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部版块
热门版块
化学
生物学
药学
通用分类
工艺技术
问题13w
化学学科
问题13w
仪器设备
问题12w
安全环保
问题4w
材料科学
问题1w
化药
问题1w
工艺技术
问题13w
化学学科
问题13w
仪器设备
问题12w
安全环保
问题4w
材料科学
问题1w
日用化工
问题2k
精细化工
问题1k
生物医学工程
问题7k
细胞及分子
问题4k
微生物
问题2k
动植物
问题609
化药
问题1w
中药
问题243
生物医药
问题220
回答
问题
待回答
文章
视频
登录
加入盖德
甜诱
影响力
0.00
经验值
0.00
粉丝
14
设备维修
关注
已关注
私信
他的提问 2449
他的回答 13844
异丙基甲苯法技术提供商?
各位化工界的高手们: 请问国内外用 异丙基甲苯 法生产间位、对位 甲酚 的技术提供商有哪些?最好有中国办事处的联系方式。 严重感谢! 此致 敬礼!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转化炉炉膛负压波动较大,以及炉膛被压低为什么炉子里火 ...?
转化炉炉膛负压波动较大,以及炉膛被压低为什么炉子里火焰燃烧乱窜?求交流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谁有干熄焦的余热锅炉图纸?
我们交换,用软件交换。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OPC与S7A的区别?
问下:IFIX与S7-300进行通讯,我原来的是用OPC,现厂家给我们设计的是用S7A通讯,不知道OPC与S7A之间有什么区别?谢谢!
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关于plug flow讨论帖被误删的道歉声明?
由于 plug flow 讨论贴有 2 个,本人把它们合并了一下。 合并后发现 1 楼和 2 楼都是一样的提问帖,我想把 1 楼删除,所以就直接在打开的帖子 1 楼处点了删除,我以为只是删除 1 楼,但结果是删除整个帖子。现在该帖子已无法恢复,在此特向关心和参与该帖子讨论的人员表示歉意,并保证以后不会犯同样错误。也许象我一样的实习斑竹可以从中吸取教训,整理帖子的时候一定要小心操作。 收获也还是有的:学会了帖子合并,帖子移动,帖子删除 ( 真希望这个永远没学会 !)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压缩机新人?
往复式压缩机 气阀漏气怎么用挺棒听出来
查看更多
8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AQ标准和HG标准会不会有冲突,如果冲突该怎么执行?
AQ系列八大高危作业标准和新HG标准会不会有冲突,如果冲突该怎么执行?下面是新出的HG八大高危作业。 HG 30010-2013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1-2013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2-2013 生产区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3-2013 生产区域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4-2013 生产区域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5-2013 生产区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6-2013 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HG 30017-2013 生产区域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国内的SNG项目,到甲烷化单元的原料气中 CH4含量大概有 ...?
这几个SNG项目,到 甲烷化 单元的原料气中 CH4含量大概有多少?有准确的数据么
查看更多
4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静电除焦的瓷瓶爆裂与预防?
请各位进行讨论确定静电除焦塔的选型与瓷瓶的防裂措施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温故知新(系列三)?
煤气的成分由哪些因素决定?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换热器设计询问?
小弟我刚接触 换热器 设计,有些问题想请教各位大侠。 举个例子,我现在正在学习设计一个 再沸器 , 工艺条件是: 壳程:水蒸汽 进口(3MPA,233.7C) 出口3MPA下的饱和液体,温度还是233.7C 管程:料液 进口0.14221kg/cm2 212.7C 出口213C 传热速率:Q为0.1964Mkcal/h 以上料液的工艺条件取自用PROII设计一个 精馏塔 时,从报表上得来的数据。Q值也是。 1、请问大家用PROII可以设计再沸器吗? 我倒是试着用了一下,可为什么和我手算的不一样呢?比如换热面积。而且如何体现汽化率? 2、再沸器我选卧式热虹吸式的,请问它就是属于管壳换热器吧? 3、卧式热虹吸式再沸器有管程,立式热虹吸式再沸器是不是就只有单管程呀? 4、在PROII中换热器单元内设置U-VALUE estimate值,请问这个值是总传热系数K吗?为什么我填了个值(比如填600,此值是从手册上查的),可计算结果中却没有体现呢?而是给出下面的数据: DUTY, M*KCAL/HR 0.1964 LMTD, C 6.392 MTD, C 6.347 F FACTOR, (FT) 0.993 U*A, KCAL/HR-C 30944.286 U, KCAL/HR-M2-C 215.384 591.382 (REQD) A, M2 52.325 143.671 (REQD) 其中U值为215,后面的591是啥意思?它们表示什么意义呢?另外LMTD是平均温差吗?为什么只有6呀? 化工原理上我倒是看了传热部分,可对于再沸器,全凝器这类有相变的过程,仍是不明白,现在有点无从着手了。请各位大侠多多指点。谢谢!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请问大家是氯碱协会会员吗?和他们有什么来往?在这样的协会工作有前途否? # hcbbs
查看更多
4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请问果汁生产线的控制柜配备防雷柜吗?
