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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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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膨胀罐的结构及原理? 太阳能 膨胀罐 是被用于太阳能系统上的,与一般的膨胀罐相比更加耐高温,其是一种吸收水因为温度升高而膨胀的那部分体积,缓冲系统的压力波动的一种膨胀罐,对于膨胀罐的结构及原理是需要了解认识的,下文就是南京尤孚泵业的小编的相关介绍。 结构 膨胀罐—由罐体、气囊、进/出水口及补气口四部份组成。罐体一般为碳钢材质,外面是防锈烤漆层;气囊为EPDM环保橡胶;气囊与罐体之间的预充气体出厂时已充好,无需自己加气。 原理 膨胀罐的工作原理:当外界有压力的水进入膨胀罐气囊内时,密封在罐内的氮气被压缩,根据波义耳气体定律,气体受到压缩后体积变小压力升高,直到膨胀罐内气体压力与水的压力达到一致时停止进水。 当水流失压力减低时膨胀罐内气体压力大于水的压力,此时气体膨胀将气囊内的水挤出补到系统,直到气体压力与水的压力再次达到一致时停止排水。 以上就是关于太阳能膨胀罐的结构及原理的介绍,目前尤孚泵业主要销售wozi(沃兹)太阳能专用膨胀罐,其主要的产品特点如下: 产品特点: 1、工作最高温度为120℃; 2、 不锈钢 连接口; 3、3-100L隔膜式,全面测试,无需维护; 4、150L-10000L囊式,可更换囊袋。 通过文章的介绍关于太阳能膨胀罐的结构以及原理,如果有相关的产品需求,可以电话联系我们,或者通过客服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给你回复。 尤孚泵业作为专业的 压力罐 销售企业,专业化的产品以及服务赢得了众多客户支持与信赖。尤孚泵业拥有一流的生产线,拥有国际先进的测试设备,每个产品都经过严格的检验。上万家国内外大型工程的应用。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大家对润滑油糠醛精制装置有了解吗? 我想请教一下, 糠醛 精制装置开工时候带着抽提塔循环和不带抽提塔循环都有什么优缺点?另外,装置停工时,不回收糠醛行不行,直接放在系统里,有什么坏处?请大家积极发言,百家争鸣!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最新分标准sh/t1146-2014 gb/t11141? 各位大侠,能否帮助我,我想要GB/T11141-2014但下不来; SH/T1146-1992的最新标准,网上查不到被那个标准替代了但是它已经作废了。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管配件——三通? 三通又称管件三通或者三通管件,三通接头等。主要用于改变流体方向的,用在主管道要分支管处。可以按管径大小分类。一般用碳钢,铸钢,合金钢, 不锈钢 ,铜,铝合金,塑料,氩硌沥,pvc等材质制作。 按工艺划分 1. 液压胀形 三通的液压胀形是通过金属材料的轴向补偿胀出支管的一种成形工艺。其过程是采用专用液压机,将与三通直径相等的管坯内注入液体,通过液压机的两个水平侧缸同步对中运动挤压管坯,管坯受挤压后体积变小,管坯内的液体随管坯体积变小而压力升高,当达到三通支管胀出所需要的压力时,金属材料在侧缸和管坯内液体压力的双重作用下沿模具内腔流动而胀出支管。 三通的液压胀形工艺可一次成形,生产效率较高;三通的主管及肩部壁厚均有增加。 因 无缝三通 的液压胀形工艺所需的设备吨位较大,目前国内主要用于小于DN400的标准壁厚三通的制造。其适用的成形材料为冷作硬化倾向相对较低的低碳钢、低合金钢、 不锈钢 ,包括一些 有色金属材料 ,如铜、铝、钛等。 2. 热压成形 三通热压成形是将大于三通直径的管坯,压扁约至三通直径的尺寸, 冷拔三通 在拉伸支管的部位开一个孔;管坯经加热,放入成形模中,并在管坯内装入拉伸支管的冲模;在压力的作用下管坯被径向压缩,在径向压缩的过程中金属向支管方向流动并在冲模的拉伸下形成支管。整个过程是通过管坯的径向压缩和支管部位的拉伸过程而成形。与液压胀形三通不同的是,热压三通支管的金属是由管坯的径向运动进行补偿的,所以也称为径向补偿工艺。 由于采用加热后压制三通,材料成形所需要的设备吨位降低。热压三通对材料的适应性较宽,适用于低碳钢、 合金钢 、不锈钢的材料;特别是大直径和管壁偏厚的三通,通常采用这种成形工艺。 以材质划分 碳钢,铸钢,合金钢,不锈钢,铜,铝合金,塑料,氩硌沥,pvc等。 以制作方法划分 顶制、压制、锻制、铸造等。 以制造标准划分 国标、电标、化标、水标、美标、德标、日标、俄标等,具体如下:GB/T12459-2005,GB/T13401-2005,ASME B16.9,SH3408,SH3409-96,SH3410-96,HG/T21635,DL/T 695,SY/T 0510,DIN 2615。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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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职业:北京吉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实习生-操作员
学校:西南民族大学 - 化学与环境保护学院
地区:浙江省
个人简介:一件事实是一条没有性别的真理。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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