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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华包头煤制烯烃的硫磺回收工艺?
如题,网上找了很多,只是知道是山东三维设计的,没有说具体工艺。因为煤气化净化的尾气硫化氢含量很低(一般不大于40%),所以想问问论坛里有没有哪位前辈指导他们用的是什么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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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测烟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烟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得这么检测呢!除了检测仪以外,有没有通过实验室药剂的方法就能检测的?如果有,取样又得怎么取呢!? 请高手们指点一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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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入口过滤器名称是什么?
泵入口 过滤器 名称是什么比如说袋式、 活性炭 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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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什么方**让新进员工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对于新招进的员工,采用什么方法来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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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管线问题.............?
空分到气化 氧气 管线投用前大家都是如何做的...... 化洗----吹扫合格。如果用低压蒸汽先吹扫,再用干燥 空气 吹扫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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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干气密封投用步骤?
压缩机 干气密封投用,为什么有的是先投用隔离气,有的先投用一级密封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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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黑与喷雾炭黑有什么区别吗?
炭黑 是橡胶工业中最通用的补强 填充剂 ,其总量的90-95%用于橡胶工业,其耗用量约为橡胶耗用量的40-50%。炭黑不仅能提高橡胶制品的强度,而且能改善胶料的加工性能,并赋予制品以耐磨耗、耐撕裂、耐热、耐寒、耐油及某些特殊性能,使制品使用寿命延长。炭黑的生产工艺一般可分为槽法和炉法,其中中粒子热裂解法炭黑(MT炭黑)是天然气隔绝 空气 加热到1300℃裂解生成,是由大量球形、椭圆形炭和少量熔接粒子组成,具有粒径大、比表面积小、结构低、容易分散、流动性好、高填充量等特点。因其表面活性低,故也称为非补强性炭黑,是一种在轮胎气密层、胶管、胶带、油封、氟胶制品中应用较为广泛的炭黑品种之一。 由于目前国内的炭黑厂尚不能生产热裂解法炭黑,因此我国的橡胶产品配方中很难见到这一组分。而性能与其相近似的喷雾炭黑,粒子较粗并可以在胶料中大量填充,加工性能良好。硫化胶弹性大、生热低、变形小、低温性能好、定伸应力较高,目前多用于特种橡胶制品中,另外国内自己也生产这种炭黑。因此我国的配方设计工程师经常使用喷雾炭黑在相关的生产中。 欢迎感兴趣的参与讨论,炭黑与喷雾炭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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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小问题请教?
1角式节流阀和普通节流阀的区别? 2埋地管线都用 绝缘接头 吗? 3埋地钢板钢板主要用在何处,如何选择大小厚度 4 电磁阀 和电动阀的用法 ? 5 缓蚀剂 的加入要求,什么状况下加缓蚀剂? 问题太多就现这几个吧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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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机主汽门、猫爪等用什么水冷却?
主汽门,猫爪横销冷却水及后汽缸减温水你们用的是脱盐水还是工业水?各有什么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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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油催化反应压力越高越好吗,一般控制多高的反应压力, ...?
重油催化反应压力越高越好吗,一般控制多高的反应压力,多大的压差?及谈谈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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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压机工作图片?
大家看看,非常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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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风幕机可以与空调系统联动吗?
空调 风幕机 可以与空调系统联动吗? 公用一根线,设置一个插座! 现在出变更,没有其他的回来可以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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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膨胀机回流伐开度不变增大喷嘴开度增压机压力怎么变化 ...?
喷嘴开大,转速上升,增压机出口压力上升。理论上应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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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中税金的问题?
