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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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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泄压措施? 个人认为该规范条款本身其实也有问题的,首先从这条规范条款产生的原因去考虑,液体物料一般膨胀系数在10的-6次方左右,而金属管道的热膨胀系数在10的-12次方的等级上,当温度升温、降温导致的体积缩涨形成管道内积压。因此一般两端会形成封闭的管道需要考虑泄压措施。毕竟体积膨胀形成的内压可以在宏观上来看属于”无上限“的,涨裂管道系统的薄弱部位应该不成问题。但是是不是所有的管道都应该设置值泄压措施呢?!其实也不是的,也不应该是,为什么呢,特别是比较短的管道,两端阀门会因为自身结构的原因,会允许微量的体积变化而不影响阀门本身的功能,而液体膨胀系数在10的-6次方左右,若两端阀门之间的体积较小,阀门允许的微量体积变化可能会大于温度变化产生的体积扩大。因此一般比较短温差较小的液体管道可以不设置泄压措施。而且现有生产管道中存在大量这样的管道,若都按这要求去改,不但不现实也不合理。 而对于现有管道,不知诸位涉及过生产的同仁有没有关注到过,我有过这样的经历:精馏液体不锈钢管道(冷凝液温度较高),精馏开始前,阀门启闭比较容易,当精馏工作一段时间后,切换后再次开启阀门就特别难,加上加力杆后,球阀的阀杆拉断了,阀门愣是没打开,我现在想想这样的管道才需要是考虑泄压的管道。要是不加,即使管道不裂,这阀门损坏频率也会不低。因此个人认为规范条款中“应有”这个词应该改成“应考虑”。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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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内能否设置甲乙类液体中间储罐? 个人原则上认为是可以的!《建规》设定的甲乙类储罐是在1立方以上包括1立方,那么1立方以下这个就在《建规》规定以外,比如说0.98立方。 但是问题来了,如果是甲乙类厂房内设置1立方以下的中间储罐,基本上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由于工艺情况,这些厂房内基本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容积大于1立方的罐槽。你这小体积的中间储罐放在内部说工艺必须这样干,谁也说不出问题来。 那么主要矛盾还是集中在丙丁类厂房内设置甲乙类储罐情况 根据《建规》条文解释3.1.2条表2规定的要求,比如说100L的闪点28度以下的甲类液体,200L以下的丙类液体。这样这个车间还是原有丙类车间,若存储量大于这个量,那么这个车间得按存储的液体的火灾类别来算。 也就是说原来的丙类车间存储超过这些定量以外的甲乙类液体车间性质得安甲乙类车间来算。若车间本身间距可以的话,就将车间性质改成甲乙类就是了。 若容积超过1立方,走《建规》4.2.1条。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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