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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工程师
电加热器如何选择? 工作中遇到 电加热器 的选用问题,需要功率40kw的电加热器,不知该如何选择和布置 电加热管 ,以及如何核算功率?请教大神!!!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隔膜工艺技术? 我是新毕业的大学生,由于厂里要建隔膜氯碱,目前还没有接触这种工艺。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 , , & 查看更多 7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机械化炼焦炉主要操作机械? 本文由 盖德化工论坛 转载自互联网 , 操作机 械 1)装煤车: 顶装焦炉的装煤车设在炉顶,其作用是从煤塔取出一定重量的煤料,通过炭化室顶部装煤孔卸入炭化室内. 2)推焦机: 顶装焦炉的推焦机有几种作用:炭化室装煤完毕后,煤落在室内成锥形,由推焦机上的平煤杆将煤推平;打开,清扫与关闭机侧的炉门;将成熟的 焦炭 从炭化室的机侧推到焦侧的熄焦车上. 3)装煤推焦车: 装煤推焦车为捣固焦炉专用机械,其作用是将由 捣固机 捣成的煤饼推入炭化室,打开与关闭机侧炉门,将成熟的焦炭推到熄焦车上. 4)拦焦车: 拦着从炭化室推出来的焦炭落到熄焦车上,并打开,清扫与关闭焦侧的炉门. 5)熄焦车(或干法熄焦装置): 接受推出的赤热焦炭,运到熄焦塔内喷水(或运到干法熄焦装置用惰性气体将余热导走发电或补充管网的蒸汽),将赤热焦炭熄灭,然后卸在凉焦台上冷却.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动力煤期货多空陷入胶着? 本文由 盖德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目前,动力煤期货维持振荡整理走势。成交量及持仓量均不断下滑,市场交投清淡。港口现货报价保持稳定,港口库存继续下降,下游需求较为平稳。期货盘面陷入胶着局面。 现货价格触底回升 自去年12月底以来,被誉为动力煤市场价格风向标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在持续下跌了11周后,开始企稳回升。4月16日,秦皇岛海运 煤炭 交易市场最新公布的环渤海地区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煤的综合平均价格报收于532元/吨,比前一报告周期上涨了1元/吨。这是连续第二周以每吨1元的微小幅度上涨。 国际煤炭价格近期也有所反弹。进入4月,在国际三大煤炭出口港中,除南非理查德港一直在温和上行以外,欧洲ARA三港以及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均呈现出先跌再涨的振荡态势。截至4月15日,澳大利亚纽卡斯尔港动力煤价格报收73.8美元/吨;南非理查德港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75.74美元/吨;欧洲ARA三港市场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76.81美元/吨。 国内方面,当前六大北方主要港口的动力煤平舱价出现触底并小幅回升的走势。并且,中低热值煤种价格反弹迹象尤为突出。预计整体煤炭价格也将随着需求转暖而整体企稳。 内外价差缩小,进口量大幅下滑 2 014年2月我国进口煤数量较1月大幅下滑,与去年同期相比小幅回落。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月 全国进口煤及褐煤2282万吨,环比减少1309万吨,同比减少48万吨。1—2月我国累计进口煤炭5873万吨,较去年同期增加488万吨,增长9.0%。3月我国煤炭进口2529万吨,同比减少86万吨,降幅3.3%,一季度累计进口8396万吨,同比增加409万吨,增长5.1%。 2—3月进口煤数量之所以大幅下滑,原因在于,一是国内煤炭价格大幅下滑造成国内外价差收窄;二是2月的节日因素导致国内贸易商停止接货。另外,从传统季节周期看,2—3月也不是进口煤到岸的旺季。主要是,春季是国内煤电消费的传统淡季,国内煤炭供应宽松,外贸煤的操作空间通常较窄。 随着2月底以来内贸煤价持续下滑以及海运费不断上涨,进口煤的价格优势正被逐步削弱。目前外贸煤炭基本无利可图,这极大削弱了国内贸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采购的积极性。虽然4月大秦线迎来了例行检修,造成中国沿海市场煤炭供应收紧,但综合考虑内外贸煤炭价差走势及外贸煤炭采购周期,外贸煤炭进口仍将减量。 近期,大秦线的春季检修使得煤炭港口库存量不断降低,对动力煤形成一定利好。但是随着丰水期的来临,水电用量将大幅上涨,火电用煤或许会迎来一波低谷。从盘面上看,主力合约1409成功站上60日均线,在540元/吨下方横盘振荡整理,多空双方实力较为均衡。预计动力煤期货的振荡格局还将延续一段时间。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怎么将peg的一个羟基反应掉? 大家好,请教个问题,怎么控制peg的一个羟基与 对甲基苯磺酰氯 反应,谢谢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离心泵出口可以不设置压力表吗? 如题,是不是离心泵出口一定要设置压力表 查看更多 19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EDI模块螺栓断裂原因? 如图所示,EDI装置投运1年半,近期发现不少模块的压紧螺栓断裂,两个模块甚至因此严重漏水。厂家闻讯免费为我们更换了两个模块,但是也无法解答螺栓断裂的原因。我个人分析是螺栓材质的问题。 注: EDI装置设置了进口压力报警值(3.5bar),运行时压力超限即会跳闸。 [ ]查看更多 4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多晶硅破碎? 多晶硅 破碎槽一般选什么材质比较好?查看更多 2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25亿方煤制清洁燃气项目落户丰城? 6月9日,江西省丰城陶瓷工业园煤制洁净燃气项目合作协议正式签署。江西省能源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李良仕、副总经理张慎勇,北京神雾集团董事长吴道洪、副总经理钱学杰等相关人士出席。 据悉,该煤制洁净燃气供应项目总投资12.3亿元,每年可向丰城高端陶瓷工业园供应25亿立方米煤制洁净燃气,神雾集团与江西省能源能集团各占该项目50%股份。 丰城陶瓷工业园煤制洁净燃气供应项目是丰城市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是神雾集团与江西省能源能集团在“用煤不烧煤,省钱又环保”理念方向上的一次示范合作,目的是解决当前全国各地用能企业烧煤污染严重、烧天然气价格太高、制造业亏损严重、劣质 煤炭 利用难等一系列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实际困境。 作为无 热载体 蓄热式旋转床煤热解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开发者,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针对全球化石燃料消耗市场节能和低碳技术解决方案的提供商,专门从事化石能源的高效燃烧技术及高效深加工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神雾集团致力于工业节能减排技术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依托其大型节能减排科研中试基地,通过工程咨询设计及工程总承包的业务模式,向大量使用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衍生物等)的高耗能、高排放工业企业推广其自主创新的高效燃烧、直接还原冶炼、劣质煤提质及油气提取、能量系统优化等工业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于2014年底由原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更名组建,为江西特大型国有能源企业。截至2014年底,企业注册资本16亿元,资产总额276亿元,年营业收入逾200亿元。2014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446位、中国煤炭百强企业第30位。集团旗下拥有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国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煤炭交易中心、江西省矿山应急救援中心等权属企业(单位)和萍乡矿业集团公司、丰城矿务局、新余矿业公司、乐平矿务局等改制存续企业。其中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中鼎国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全球最大承包商250强企业。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丙二醇甲醚丙酸酯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哪个有? 检验部要我做这个东东的安全标签,找也找不到相关资料,不知道哪位高手有,请指教一下.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变换炉,低温甲醇塔国内制造厂家? 