北京造价文件汇编2009年09月21日 星期一 15:4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定[2002]4号 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 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 1.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 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 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 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3. 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 ⑴ 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⑵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 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 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六、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定额管理,不断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我处将陆续颁发补充定额和说明解释,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对今后出现的新工艺、新材料、新做法等新项目,我处将以补充定额的形式颁发。补充定额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以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基期价格等为依据编制的。补充定额编号按各专业章节序号排列。 2.对原定额需要完善、调整的定额子目,也将在补充定额中一并颁发。所颁发的补充定额与原定额编号重复的,原定额子目废止,执行新的补充定额。 3.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规定将在说明解释中予以完善。 4.凡今后公布的补充定额和说明解释,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上原则执行。 5.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按新公布的补充定额调整。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劳保统筹基金)的计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91)京建法字263号“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及(91)京建造字第383号“关于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及收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凡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新开工程,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三、跨入2002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2002年4月1日以前(不含4月1日)已完工作量,仍执行原文件的规定,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1. 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末完工作量,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2. 对于在施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 ,核定已完工作量。 四、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五、对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六、关于拖欠劳保统筹基金的处理意见 1. 各承包单位将历年已完施工产值、应计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已缴和欠缴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并附上说明,于2002年6月29日以前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劳保办。 2.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在复核的基础上,请有关的审计部门对承包单位有关劳保统筹基金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审计。 3. 经审计后对存在拖欠劳保统筹基金问题的单位,将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附:北京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计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2002年4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二、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四、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有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另行发布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使用。 二○○二年三月四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 价 办 法 的 通 知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 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说明解释(第一号) 一、建筑工程 1.水泥砂浆板通风道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水泥砂浆板通风道按层高以米计算。 2.灰土垫层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灰土垫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乘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3. CFG(水泥 粉煤灰 碎石桩)定额项目中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答:成孔、灌注、土方运输等。 4.人工挖土打钎拍底如何执行定额? 答:人工挖土的打钎拍底已包括在人工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中。 二、装饰工程 1.拼花楼地面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拼花楼地面按拼花部分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通廊、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的铁栏杆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通廊、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的铁栏杆以吨计算。 五、市政管道工程 1.管道工程土方合槽如何计算? 答:两条或两条以上市政管线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其管线外皮水平间距≤2米时,应按合槽考虑计算土方工程量。土方工程量按各条管线单独计算出的工程量之和分别乘以以下系数计算:二根管线合槽乘以0.9,三根管线合槽乘以 0.8,四根(及四根以上)管线合槽乘以 0.7。热力直埋管道工程不按合槽处理。 2.触变泥浆和土壤加固工程量如何计算? 答:触变泥浆和土壤加固工程量分管径按顶管长度以米计算。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于2003年7月1日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预算定额),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中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 规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和组织生产的施工管理费用以及政府规定的必须交纳的有关统筹、保险等费用简称规费,即工程间接费用。规费的费率由各省、地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规费计算:规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费率 1.住房公积金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基本养老保险费4.失业保险基金5.工伤保险基金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01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和现场经费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管理费中的社会保障等费用内容,在编制标底时,可参照以下比例列入规费中。 序号 项目名称 基数 所占比例(%) 1 人工费单价 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 2 现场经费 相应费率 14.45 3 企业管理费 相应费率 29.16 在投标报价时,企业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或参照以上比例列入规费中。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综合单价的计算和编制按以下程序表确定: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式 1 人工费 工日消耗量×单价 2 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单价 3 机械使用费 机械消耗量×单价 4 小计 ⑴+⑵+⑶ 5 现场经费 ⑷×费率 6 直接费 ⑷+⑸ 7 企业管理费 ⑹×费率 8 利润 [⑹+⑺]×费率 9 风险费用 ⑹×费率 10 综合单价 ⑹+⑺+⑻+⑼ 2.