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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能源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购进量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 “ 谁购进,谁统计 ” 。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能源消费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 “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 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 “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 ” 中,亦不能包括在 “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 中。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 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 “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 ” 中,亦不能包括在 “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 ” 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即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统计,是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的统计。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 通风设备 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液化投入 :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 :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 液化石油气 、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 石油沥青 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 :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即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和产出的能源数量之差。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 :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即: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P201表第5列)-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P201-1表第11列)。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终端能源消费量 :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能源库存量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 “ 谁管理、谁统计 ” 的原则统计)。 2. 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 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 “ 所有权 ” 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3.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 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4. 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 “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 ” (B203表)或(P402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 “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 (P201表)之中。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其他焦化产品 :指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如煤焦油、初苯等。焦化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归并在 “ 其他焦化产品 ” 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他石油制品 :指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以外的其他石油制品,如润滑油、润滑脂、石脑油、石蜡、石油沥青等。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这几个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几个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制品归并在 “ 其他石油制品 ” 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液化天然气 :指经过液化后的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1.7572。 其他燃料 :指统计目录以外的其他燃料。注意:填报时每个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折标系数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计算。 取水总量 :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地表水 :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出的水,俗称自流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地下水: 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自来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企业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中水 :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重复用水量 : 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 “ 源头 ” 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 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热力的计算 : 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 — 2.5千克 /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 — 7千克 /平方厘米,温度135 — 165℃ ,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 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 — 260℃ ,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 — 320℃ ,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 — 500℃ ,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0.7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几个产品的单位换算系数 : (1) 1千克 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 汽油,1升=0.74千克,1千克=1.35升 (3) 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升 (4) 轻柴油,1升=0.87千克,1千克=1.149升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 (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 “ 0 ” )。 (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 “ 0 ” )。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四)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P207 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化学纤维制造业(28)、纺织业(17) 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涤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涤纶产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电量(长丝): 每吨涤纶用电量(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涤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涤纶产量(长丝)。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涤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涤纶产量(短纤)。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长丝): 每吨涤纶用标准煤量(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涤纶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标准煤量,说明同上。 母项:涤纶产量(长丝)。 造纸及纸制品业(22)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电量。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内原料厂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室等。 母项: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每吨机制纸浆耗电: 每吨机制纸浆耗电(千瓦时/吨)=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浆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机制纸浆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每吨机制纸浆综合能耗: 每吨机制纸浆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 吨)= 1000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 机制纸浆产量(吨) 子项:企业生产综合能耗,说明同上。 母项:机制纸浆产量为合格品产量。 水泥制造(31)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1000×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生产水泥熟料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煤炭、油品、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的消费。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 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煤耗: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煤耗,包括烘干物料和烧成熟料两个环节的煤耗。在统计中要分别计算实物煤的消耗量和按不同发热值折算为标准煤的消耗量,其计算公式为: 1.每吨水泥熟料实物综合煤耗(千克/吨)=1000×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2. 每吨水泥熟料消耗标准煤(千克标准煤/吨)=每吨水泥熟料实物综合煤耗(千克/吨)×折标准煤系数 子项:实物煤综合消耗量既包括烧成水泥熟料的煤消耗量,也包括烘干石灰石、粘土、铁粉、烧成煤的用煤消耗量。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还应包括为熟料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 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烧成煤耗: 计算公式为, 1. 每吨水泥熟料烧成实物煤耗(千克/吨)=1000×实物煤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2. 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标准煤消费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实物煤消费量包括入窑煤粉,以及烧成煤在制备过程中的损耗(如果收尘下的煤泥、煤粉转作其他生产用途,可以在烧成煤耗内扣除)。采用黑料浆的企业,掺入料浆的煤粉和采用窑外分解的回转窑进入分解炉的燃料, 以及窑点火用油和烧气燃料 。烧油气的企业,应将油气耗折算成标煤计入烧成煤耗。 采用不同方法(干法、半干法、湿法回转窑和立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熟料烧成煤耗。 采用余热发电的回转窑水泥企业,可按上式计算 “ 每吨熟料烧成标准煤消耗量 ” 以外,为正确反映这类企业烧成用煤的实际情况,还应计算扣除余热发电煤耗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标准煤耗。其计算公式为: 扣除余热发电后每吨水泥熟料烧成耗标准煤耗(千克)=1000×扣除余热发电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水泥熟料产量(吨) 说明:公式中的 “ 扣除余热发电后的标准煤消耗量(吨) ” ,可按下式求得: 扣除余热发电后标准煤消耗量(吨)=烧成标准煤总消耗量(吨)-{〔电站发电量(千瓦小时)-电站自用电量(千瓦小时)〕×0.1229(千克/千瓦小时)÷1000} 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 每吨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千瓦小时/吨)=10000×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熟料产量(吨) 子项: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包括熟料工序用电,以及生料电力消耗。熟料工序用电中还应包括生产煤粉各项用电,既生产水泥熟料的全部电耗。 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熟料工序电力消耗量+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生料电力消耗量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企业(不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还应包括水泥熟料发送工序的电力消耗量。 母项:水泥熟料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综合能耗: 每吨水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产量(吨) 子项: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等。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综合煤耗: 每吨水泥实物煤综合消耗量(千克/吨)=1000×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水泥产量(吨) 子项: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包括包括熟料综合煤耗,混合材烘干煤耗以外,还应包括为水泥生产直接服务的其他煤耗,如机修车间烘炉用煤,蒸汽锅炉用煤。原煤在粉磨过程中,用收尘办法回收的煤粉重新用于生产时应计算消耗,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用于生活福利,则应扣除。 水泥生产实物煤综合消费量(吨)=熟料消耗量(吨)×每吨熟料综合煤耗(吨)+混合材消耗量(吨)×每吨混合材烘干煤耗(吨)+其他生产用煤(吨) 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 每吨水泥标准煤综合消耗量的计算公式与包括范围同 “ 每吨水泥实物煤综合消耗量 ” , 只是将实物煤用折标煤系数换算成标准煤。 每吨水泥综合电耗: 每吨水泥综合电耗(千瓦时/吨) =10000×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水泥产量(吨) 子项: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系指生产水泥(不分品种、标号)所消耗的电力。