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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技术员
国内固碱采用燃煤熔盐炉的有几家? 目前,国内 固碱 技术采用常能燃煤熔盐炉的有几家?运行情况如何? # hcbbs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2011真题第一天上午50.? 50 、在所选定的衡算体系或衡算单元中,下列哪几个选取项始终符合质量守恒定律? ( A )有化学反应的总体质量衡算 ( B )参与化学反应的组分质量衡算 ( C )无化学反应的总体质量衡算 ( D )不参与化学反应的组分质量衡算 我选ACD,对不? 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求助:搪瓷能长期耐甲基氯硅烷吗? 搪瓷能长期耐 甲基氯硅烷 吗?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采用液氮洗的合成氨工艺还需要上氢回收吗? 采用 液氮 洗的 合成氨 工艺还需要上氢回收吗?查看更多 12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耐高温多功能润滑剂HyPer C100?     耐高温多功能润滑剂HyPer C100 一、技术指标:   外观:  白色粉状 分解温度: ≥ 320℃ ;   熔点:  ≥140℃   密度:1.1 g/cm3 二、产品简介: HyPer C100是一款集多种功能于一体高性能塑料添加剂,其采用特殊的化学合成技术及功能复合技术,将具有鳌合能力的有机官能团接枝在高分子上,因而产品集分散剂、相容剂、以及加工助剂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三、应用范围: 1.适用于各类 改性工程塑料 和 特种工程塑料 :PPS、PA46,PBT、PET、PC等,特别是对加填料的改性塑料,有较好的分散填料和改善体系中组分的相容性作用,提高制品表观光洁度和机械性能。 2.用于各种高温导热塑料(PA66,PPS等)中,如LED专用料中,可明显提高材料的导热效能,制品表面光泽度和机械性能大大提高。 3.与国外高端润滑剂E蜡和硅酮等相比,产品具有适当的极性和活性基团,具有更平衡的内外润滑效果,同时提高材料体系之间相容性和对填料的较好偶联分散作用。 4.可直接添加用于注塑制品中,改善流动性和制品表观,减少制品不良率。 5.有效消除高玻纤增强复合材料的产品浮纤问题。HyPer C100可以完全消除60wt%玻纤的浮纤问题。对各项物理性能无破坏。 四、应用效果: 1.对无机填料具有极强的亲和性,使其得到充分的活化改性,破坏并阻止无机物的团聚,从而更加均匀分散到聚合物中,因而可以提高填料的加入量,同时依赖较强的界面键合作用,达到增韧补强的效果。 2.应用于 高分子复合材料 的加工中,能够很好地改善体系各组分的相容性,促进塑化、降低熔体粘度,改善加工流动性,降低加工设备的钮矩,降低了加工能耗,提高了生产效率。并能够提高制品的抗冲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等机械性能,同时明显改善制品的表面光泽性能。 3.由于本产品具有高活性锚固基团的多官能团结构,通过“锚”基团的多点吸附,同时进行化学反应对填料粒子表面进行改性,达到完全的表面化学反应包覆,使填料表面有机化,从而有效地降低填料的表面能,另外,超支化树脂HyPer C100对基体高分子材料具有很强的亲合性和相容性,使复合材料体系加工性能大大提高,而物理性能不受影响。 五、使用方法: 1.将填料加入到高速搅拌机中,加入0.7%HyPer C100改性剂,混合温度在100℃左右,高速混合10-15分种。 2.本产品为颗粒或者粉状,熔点在140℃左右,使用方便,适宜连续生产。 六、包装及注意事项: 1.PE内膜、纸皮桶包装,25Kg/桶 2.防止挤压,密封防潮。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高温泵选型? 现在需要两台 循环泵 ,流量50m3/h,扬程10--20m,物料为弱碱性,固含40%细小颗粒。 现在的问题是温度比较高,150℃左右,泵进口压力很高,1.5MPa。 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泵,那位能帮忙提供下。谢谢!查看更多 8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求煤气脱硫塔生产厂家? 本公司原有一套Φ3200两段式 煤气发生炉 ,近期准备配套上一套脱硫装置,希望有兴趣的厂家联系,联系人:赵先生 0771-7266885。一个月内有效!2010.7.4查看更多 4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ABB DCS AC460 内存被修改的元凶是? 系统背景:ABB 公司的AC460 控制器 ,应用在常 减压装置 ,于1998年左右投用。 现象 :突然间一组冗余控制器上的所有温度逐渐变成死值,用FLUCK发信号,DCS显示值偏高150度左右。但是该控制器上其余的流量、压力点显示正常。 在工程师站上查得报警信息 :STATIC RAM section 00 has been modified . FIX=0000 AP=0D32F 查ADVANT 500 HELP FILE 得到如下信息 FIX=0000 AP=0D32 F Module DGRAMCK Task DGRUNLID (Operator) FIX = NO_FIXED_ERR, AP = DG+DGAP_RAMCK AP1 = section number, AP2 = computed checksum for section TEXT: *STATIC RAM SECTION %02d HAS BEEN MODIFIED CAUSE: Checksum for code section of RAM has changed—overwritten by renegade software or misread by hardware. EFFECT: Attempts failover to prevent further errors. ACTION: Replace RAM. Report error to ABB if error recurs. 处理:咨询ABB,告知要硬复位控制器。我们先切换控制器,但是切换不过去,没办法只有重启了控制器,重启后温度显示回复正常。好在这个控制器上直挂了一个控制回路,没有造成停厂,就把问题处理掉了,但是原因一直不清,耿耿于怀啊! 请大家讨论一下是什么原因导致静态内存被修改,帮助文档中说的是是被叛徒软件写入或是被硬件错误读取。查看更多 8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急求书籍《炼焦热工管理》电子版? 急求书籍《炼焦热工管理》电子版查看更多 2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 2006 〕 28 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公众参与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 7 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10 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 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 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 7 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 5 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10 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 5 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15 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 1 名、记录员 1 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15 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 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 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 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性规范,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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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辨别 由于错误操作流程导致,缩和非常规操作,其详 ...? 特殊情况导致 纠结 拿出来讨论下。。。 a溴代酮与NH2CH2OH+氢化 催化剂 催化+(在非弱酸情况下,反应充足时间)。得到 RGP=#FF8C00 液。 (后得知,开始时忘记加 试剂 调H+,但反映时间标准)... 反映完毕,加2HCI+2倍H2o。。。。又反映一段时间后, , 过滤,蒸馏(温度120了),冷却,后加入萃取液,静置后,上层红色油相。下层水相。。(蒸馏温度)。。。。。 其产物是什么了现在? 还能继续按常规向后面步骤操作么? 如已经出错,有挽救的措施么?查看更多 11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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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天然气利用政策?