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式 1 人工费 工日消耗量×单价 2 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单价 3 机械使用费 机械消耗量×单价 4 小计 ⑴+⑵+⑶ 5 现场经费 ⑴×费率 6 直接费 ⑷+⑸ 7 企业管理费 ⑴×费率 8 利润 [⑹+⑺]×费率 9 风险费用 ⑹×费率 10 综合单价 ⑹+⑺+⑻+⑼ 在确定人工费单价、现场经费费率和企业管理费费率时,不应再考虑已列入第一条规费的内容。 三、其它费用的有关说明: 1.材料二次搬运费 2001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主要看施工场地用地面积与首层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三倍时列入措施项目清单,否则一般应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里)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001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除雨季防洪措施以及冬季施工采暖措施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一般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里) 3.成品保护费 2001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主要按施工阶段划分,施工过程一般成品保护已包含在了定额基价中,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里,而在施工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工程及设备进行的保护所采取措施费用,列如措施项目清单) 4.夜间施工费 2001预算定额中,已包括了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综上看来,这四项费用都是指出在特殊情况下:施工场地狭小、雨季防洪,冬季采暖、竣工验收前特殊时期、业主有夜间施工缩短工期的要求等才可以考虑到措施项目清单里,一般情况下这四项均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里报价) 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 8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以下同)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1.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在施工程,应按以下的规定办理:7月1日以前的已完工作量,执行原费率标准;未完的工作量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3年10月9日 关于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2] 1号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加强投资控制,规范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仍然执行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从2002年4月1日起设计概算预调系数按工程造价的-9.4%计算。 三、凡是2002年4月1日以后尚未报出的设计概算,均按上述设计概算预调系数调整设计概算造价,在此之前已经报出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5]1号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为正确执行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均按概算定额执行。 二、按概算定额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对于概算定额中已列出的材料、综合工日应按设计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进行调整,并列入定额直接费;概算定额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等仍按概算定额执行,造价处将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通过定期发布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三、设计概算造价由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调整费用和零星工程费。 四、调整费用系指按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计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计算,调整费用列入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 五、零星工程费系指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原因发生的一些工程细项费用。零星工程费按定额直接费及调整费用之和的1%~3%计取。零星工程费列入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 六、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所列的费率标准,除税金以外,均为指导性费率。 七、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若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八、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需作补充定额的,由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补充,并报送造价处。 九、凡按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的设计概算,均按本文件附表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表执行。 十、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表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 费用名称 计 算 公 式 金额(元) 1 定额直接费 按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2 其中 市场价费用 3 调整费用 [⑴-⑵]×调整系数 4 零星工程费 [⑴+⑶]×系数 5 直接费 ⑴+⑶+⑷ 6 综合费用 ⑸×相应费率 7 利 润 [⑸+⑹]×费率 8 税 金 [⑸+⑹+⑺]×3.4% 9 设计概算造价 ⑸+⑹+⑺+⑻ 2.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 费用名称 计 算 公 式 金额(元) 1 定额直接费 按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2 其 中 人工费 3 市场价费用 4 调整费用 [⑴-⑶]×调整系数 5 零星工程费 [⑴+⑷]×系数 6 直接费 ⑴+⑷+⑸ 7 综合费用 ⑵×相应费率 8 利 润 [⑹+⑺]×费率 9 税 金 [⑹+⑺+⑻]×3.4% 10 设计概算造价 ⑹+⑺+⑻+⑼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造定[2005]3号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已在我市贯彻实施,为进一步推进计价规范的实施,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按计价规范的要求由招标人提供。 2.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1)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其它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30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复核时间不得少于50天。 3.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前,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清单中工程量出现差异时的调整办法。 三、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 1.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提高工程发承包中的风险意识。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程的施工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超过风险范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3.施工过程中遇有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设计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等不应列入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 四、措施项目 1.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招标人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情况、现场情况、文明施工、环境因素、安全生产、气象条件、水文资料等编制。 3.投标人在清单报价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工程情况增加或减少措施项目内容并做出相应报价。 4.发承包双方按计价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时,其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办法。如模板费、脚手架费投标方报价时可列出明细,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可按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 五、总承包服务费 1.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2.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时按照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的1%~3%计算,进入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办法。 