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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aspen7.3中如果用PetroFrac模块怎样让物料由塔底 ...?
请问在 aspen 7.3中如果用PetroFrac模块怎样让物料由塔底重沸炉进入?发现好像没有重沸炉处没有进料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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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钙晶须的干燥问题?
求助,制备的 硫酸钙晶须 干燥后轻轻一碰就成粉末了,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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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油加氢裂化装置工艺流程?
请问 加氢 裂化 装置 工艺 流程 两段 、一段 串联 、单段工艺是什么概念,有什么区别,都用在哪些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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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在酸性水中的量?
如题:氮在常减压产品中的分布,尤其是酸性水中的量有多少?望各位盖德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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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磷配方的缓蚀?
无磷配方是以后的趋势,但目前还没有十分成熟的产品,有些产品以较多的 分散剂 配以较高量的锌盐等作为无磷阻垢缓蚀,但锌也将受到控制,且我个人认为这只是概念上的无磷而已。而聚天冬胺酸、 环氧琥珀酸 之类的药剂在阻垢上性能较好,但其缓蚀性能也不是太好,且这些对药剂投加中药剂含量分析上也无好的方法。 希大家对无磷配方这些方面有好的方法大家共享一下,有国外无磷配方先进技术的更好,大家学习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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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化汞-碘化钾溶液慢慢加入到氢氧化钠溶液后产生白色或黄色沉淀是怎么回事?
两次配 纳氏试剂 结果都产生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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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en8.0进行组成/温度串联控制?
用 aspen 8.0进行组成/温度 串联 控制,在对组成 控制器 进行中继反馈 测试 时,得不到结果,不知哪里出了错,求帮忙!程序在附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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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器电机现在常用的有哪几种?
公司新买美国几台电机,一位老师傅说这些电机的设计都是六七十年代的,没有 减速器 。有没有专业的人帮解释一下。包括电机的油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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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锅炉设计计算的问题?
现在的立式锅炉市场需求不少,所以不少的制造厂仍然在制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现在的锅炉图纸审查要同时进行节能审查,必须有热力计算、烟风阻力、介质流动阻力计算,不知道哪位有这方面的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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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注册登记问题?
锅炉注册登记时,需要准备一份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检验报告,水处理方法有哪些?????还有这个水质检验报告是自己本单位出还是当地质量监督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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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定量输送液体的设备有哪些?
我们希望从一个储罐向另一个储罐单次输送定量的液体,请问什么设备可以达到这个要求?求教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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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闸板损坏?
我司4T的煤炉,由于负荷大,将煤闸板保温烧坏了,现在炉子停不下来,要到7月份才能大修。请问这段时间会不会有问题?有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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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复式压缩机出入口阀门问题探讨?
压力按说是18.0MPa吧 楼主最好是给发几张 压缩机 及阀门的图片来,让大家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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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甲醇洗装置?
10.1.1 产品规格 合成气 被送到 甲醇 合成回路的净化气的规格如下 : 质量 : 总硫含量 (ppm vol): < 0.1 CO 2 含量 (vol %): 3.16 压力损失 (MPa): < 0.22 CO2 产品 流量 (Nm3/h): > 38 000 质量 : 纯度 : ³ 98.5 vol% CO2 £ 1.0 vol% H2+CO+CH4+ 甲醇 H2S: £ 5 ppmv 排放物的规格 酸性气体 到界区的压力 .: > 0.18 MPa(abs) 质量 : H2S+COS: ³ 25 vol % 尾气 质量 : H2S: £ 25 ppmv 甲醇 £ 140 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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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槽的封顶尺寸怎么确定?
我这里准备设计一个直径为15米的 立式贮槽 ,高度在7米左右.材质为 碳钢 ,现场加工. 请问一下各盖德:这个贮槽的顶部怎么来设计?如果是圆形封头,那它的半径怎么来确定呢?有没有相关标准?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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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上海安钧流量计怎么样?
如题,主要是 电磁流量计 和 涡街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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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换热器封头密封面如何修补?
工段上一台 列管换热器 封头密封面腐蚀的不太好了,请问应该怎样修补呢? 碳钢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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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馏塔顶分离器用卧式好还是立式好?
催化 分馏塔 顶 分离器 用卧式好还是立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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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哪里可以买到低度数甲醇啊,需量大?
大家好 我自己有个小的 精馏塔 需要一些低度 甲醇 ,如果哪位川侠知道,请联络184682930,电话152 6937 0563 有酬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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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 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 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 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同志们啊,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了啊 ! 附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 2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 重复 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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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 - 设备工程师
学校: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 石化工程系
地区: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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