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攀升,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天然气供需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需求,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 (二)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理,化工用气比例过高。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天然气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有的地方盲目发展附加值低、产业链短的甲醇、化肥项目。需要引导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的效益。 (三)促进节能减排。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近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对环境压力较大。合理利用天然气,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1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税收政策等内容。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不含地下储气库注采气。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二)利用管理主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大调控和引导力度,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国一盘棋,国家对天然气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同时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需要;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2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天然气利用领域归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 4、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集中式采暖用气(指中心城区的中心地带); 2、分户式采暖用气; 3、中央空调; 工业燃料: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 3 然气代油、 液化石油气 项目; 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气项目;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天然气发电: 7、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建设利用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8、对用气量不大、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9、以不宜外输或上述一、二类用户无法消纳的天然气生产氮肥项目;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发电: 1、非重要用电负荷中心建设利用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已建的 合成氨 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3、以 甲烷 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的碳一化工项目; 4、除第二类第9项以外的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 4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用气项目管理政策。 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应确保长期稳定供应,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又有条件的地方,项目可实施煤代气改造。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落实用气来源的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落实。新上用气项目一律按本政策执行。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也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 五、促进天然气节约利用 (一)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在严格遵循上述天然气利用顺序的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发挥天然气利用效率。 (二)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油田伴生气的回收利用。同时,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气也应 5 科学合理利用,避免浪费。 (三)利用好工业煤气。要利用好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禁止煤气放空,造成新的能源浪费。 六、保障措施 (一)搞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控天然气消费总量,力争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协调有序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与计划。各省(区、市)要在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并按“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天然气供应落实情况,做好用气计划安排,保证天然气供需平衡,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气荒”。天然气利用规划应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充分认识国内气价逐步与国际气价接轨的必然趋势,防止只顾眼前利益造成天然气利用项目一哄而上;同时,应研究以天然气替代油、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利用问题,避免经济损失。 (三)加强需求侧管理。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用气增长,确保居民、公用福利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对违规用气的禁止类用户,要研究制定必要时采取停供气等措施。 (四)提高供应能力。国家鼓励加大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进口天然气,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尽可能满足市场需求,缓解供需矛盾。 6 (五)保障稳定供气。天然气供需双方应明确彼此在调峰和安全供气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国家鼓励建设调峰设施和建立特大型城市天然气储备机制。 (六)合理调控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关系,充分发挥天然气价格在调节供需关系中的杠杆作用。 (七)严格项目管理。在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国家将严格天然气发电与天然气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G项目。 七、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生效。凡与本政策相悖者,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7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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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职业:江苏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 工艺技术员
学校: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 - 化妆品系
地区:广东省
个人简介:所谓爱国心,是指你身为这个国家的国民,对于这个国家,应当比对其他一切的国家感情更深厚。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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