、品质稳定的食物。 食物添加剂种类繁多,常用的种类包括防腐剂、食物色素、抗氧化剂、增味剂、香味剂、增稠剂、人造糖等。 使用食物添加剂的 则 使用食物添加剂要从消费者及 造商双方的利益考虑。但由于添加剂的用途特殊,容易造成滥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在以下的情况,就不应使用: 1.用以掩盖缺点,例如使用于已变质或腐坏的食物原料。 2.只求加强食物的色香味或延长贮存期,而使食物的营养价值严重受损或降低。 3.纯粹为简化或方便 造过程而加入添加剂,甚至 弃良好的加工措施和 生标 。 4.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物添加剂。 法例管制 当食物从业员考虑使用添加剂于某类食物时,他们必须确定拟用的种类及份量是否符合法例要求。 举例而言,硼酸和水杨酸偶然会被发现于食物中作为防腐剂。这些用途实为法例所不容,因为进食了这些物品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又例如花红粉及橙黄ⅱ,它们都是工业用的色素,偶然会被滥用于糖果、红 、糕饼、烧味及斋类食品中。 由于会损害健康,所以法例禁止花红粉及橙黄ⅱ在食物 造上应用。 当使用认可防腐剂时,亦应留意所用的防腐剂是否准许在该种食品上使用,而用量也要合符法例所规定。例如苯甲酸、二氧化硫、硝酸钠是法例认可的防腐剂,但是,它们只可用于某类的指定食物,而份量也有规定。 本单张并非法律文件,如欲需要更多资料,食物业人士可参考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公众 生及 政条例所制定的下列规例: 1.食物防腐剂规例 2.食物染色料规例 3.食物搀杂(人造糖)规例 4.食物及 物(成份及标 )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