消耗的电力应包括水泥工序电耗,以及水泥所消耗的熟料、石膏、混合材的电力消耗量,还要包括水泥出厂时,进行包装或者散装所消耗的电力。为生产水泥的各种辅助用电,如机修、供热、供水、供风、化验等辅助用电和变电、配电、线路损失的电力、厂区、办公室、仓库照明用电,除生产水泥,还有其他产品生产的,各种辅助用电,应合理分摊。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熟料电力消耗量+混合材消耗量×本期每吨混合材电力消耗量+石膏消耗量×本期每吨石膏电力消耗量+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对只进行水泥生产的企业(俗称水泥粉磨站): 水泥生产综合电力消费量=水泥粉磨及包装工序耗电量+水泥粉磨原料消耗量×本期每吨原料进厂工序电耗+水泥发运工序耗电+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 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 计量单位为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2) 吨钢综合能耗: 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企业净耗能源量(吨标准煤)/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 粗钢合格产出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了粗钢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模铸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产出量之和,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吨钢综合电耗: 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 计算公式:吨钢综合电耗 (千瓦时/吨)=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万千瓦时)/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钢铁工业生产中净耗电总量包括报告期内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电力及其辅助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电力,即企业净耗的全部电量。 吨钢耗新水: 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按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核算的钢铁工业生产中耗用新水量。 计算公式:吨钢耗新水(吨/吨)=企业耗用新水量(万吨)/粗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 1. “ 新水用量 ” 为企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 “ 自来水 ” 、 “ 地下水 ” 、 “ 地表水 ” 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2.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或特殊钢厂的新水取水量(新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含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辅助生产(含鼓风机站、氧气站、石灰窑、空压站、锅炉房、机修、电修、检化验、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含厂部、科室、绿化、厂内食堂、厂区和车间浴室、保健站、厕所等);不包括企业电厂用于发电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矿山选矿用水和外供水量。 3.不产粗钢的企业可以选定自己的主产品,参照本指标计算 “ 吨产品耗新水 ” 。 吨钢可比能耗: 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计算公式: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 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 。 人造块矿工序单位能耗: 报告期内人造块矿工序中生产每吨人造块矿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人造块矿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人造块矿工序净耗能量 (吨标准煤)/ 人造块矿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人造块矿工序净耗能量包括配料中用的焦粉、煤粉,点火和焙烧中用的燃油、煤气(包括为保持水分稳定所进行的烘干作业所耗的煤气)和生产中用的电力等,扣除外供量。 炼铁工序单位能耗: 指报告期内炼铁工序中生产每吨生铁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炼铁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炼铁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生铁合格产出量(吨)×1000 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 指报告期内转炉炼钢综合工序中生产每吨转炉钢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转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转炉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转炉炼钢综合工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铁水预处理、转炉冶炼、二次冶金(精炼)、连铸和铸锭精整、产品出厂等全过程。 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 指报告期内电炉炼钢综合工序中生产每吨电炉钢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电炉炼钢综合工序是指从原料进厂到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出厂的整个炼钢工序过程,包括:废钢预热和处理、原材料的烘烤、干燥(包括石灰的二次烘烤、耐火材料及粉状材料的干燥、铁合金的烘烤等),电炉冶炼(包括熔炼、洗炉、液渣保护等),二次冶金(炉外精炼、炉外处理等),连铸和铸锭精整等。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 指报告期内电炉炼钢综合工序中生产每吨电炉钢的电力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电炉炼钢综合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电炉炼钢综合电力净耗消量(万千瓦时)/ 电炉钢合格产出量(吨) ×10000 计算说明:与 “ 电炉炼钢综合工序单位能耗 ” 相同。 钢加工工序单位能耗: 指报告期内钢加工工序中生产每吨企业最终钢材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钢加工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钢加工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1000 计算说明:钢加工工序包括热压延加工、冷压延加工、焊接加工、镀涂层加工等钢材生产的各个环节。 钢加工工序电力消耗: 指报告期内钢加工工序中生产每吨企业最终钢材的电力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钢加工工序电力消耗(千瓦时/吨) =钢加工工序电力净消耗量(万千瓦时)/ 企业最终钢材产品合格产出量(吨)×10000 计算说明:钢加工工序电力消耗量,是指钢材生产过程的全部用电量,其中包括热处理、压缩空气、氮气、蒸气、氢气、冷却水等介质系统的用电,但不包括大修理及非生产用电。 电炉铁合金工序单位能耗: 指报告期内电炉铁合金工序中生产每吨铁合金最终产品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电炉铁合金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标准吨) =电炉铁合金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 电炉铁合金最终合格产出量(标准吨) ×1000 电炉铁合金冶炼电耗: 指报告期内电炉铁合金工序中生产每吨铁合金的总耗电量。 计算公式:电炉铁合金冶炼电耗(千瓦时/标准吨)=电炉铁合金产品冶炼总耗电量(万千瓦时)/ 电炉铁合金合格产出量(标准吨) ×10000 计算说明:电炉铁合金产品冶炼总耗电量包括产品冶炼过程的耗电和洗炉电,计量单位为万千瓦时。 