国内变换炉,低温 甲醇 塔,国内哪家做的好?查看更多 13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问一个臭氧氧化双键的机理? 有人问这个机理,我画了画,抛块砖(见附图)。有不合理的地方大家讨论讨论。<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31 16:34:31编辑过] 查看更多 7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压力容器四倍模拟热处理是否可以集中在一次循环内? 谢谢SDHZZM的讨论。ASME IX中也有类似描述。从原理上来讲,模拟焊后热处理是为了防止热处理时间过长而造成的材料性能的下降,只要保温时间达到了,目的也就达到了。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以后的梦想是想当一个结构设计工程师? 刚接触土建的话,最好先在基层呆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多学习一些实践性的东西,能否把在学校学习的一些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找出自己的设计点,这样在以后的设计过程中灵活性更大些,设计出来的图纸资料也更加真实有效. 仅建议!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请问目前国内Φ4的热电阻能测多少个点?想做个反应器的 ...? 请问目前国内请问目前国内Φ4的 热电阻 能测多少个点? 列 管式反应器 ,32的管子,3000mm高度,想测5个点,想用Φ4 热电阻多点测量,单根Φ4 能测几个点? 还有一个问题:想做个非标的温度计,Φ4的热电阻,4000mm长,顶头活接头,现场用 填料密封 Φ4的管,完了以后再接上部表头, 请问这种东西有厂家能做吗? 查看更多 6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真空碳酸钾? 真空 碳酸钾 脱硫, 脱硫塔 碳酸钾 碳酸氢钾 硫化氢 含量及再生塔 碳酸钾 碳酸氢钾 硫化氢 含量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又有18/30尿素生产线投产? 据悉,山东省某地一套1000吨/日CO2汽提 尿素 生产线日前投产成功,那位盖德能介绍其 合成氨 造气用的什么技术,是具竟争力的先进技术吧.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常减压塔顶注水均来自哪里? 常减压塔顶的注水均来自哪里? 常压塔注水是不是来自本系统冷凝后的水,没用外来水(脱氧水,或软化水什么的) 减压呢?查看更多 7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精馏塔的Hydraulics结果输出?? 请教大神 : aspen 中 精馏塔 的Hydraulics结果怎么输出?各个塔板的Hydraulics结果在哪找 查看更多 7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专家:环境公益诉讼需解决八个问题-盖德化工? 本帖内容由盖德化工转载自网络原标题:环境公益诉讼需解决八个问题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将环境行政行为包含在可诉范围内。   ●建议不把外国或是国际组织在华分支、派出机构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畴。   ●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将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之外。   ●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抗诉制度,即让检察机关也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史上最好的环保法,其中一个亮点是第58条授予社会组织以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该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结合起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相互支持条款。由于该条的规定比较原则,立法界、司法界、环保界和学术界目前对其的理解和看法不尽相同。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该条规定的司法解释工作。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实践问题,对该条实施后可能遇到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充分探讨。这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有效实施,有着关键作用。   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之规定是否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实际工作之中,直接污染环境、破换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还是环境民事行为,其次才是环境行政行为。法条中规定的“行为”是否包括环境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法基本理论,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环境行政行为基于此标准,也可以分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和抽象环境行政行为。有人认为,该条并未对可起诉行为作出仅限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因此对诸如许可、处罚等环境具体行政行为,若引起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定后果,应当可以对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但是,对诸如规划、决策等抽象环境行政行为,能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无法得出明确结论。   目前,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环资委的部分人士在研讨中对环境公益诉讼是否包括环境抽象行政行为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在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中,有必要针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由于该条并没有明确排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着眼于宽松的解释而非狭窄的解释,将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包含在内。与此同时,基于立法和立法解释具有发展性的特点,司法解释还应当将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也纳入受案范围。这是因为,环境公权的特性使得环境抽象行政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对环境的破坏比具体的环境民事行为范围更大、程度更深,造成的环境损失也更为严重,所以也就更需要接受环境私权对其的限制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全方位的监督作用,也才能更符合立法本意。   在不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在此次新《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学者根据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法律上的效力等级差异提出,新《环境保护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制定的,其实是落实《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具体立法措施。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该观点也会推导出这样一个结果,即因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相应规定,所以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就不应当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些学者还认为,对诉讼基本规定做出修改或者补充,应当通过修改诉讼基本法而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非基本法律予以解决。   