谢谢,,新手~~~~~~~~~~~~~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空分系统(深冷)调节阀/切换阀带电磁阀的问题?
请教一下:一般空分系统哪些调节/切换阀需要带 电磁阀 ? 例如纯化系统高温切换阀好像都带电磁阀,空气进冷箱的切换阀,膨胀机增压端回流阀 膨胀端进口阀 增压空气旁通阀(如果是用调阀的话) 污氮气去放空/去 纯化器 加热、冷吹的 调节阀 等都是不是必须带电磁阀? 如果要带,这些电磁阀的作用分别是什么?带电失电作用又是怎样设定的?和这些调节阀本身的气开,气关方式有什么联系? 冷箱内(含氩)又有哪些调节阀是必须带电磁阀的?用户的液体贮存和气化调压系统又有哪些呢?(假设某些阀门使用调节阀的情况下) 谢谢!
查看更多
7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美国药物中间体市场展望?
< align=center> </P> < align=left><FONT size=3>由于诸多大型医药公司纷纷合并, 医药中间体 的客户数量急剧减少, 中间体 供应商不得不重新考虑他们的生产战略决策。另一个影响医药中间体需求的重要原因是美国药品和食品管理局<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DA)</FONT>的新药审批速度缓慢。大型医药公司更多的求助于自身的技术力量,因此减少了定制生产的外包数量。中间体供应商被迫面对过剩的生产能力和疲软的需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间体供应商应该重组他们的经营结构,通过建立伙伴关系来扩大客户群,否则最终将被市场所抛弃。<p></p></FONT></P> < ><FONT size=3>来自著名咨询公司<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rost & Sullivan</FONT>的研究报告详细分析了医药中间体市场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除了浓缩、皂化和卤化以外,这个报告还包括了碳-碳键形成,手性,氮,磷,光,氧化还原作用和 硫磺 等方面的化学工业。这个研究报告还对医药中间体市场许多独特的驱动因素和抑制因素进行了剖析。<p></p></FONT></P> <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 <p></p></FONT></FONT></P> < ><FONT size=3>l</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 size=3><B>新药开发将是药物中间体市场获得重生的希望</B><p></p></FONT></P> < ><FONT size=3>分析家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尽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DA</FONT>批准的新化学实体<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ew molecular entities</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NMEs)</FONT>数量不断减少,制药工业的研发能力却比以前任何时候都强大,并有可能在将来发现更多的新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目前,有超过<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00</FONT>个药物进入了临床<FONT face="Times New Roman">II</FONT>期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III</FONT>期,大部分是癌症和艾滋病治疗领域的药物。如此大量的新药进入临床试验后期促使<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DA</FONT>打算进行改革来加快审评和批准的步伐。<p></p></FONT></P> < ><FONT size=3>生物制药和非专利药领域中间体市场需求量将开始提高。大概<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FONT>%处于临床阶段的新药在是生物制药。随着大量专利药的专利保护期满,非专利药市场也在快速增长中。<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DA</FONT>对非专利药相关计划的预算大幅增加正说明这一问题。<p></p></FONT></P> < ><FONT size=3>l</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 size=3><B>合理化运作将帮助恢复利润,亚洲具有强大的价格竞争力。</B><p></p></FONT></P> < ><FONT size=3>为了利用过剩的生产能力,中间体提供商必须把精力集中在不断增长的领域中或者把自己变得更加多样化来进入更多的领域。分析家说<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各公司应该使他们的资源更合理化,无论通过降低产量还是扩大客户群。<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一些供应商正在通过与客户建立伙伴关系来解决生产过剩问题,而其他一些供应商则以中小型制药公司为目标来扩大客户群。供应厂家合并也可能是一个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因素。这不仅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了竞争,还扩大了可供产品清单。<p></p></FONT></P><FONT size=3>另外一个麻烦的问题是来自亚洲医药中间体供应商的竞争。他们的优势是高产量和低成本。通过采用高端技术,他们逐渐在美国市场获得信任。为了在多层次上竞争,精细化工公司应该考虑让中国和印度成为重要的节省成本的研发中心。另外一个选择是集中精力在一些需求量小的产品上。这种产品往往因为需求量太低而无法吸引来自亚洲竞争者的注意力。</FONT>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求助排三氯化氮?