炼焦(25) 炼焦工序单位能耗: 指报告期内炼焦工序中生产每吨焦炭的能源净消耗量。 计算公式:炼焦工序单位能耗(千克标准煤/吨)=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吨标准煤)/全部焦炭合格产出量(干基)(吨)×1000 计算说明: 1.炼焦工序净耗能量是指炼焦工艺生产系统的备煤车间(不包括洗煤)、 厂内部原料煤的损耗、炼焦车间、回收车间(冷凝鼓风、氨回收、粗苯、脱硫脱氰、黄血盐)、辅助生产系统的机修、化验、计量、环保等,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的食堂、浴池、保健站、休息室、生产管理和调度指挥系统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回收利用并外供的余热、二次能源、余能量。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计算公式如下: 炼焦工序净耗能量=原料煤折标准煤+动力折标准煤 — 焦化产品外供量折标准煤 — 余热回收外供量折标准煤 — 回收二次能源外供量折标准煤-利用余能外供量折标准煤 2. 原料煤为装入焦炉的干洗精煤量;焦化产品外供量是指供外厂(车间)的焦炭、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数量;动力是指各类加热煤气(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电、蒸汽、氮气、压缩空气、生产用水及各类燃料等;余热回收外供量,如供应外工厂(车间)的蒸汽数量及干熄焦工序外供的电量等。 钢鉄工业的备注说明: 1.钢铁工业生产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 2.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是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 企业钢铁工业生产中自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企业钢铁工业生产各部位用能之和+企业能源亏损量 3.企业外销能源量是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独立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4.工序产品合格产出量是指企业某生产工序在报告期内生产、已结束本工序全部生产过程(不一定已结束本企业全部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实物数量。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5.工序净耗能量是指企业内某工序(如铁矿采矿、铁矿选矿、人造块矿、炼铁、炼钢、钢加工、铁合金冶炼以及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生产)生产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外  工序净耗能量=工序内各种能源消耗量之和-工序内能源外供量之和 6.钢铁工业生产各有关工序单位能耗计算中,通常包含耗能工质的消耗,主要包括:水、氩气、氮气、氧气、蒸气、压缩空气。 7.钢铁行业在计算工序单位能耗时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电力的折标系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当量折标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蒸汽按其热功当量折算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氧气、氮气、氩气、水、压缩空气按其等价热量折算(千克标准煤/千克或立方米);其他耗能介质(包括热力)的折标系数,有实测值的按实测值计算,没有实测值的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见附件)计算。 8.等价热量是指为得到一个单位的能量(或物质),在其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热量。如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为 压缩空气的等价热量(千克标准煤/立方米)=生产压缩空气能源自耗量(吨标准煤)/压缩空气生产量(立方米)×1000 铜冶炼(33) 单位粗铜综合能耗: 单位粗铜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 吨)= 1000 ×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粗铜产量(吨) 子项:粗铜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处理铜精矿到产出粗铜所消耗的能源总量。 母项:粗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 单位铜冶炼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 / 吨)= 1000 ×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阴极铜产量(吨) 子项:铜冶炼各工序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从处理铜精矿等物料到产出阴极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能源总量。 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铜电解直流电单耗: 铜电解直流电单耗(千瓦 . 时 / 吨)= 10000 ×阴极铜消耗的直流电量(万千瓦时) / 阴极铜产量(吨) 子项:阴极铜消耗的直流电量包括线路损失量和始极片耗电量。 母项:阴极铜产量为合格入库产量。 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3) 吨铜加工材消耗电量: 吨铜加工材消耗电量(千瓦时 / 吨) = 10000 ×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 / 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子项:铜加工材用电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分厂(车间),辅助分厂(车间)和附属单位所消耗的电量;包括按比例分摊的线路损失电量。不包括铜深加工产品所消耗的电量、基建及专供其他单位用电。 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包括自用量,不包括深加工产品产量。 吨铜加工材消耗能源量: 吨铜加工材消耗能源量(千克标准煤 / 吨) = 1000 ×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 / 合格交库的铜材产量(吨) 子项:铜加工材能源消耗总量包括铜加工生产、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消耗能源总和,能源亏损量应计入消耗量内。不包括深加工产品耗能以及基建、改造用能和专供其他用能。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 母项:合格交库铜材产量,说明同上。 火力发电(44) 火力发电标准煤耗: 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 / 千瓦时)= 100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 / 火力发电量(万千瓦时) 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是指发电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燃料量折算为标准煤量。发电耗用标准煤量不包括如下燃料用量: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用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燃料用量;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的燃料用量; 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 5.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 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燃料; 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发电企业对外供热,则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计算如下: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试中 “ 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 的计算,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1.