新《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综合型的环境保护基础法,其对诉讼制度做出基本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按照《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也可以修改或者制定诉讼和仲裁制度。   基于此,新《环境保护法》可以直接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无需《行政诉讼法》做出相应修改。当然,若《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公益诉讼做出相关规定,这将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衔接与统一,且有利于新《环境保护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的有效落实。   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赔偿诉讼   当前,《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都只规定了符合公益诉讼法定条件的原告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请求金钱损害赔偿的问题。   在我国,当一项环境行为既损害环境公益又损害环境私益时,环境私益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提起环境私益侵权救济之诉,要求得到赔偿或是补偿。那么,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又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的通常作法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措施: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受损的环境停止侵害、予以修复;二是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征收相关的费用。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实现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人付出代价的目的。   然而,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包括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必然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金给谁的问题,也必然会涉及环境公共利益损失的核算问题。如果由谁提起损害赔偿就给谁,明显是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设立的初衷的。   因此,基于环境公益赔偿诉讼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损害赔偿核算的差异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将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之外。当然,若国家决定要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制度,也可以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中包括损害赔偿请求,前提条件是,赔偿金应当划入由国家设立和监管的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专项用于一定地区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谁可以提起和参与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有二:   一是外国社会组织能否在中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都没有对社会组织的国别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若是一些国外甚至国际N G O组织的分支、派出机构,符合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法定条件,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基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外国或国际组织与我国社会组织的差异性,以及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国籍属性,建议不应当把外国或是国际组织在华分支、派出机构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畴。   其二,多个社会组织(包括本地组织和外地组织)的联合或协作问题。在实际工作之中,往往存在某一环境公益诉讼是由同一或不同区域的社会组织,通过联合或协作才得以为法院所受理的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如何规范不同社会组织的联合与协作问题,也应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予以重视,并解决。   针对同一环境行为不同主体提起相同请求和不同主体提起请求不同的问题   对一个不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还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存在多个社会组织对该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当发生不同的社会组织分别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而且诉讼请求不完全一致时,若是一一加以审理肯定是不现实的,故有必要对多主体各自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科学划分,对其合并或分别审理。对于诉讼请求相同的公益诉讼可以要求多个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作为共同原告,对于诉讼请求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的诉讼应当区别对待,即对诉讼请求中的相同之处予以合并审理,不同之处由各社会组织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在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公民诉讼毫无节制地影响环保部门正常执法的问题,规定了60日前的事先告知义务(即60日提示期),即在诉讼提起前,给予环境行政机关60日的期限来做出相应的回复或措施,若60日期限届满还没有相应的回复或有效措施,法院将受理该诉讼。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中都没有对提示期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之中,一般存在诉前调解或者协商制度。该制度并没有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以法律方式确定下来。基于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可考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协商制度,让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污染企业坐在一起进行调解、协商,从而实现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   如何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国家环境利益诉讼关系   其一,要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一般不涉及环境私益诉讼。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当发生污染大气、破坏景观等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非损害国家环境权益、私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时,可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现维权。若私人排他性的环境权益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之中受到侵害,则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起环境民事或行政诉讼实现维权。