六、工程水电费 1.工程水、电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范围,可以单独编码列项目,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 2.2001年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机械施工中所消耗的电费,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3.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水电费可按以下方法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按“补010803006”单独列项;庭院工程按“补050306011”单独列项;市政工程综合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各项目中。 七、高层建筑超高费 1.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2.若按2001年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 9号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2003]38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临时设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 1.凡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下同)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2.凡200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在10月1日以后开工并签定承包合同的工程,以及2003年10月1日以前开工跨入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参照附表一的调整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2003年10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 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 附表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 附表二: 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 一、建筑工程 定 额 项 目 费率(%) 编 号 14-1 混合结构 住 三 环 路 以 内 2.51 14-2 内浇外挂 宅 三 环 路 以 外 2.37 14-3 内浇外砌 其 三 环 路 以 内 2.70 14-4 他 三 环 路 以 外 2.59 14-5 住 三环路以内 25以下 2.24 14-6 25以上 2.19 14-7 全装配 宅 三环路以外 檐 25以下 2.13 14-8 框架结构 25以上 2.08 14-9 内外全现浇 其 三环路以内 高 25以下 2.46 14-10 (滑 模) 25以上 2.19 14-11 他 三环路以外 ﹙m﹚ 25以下 2.35 14-12 25以上 2.08 14-13 构筑物 砖 砌 体 为 主 2.52 14-14 现浇混凝土为主 2.30 14-15 钢 结 构 工 程 1.73 14-16 现 浇 基 础 桩(护 坡 桩) 1.66 二、仿古建筑 定额编号 项 目 取费基数 费率(%) 14-1 临时设施费 直接费 2.53 三、电气工程 定额编号 项 目 费率(%) 13-1 临时设施费 16.94 四、给排水、采暖、煤气工程 定额编号 项 目 费率(%) 12-1 临时设施费 16.94 五、通风、空调工程 定额编号 项 目 费率(%) 10-1 临时设施费 16.94 六、室外管线、道路 定额编号 项 目 费率(%) 7-1 室外工程 1.96 7-2 **土石方 1.84 附表: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表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 费用名称 计 算 公 式 金额(元) 1 定额直接费 按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2 其中 市场价费用 3 调整费用 [⑴-⑵]×调整系数 4 零星工程费 [⑴+⑶]×系数 5 直接费 ⑴+⑶+⑷ 6 综合费用 ⑸×相应费率 7 利 润 [⑸+⑹]×费率 8 税 金 [⑸+⑹+⑺]×3.4% 9 设计概算造价 ⑸+⑹+⑺+⑻ 2.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 费用名称 计 算 公 式 金额(元) 1 定额直接费 按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2 其 中 人工费 3 市场价费用 4 调整费用 [⑴-⑶]×调整系数 5 零星工程费 [⑴+⑷]×系数 6 直接费 ⑴+⑷+⑸ 7 综合费用 ⑵×相应费率 8 利 润 [⑹+⑺]×费率 9 税 金 [⑹+⑺+⑻]×3.4% 10 设计概算造价 ⑹+⑺+⑻+⑼ 京建市[2004]991号 关于颁发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市组织编制了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同意,现批准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 室内外装饰 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2001年 《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京建法[2002]870 号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安装工程投资效益,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实施基础上,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实施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将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即为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分为十册,各册名称及顺序与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一致。 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修改内容为: (一)单位估价表中总说明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各册说明中,将“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价”改为“按市场价格列入工程预算”。 (二)单位估价表中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和单位估价表中其它以“元”形式标明的费用,全部实行市场价格。 (三)单位估价表中“其它直接费”取消,脚手架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和其它费用以单位工程人工费为计算基数,费率见附表一、二、三。其它费用包括中小型机械使用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和工程水电费等。 (四)单位估价表“现场管理费”中临时设施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规定,现场经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其它”的现场经费规定。但炉窑砌筑工程临时设施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临时设施费的规定,现场经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高度10米以下现场经费的规定。 三、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税金 (一)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其它”的规定。但炉窑砌筑工程企业管理费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其它”的规定。 (二)利润、税金 利润、税金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应规定。 四、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有关的配套规定。 五、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未规定之处,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2]243号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并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执行现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造价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对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建筑工程造价争议的调解。 四、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凡不属于在北京市申报资质和年检管理的中央及军队在京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外地进京开展业务活动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于2002年5月31日前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本市的有关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 1.本单位营业执照 2.本单位资质证书 3.本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4.本单位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外地进京的甲级造价咨询单位还需提供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出据的函件。 5.近两年 承接工程 造价咨询的合同或协议书 附件: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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