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量(百万千焦)/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 2.由锅炉直接供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锅炉供热量折标准煤量(吨)/锅炉热效率 母项:火力发电量 , 报告期内火力发电厂生产的电能量, 扣除试运行期间电量。 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 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克标准煤 / 千瓦时)= 100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吨标准煤) /[ 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 ] (万千瓦时) 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见火力发电标准煤耗的子项。 母项:火力发电量-厂用电量。其中火力发电量见 1 的母项说明。厂用电量包括电厂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以及它励磁用电量、设备属于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厂用电量既包括本厂生产的电力用作生产耗用的电量,也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厂用电量不包括如下用电量: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消耗量;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电量; 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 5.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 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 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 发电厂用电率: 发电厂用电率( % )=发电厂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发电量(万千瓦时)× 100% 子项:发电厂用电量,说明同上。 母项:发电量,说明同上。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小时)=发电量(万千瓦时) / 发电设备平均容量(万千瓦) 子项:发电量见 1 的母项说明。 母项: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指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时间平均计算的容量。如在报告期内发电机组无增减变化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等于期末发电设备容量;如发电机组有新增或减少(拆迁、退役、报废)时,则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发电机组容量×报告期内该机组构成本厂发电设备的小时数) /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也可按下述方法计算: 报告期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期初发电设备容量+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本期新增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报告期内新增发电机组容量×新增设备容量自投产到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 /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本期减少发电设备平均容量=∑(报告期内减少发电设备容量×该机组自报批准拆除或报废到报告期末的日历小时数) /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附表一:钢铁企业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工序 部位 工序单位能耗 吨标准煤 / 吨产品 ( 1 ) 钢比或铁比 吨产品 / 吨钢(铁) ( 2 ) 可比能耗的组成 吨标准煤 / 吨钢 ( 1 )×( 2 ) 备 注 焦化 A a = ( 烧结、球团、炼铁 ) 耗焦量 / 全铁折合产量 A · a 为折算铁比系数,只适用于能耗指标计算 烧结 B b =烧结矿消耗量 / 全铁折合产量 B · b 球团 C c =球团矿消耗量 / 全铁折合产量 C · c 炼铁 D =炼铁工序能耗 / 全铁折合产量 D1 =炼铁工序能耗 / 全铁产量 E = A · a+ B · b+ C · c+ D e :吨钢耗生铁量 E · e D :炼铁工序折合全铁单位能耗; D1 :炼铁工序全铁单位能耗; E :企业吨铁单位能耗; 转炉 电炉 其他炉 连铸 F1 F2 F3 F4 f 1 转炉钢率 f2 电炉钢率 f3 其他炉钢率 f4 连铸钢率 ( f 1+ f2+ f3=1 ) F= F1 · f 1+ F2 · f2 + F3 · f3+ F4 · f4 连铸能耗属炼钢工序 开坯 G :初轧单位能耗 g ·[ 1 — ( 连铸坯量 + 直接成材耗锭量 )/ ( 初轧耗锭量 + 连铸坯量 + 直接成材耗锭量 )] M= 初轧开坯累计耗能量 /( 初轧耗锭量 + 连铸坯量 + 直接成材耗锭量 ) 式中连铸坯量系企业直接成材消耗的连铸坯量; 在特钢企业用钢锭成材时,生产的锻钢件材可按直接成材处理; ·· — 连铸坯量直接成材耗锭量初轧耗锭量连铸坯量直接成材耗锭量 初轧钢坯成坯率 轧材 H= 轧材耗能量 / 企业最终钢材产量 h: 企业由钢到材的综合成材率 H · h 机车 I= 运输能耗量 / 企业钢产量 燃气加 工与输 送 J= 燃气加工与输送耗量 / 企业钢产量 企业能 源亏损 K= 企业能源亏损量 / 企业钢产量 企业吨 钢可比 能耗 L= E · e+F+M+ H · h +I+J+K 附表二: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5000千卡/千克 0.7143千克 标准煤/千克 洗精煤 6300千卡/千克 0.9000千克 标准煤/千克 其它洗煤 洗中煤 2000千卡/千克 0.2857千克 标准煤/千克 煤泥 2000-3000千卡/千克 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焦炭 6800千卡/千克 0.9714千克 标准煤/千克 原油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 标准煤/千克 燃料油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 标准煤/千克 汽油 10300千卡/千克 1.4714千克 标准煤/千克 煤油 10300千卡/千克 1.4714千克 标准煤/千克 柴油 10200千卡/千克 1.4571千克 标准煤/千克 液化石油气 12000千卡/千克 1.7143千克 标准煤/千克 炼厂干气 11000千卡/千克 1.5714千克 标准煤/千克 天然气 7700-9310千卡/立方米 1.1-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焦炉煤气 4000-4300千卡/立方米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其它煤气 发生煤气 1250千卡/立方米 0.1786千克 标准煤/立方米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4600千卡/立方米 0.6571千克 标准煤/立方米 重油热裂解煤气 8500千卡/立方米 1.2143千克 标准煤/立方米 焦炭制气 3900千卡/立方米 0.5571千克 标准煤/立方米 压力气化煤气 3600千卡/立方米 0.5143千克 标准煤/立方米 水煤气 2500千卡/立方米 0.3571千克 标准煤/立方米 煤焦油 8000千卡/千克 1.1429千克 标准煤/千克 粗苯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 标准煤/千克 热力(当量) 0.03412千克 标准煤/百万焦耳 电力(当量) 860千卡/千瓦小时 0.1229千克 标准煤/千瓦小时 注: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焦耳,只需乘上 4.1816 即可。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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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职业:阜阳欣奕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水性漆工程师
学校:渭南师范学院 - 化学化工系
地区:浙江省
个人简介:忠诚可以简练地定义为对不可能的情况的一种不合逻辑的信仰。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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