三氯化氮 危险性比较大,排污大多数都是采用无压进行排放,排污装置有汽化后排污的也有直接进行排污的。我们单位排污罐设置在地面上与中间槽位差4米,请问这种装置在排污的时候安全性可靠不?这种装置排污时应注意什么?请各位路过大侠指点!!另外将各单位采用什么样的排污装置都介绍下,小弟不胜感激!! , , -
查看更多
2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塔设备与再沸器?
再沸器 作为 塔设备 的加热装置,物料汽化应当在再沸器中完成还是在塔釜内完成,再沸器的出口高度或者安装位置与塔釜的相对位置有哪些要求? 谢谢各位盖德的解答!
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5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关于沉淀池的死泥问题?
请教一下。我公司污水站处理工艺为酸化池-好氧池-MBR膜泵出水。因泵坏,近几个月一直采用的是溢流出水至 沉淀池 ,但沉淀池没有设置回流,现导致好氧池内泥量非常少,SV30不到5%,现问题是沉淀池内有大量的死泥,严重影响出水水质,请问一下,这些死泥可以回流至好氧池吗,或者是酸化池?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关于配管给工艺返PID条件的几个问题?
大家好: 盖德看到的帖子,粘过来讨论讨论 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我看有的配管规定上要求“在最终配管设计完成前,提出对P&I D图的修改意见(如工艺所要求的放空、排液;支管、异径管相对位置的修改等(必要时需工艺认可)。” 关于那些地方要返给工艺修改PID,为什么要返给工艺修改PID我不甚清楚,故请大家赐教 1.由于配管走向造成的放空、排液(包括水压试验的放空排液),配管专业是否应该返条件给工艺PID也要照着增加放空、排液? 2由于.配管自己增加的盲法兰,例如2个弯头拐得地方,由于高度有限,用的三通加弯头加盲法兰,配管专业是否应该返条件给工艺让PID也要照着增加盲法兰? 3.由于配管自己增加的 大小头 ,比如PID上看着应该是 异径三通 ,但配管由于某些原因画的时候是用的 等径三通 加大小头,配管专业是否应该返条件给工艺让PID也要照着增加大小头? 还有那些应该是配管返给工艺修改PID的地方请补充,多谢
查看更多
7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关注问题
已关注
回答
登录
后参与回答
上一页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下一页
简介
职业: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设备维修
学校:厦门大学 - 化学工程与生物工程系
地区:江苏省
个人简介:
书籍是培植智慧的工具。
查看更多
喜爱的版块
返回首页
中药
问题243
安全环保
问题4w
仪器设备
问题12w
说・吧
问题0
精细化工
问题1k
动植物
问题609
化药
问题1w
化学学科
问题13w
个人简介
书籍是培植智慧的工具。
已连续签到
天,累积获取
个能量值
第1天
第2天
第3天
第4天
第5天
第6天
第7天
马上签到
这是一条消息提示
黄姜粉末属于爆炸性粉尘吗?.请盖德化工网盖德问答的高手、专家们帮忙看下
确定
取消
登录化工知识社区盖德问答
微信登录
账号登录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登录
"盖德问答"
忘记密码
|
免费注册
提醒
您好,您当前被封禁
天,这
天内您将不能登陆盖德问答,离解封时间还有
天
我已了解
欢迎加入化工知识社区盖德问答
请打开微信扫描二维码
欢迎加入化工知识社区盖德问答
欢迎你!
,完善下你的信息,以后你也可以使用手机号和密码来登录了。
获取验证码
欢迎加入化工知识社区盖德问答
请选择您感兴趣的类别:
提问
问题标题
问题描述(可不填)
请描述...
选择类别
选择分类
化学
生物学
药学
其它
选择二级分类
提醒
提问需要5个能量值,您当前能量值为
,请完成任务提升能量值
去查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