且依据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4部分第11条中的规定,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既损害公共利益也损害其他主体民事合法权益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而分别提起的环境公益和私益诉讼,实际上是同一为行为所引起的多个结果(即一因多果)。而我国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却没有因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意见的出台而有所改变,还有可能使得国家诉讼资源因过于侧重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区分而浪费。因此,建议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要科学、合理地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不仅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紧密的联系性,也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差异。   其二,要科学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和国家环境利益诉讼的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水资源诸如水流、湖泊、海洋等,其所有权主要是由国家或集体享有,同时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享有部分权能。当这类权益被侵犯时,一般是由国家、集体组织或部分权能的享有者提起国家环境利益诉讼或环境私益诉讼。但是,对于遭受污染、破坏的客体,如没有确权的部分滩涂、荒山、荒地以及大气环境等,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本人认为可以授权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实现保护此类客体的目的。   当然,基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特定性,也不排除一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存在同时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环境权益以及私人环境权益的现实情况。因此,有必要科学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和国家环境利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以期有效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   目前,我国河流、矿藏、海洋及海洋滩涂等资源的权属都已确权完毕,这就使得纯粹属于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资源或者环境因素越来越少,也使得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诉讼越来越少。这意味着相关的诉讼大多数是国家利益诉讼。这就表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污染或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 大生 态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提起国家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且该诉讼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而应当属于国家环境利益之诉。   但是,在实际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之中,往往存在既损害国家所有的海洋生态权益,也损害社会公众享有的公共利益,还损害在海域之中享有开发利用权能的私人权益的情形。因此,对大面积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必然会既涉及环境公益诉讼,也会涉及国家环境利益赔偿之诉和环境私益侵权之诉。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明确社会利益与国家权益之间的关系,为科学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和国家环境利益诉讼的关系提供法律基础。   如何界定“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目前,我国环境社会组织的发展极不平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当前约有近2000家环保社会组织,其中符合新《环境保护法》提起诉讼条件的仅300来家。经过调研发现,这300来家社会组织中,有技术和经济条件提起诉讼的大约不到一半,有意愿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更少。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环保社会组织没有自身经济来源,大多靠社会捐助或国家帮助来维持,以致其工作难以全面、持续开展。   因此,环保社会组织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司法解释应当兼顾的问题。基于我国当前环保组织的生存现状,如果社会组织不接受社会捐助或社会帮助是难以生存下去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太不明确,如社会组织的经济收益一旦与诉讼挂钩,就可能违反该项法律,从而使得社会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产生畏惧心理。因此,有必要对何为“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予以界定。   如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要求被告把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社会组织,这显然是符合法条规定的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那些通过获取社会资金开展运营,且不通过诉讼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人认为是可以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对“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予以明确界定,即不得通过诉讼向被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要求得到赔偿或其他经济利益。   诉讼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检察机关能否抗诉的问题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其对象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面积大、涉及方面多,而且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动机往往不尽相同,不排除部分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是出于公益目的,但也不能排除有部分组织是出于其他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立足当前我国诉讼程序法规定的基础,细化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和程序,使其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和个人的利益。   此外,在实际诉讼过程之中往往存在原被告之间相互妥协的情况,以至于可能损害社会和个人利益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抗诉制度,即让检察机关也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力量架构中的重要一极,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这样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制的轨道上有效运行。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相关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简介
职业: -
学校: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 自动化系
地区:上海市
个人简介:生活有度,人生添寿。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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