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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墨铸铁管的耐腐蚀性? 球墨铸铁管 的耐腐蚀性 球墨铸铁管的耐腐蚀性按道理讲应该是很强的,现在一般球墨铸铁管都有内衬,其内衬的材质是什么样的,是不是耐酸水泥制成的,其对于酸碱的耐腐蚀性究竟怎样,请大家讨论一下。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电子纯氢氟酸? 求电子纯氢氟酸相关的资料和文献,具体的生产流程和标准更好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物料含盐酸的结晶罐应选择什么材质啊? 含 盐酸 的物料在 结晶罐 中冷却结晶,形成结晶后排出,带 搅拌器 ,结晶罐用夹套冷却,温度在-15到200摄氏度范围,钢衬夹套,请问内部用什么材质好啊,是玻璃钢、搪瓷、CPVC还是什么别的材质好啊查看更多 7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请教一道精馏塔题目? 精馏操作时,若进料的组成、流量和汽化率不变,增大回流比,则精馏段操作线方程的斜率 (增大) ,提馏段操作线方程的斜率 (减小) ,塔顶组成 (增大) ,塔底组成(减小) 通过公式能看出精馏段操作线方程的斜率增大了,提馏段,塔顶和塔底组成是通过图看出来的吗,如何看出的,请教啊。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枪头式包装机问题? 各位师傅,这种枪头式 包装机 枪头经常由于物料粘度大而粘死,主要是由于枪头上部密封不住,物料(很黏遇 空气 变硬)泄露而粘死,希望大家给点建议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如何解决消除喷泉泵噪音问题? 如何解决消除喷泉泵噪音问题   喷泉是由喷泉泵带动设备与水产生作用力而形成,加深对喷泉泵的了解能够及时处理一些由于喷泉泵选型不当和错误而产生的问题。   喷泉泵的选型不当和操作错误很可能会引起振动发生。那么,这些潜在的原因发生喷泉泵振动是该如何处理呢?   下面喷泉泵的专家给予了一些相应问题解决方法的建议:   1、两泵并联应保证泵性能相同。泵性能曲线应为缓降型为好,不能有驼峰。   2、使用时要注意:消除导致喷泉泵超载的因素,比如流道堵塞;适当延长泵的启时间,减小对 传动轴 的扰动,减小转动部件和静止零件之间的碰撞和摩擦,以及由此引起的热变形;对于水润滑的滑动轴承,启动过程中应加足预润滑水,避免干启动,直至水泵出水后再停止注水。   3、定期向需要注油的轴承适量注油,对于长轴液下 离心泵 ,因为轴系存在着扭转振动,若使用的有推力瓦,则受损伤的主要是推力瓦,这时可以适当提高 润滑油 的粘度,防止液体动压润滑膜的破坏。   4、喷泉泵建议为了防止喷泉泵的振幅过大,还可以使用测量分析振动状况来确定水泵的最佳工作参数。   喷泉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喷泉泵噪声过大等问题就需要考虑一下是否是由于喷泉泵选型不当而造成了喷泉噪音过大。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请教化合物的命名? <br/>各位大侠,想请教一个命名问题,已知第一个化合物叫做“ 脱氢枞胺 ”,想问问2和3怎么命名啊?马上要写论文了,不知怎么写名称。谢谢。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填料段间测温设置? 请问各位大侠,目前小弟设计1个塔,有8段填料,请问除了进料、灵敏板、塔顶、塔釜位置外,剩下各段间设置测温点有必要吗?是新工艺,没有实际运行数据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循环水节能问题? 请教各位,循环水高压电机能否安装 变频器 ,高压变频效果怎么样呢查看更多 7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请问下 有没人知道 粉状的物体在储罐内怎么计量? 那粉状物体是用 氮气 吹进罐里的 但每个月的盘点不知道怎么计量 请有这方面资料的发到我的邮箱 谢谢 zmyang9289@163.com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4 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500 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 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10 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5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10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0 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6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100 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 6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2 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 40 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 视频 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度评估检查,应当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质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外,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 3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20 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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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Dry SML 和 CP Flakes是什么? 大家好! 最近看一个老外的 工艺方块图,有一物料为Dry SML,另一个为 CP Flakes投入 反应釜 ,请问各为什么,谢谢!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简介
职业: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销售
学校: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化工系
地区:海南省
个人简介:你忽然的一句我爱你,让我在喧闹的火车站失声痛哭。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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