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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管径地埋管?
各位盖德有大管径地埋管的施工经验吗?如两个平行的DN1800的管道上配置一个DN1600的支管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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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计量表产品特点及选型?
空气计量表是基于卡门涡街原理而研制成功的一种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型流量计。由于它具有 其它流量计 不可兼得的优点,自七十年代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在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使用 涡街流量计 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已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将在未来 流量仪表 中占主导地位。 空气计量表适用于测量过热蒸汽、饱和蒸汽、压缩空气和一般气体、水和液体的质量流量和体积流量。 一、空气计量表特点 ★结构简单而牢固,无可动部件,可靠性高,长期运行十分可靠。 ★安装简单,维护十分方便。 ★检测传感器不直接接触被测介质,性能稳定,寿命长。 ★输出是与流量成正比的脉冲信号,无零点漂移,精度高。 ★测量范围宽,量程比可达1∶10。 ★压力损失较小,运行费用低,更具节能意义。 ★在一定的雷诺数范围内,输出信号频率不受流体物理性质和组分变化的影响,仪表系数仅与漩涡发生体的形状和尺寸有关,测量流体体积流量时无需补偿,调换配件后一般无需重新标定仪表系数。 ★应用范围广,蒸汽、气体、液体的流量均可测量。 二、空气计量表工作原理 在测量管中垂直插入一个柱状物时,流体通过柱状物两侧就交替地产生有规则的旋涡(如下图所示),这种旋涡列被称为卡门涡街。卡门涡街的释放频率与流体的流动速度及柱状物的宽度有关,可用下式表示: f=St·v/d 式中: f-卡门涡街的释放频率 St-系数(称为斯特罗哈数) v-流速 d-柱状物的宽度 卡门涡街释放频率f和流速v成正比,因此通过测量卡门涡街释放频率就可算出瞬时流量。 斯特罗哈数是涡街流量计的重要系数。在曲线的St≈0.17的平直部分,旋涡的释放频率与流速成正比,所以检出频率f就可求得流速v,由v求出体积流量。 LU系列涡街流量传感器的旋涡释放频率是由旋涡交替地作用于检测传感器(探头)上的应力通过在它内部的压电元件来检出的。 电路构成 电荷转换器 从压电元件输出的交变电荷经电荷转换成与电荷量成比例的电压。 交流放大器、低通滤波器 在这里进行信号放大和消除噪声。电荷转换器的输出波形,当测量流体在低流速时,管道振动等的高频噪声形成迭加波形 三、空气计量表产品选型: 规格代码 说明 企标 MG 美高 仪表种类 L 流量仪表 工作原理 U 卡门涡街 产品种类 B C G 普通型 固定插入式 就地显示 安装型式 -2 法兰卡装 被测流体 2 3 液体 气体 通径代码 -01B 02A 02 03 04 05 06 0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XX(仅插入式) 通径15mm 通径20mm 通径25mm 通径32mm 通径40mm 通径50mm 通径65mm 通径80mm 通径100mm 通径125mm 通径150mm 通径200mm 通径250mm 通径300mm 通径350mm 通径400mm 通径450mm 通径500mm 通径XX*10mm 表体材质 C F 碳钢 不锈钢 转换器型式 -1 组合式 输出信号 1 2 3 脉冲频率输出 0-10mA输出 4-12mA输出 流体温度 1 3 普通型-40┈ 250oC 高温型 250oC┈ 35 本文转自: http://www.cntrades.com/b2b/huap ... temid-55678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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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翻译呀?
各位大侠,请问以下关于 压缩机 的几个词组怎样精确翻译?谢谢。 1. Equalizing line 2. balance line 3. reference gas line 它们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能具体讲解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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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2--20章)?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百二十二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二百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二百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百三十五条 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二百四十一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二)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核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百四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九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二百五十二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二百五十五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二百五十九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二百六十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氧气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 氧气减压器 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二百六十二条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第二百六十七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二百六十八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二百七十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二百七十一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二百七十五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二百八十一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九十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九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二百九十二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九十五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三百零一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三百零六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三百零七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三百一十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三百一十三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百一十六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 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三百五十四条 计划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三)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四)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百五十五条 计划范围包括: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二)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三)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三百五十六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三百五十七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三百五十八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三百六十条 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三百六十三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三百六十四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三百六十五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三百六十七条 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三百七十条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三百七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科研 第三百七十二条 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百七十七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设料试车。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百八十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生产。 第三百八十一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 设计 第三百八十四条 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三百八十七条 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三百八十八条 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三百八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百九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三)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三百九十一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三百九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条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十八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百九十七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条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三百九十九条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四百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 压力容器 、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四百零一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四百零二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四百零三条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 整改 第四百零四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条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百零七条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四百零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 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 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条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百三十一条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二十章 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1980)化调字第1488号文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文说明 本《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其中,仅对企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定,各化工企业还应根据《制度》中提出的这些原则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方便于实施单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制度》,我们编写了《制度》有关条文的说明,对《制度》中有可能在理解上产生分岐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解释,或对某些规定的出处作出注解,一般从简。 1.第二条“凡化工企业……” 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很突出,因此,这些行业除了需执行本制度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执行与其行业有关的安全制度。 2.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亲自过问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中发〔1978〕67号文中已作过明确要求。 3.第九条(五)关于“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 国发〔1979〕100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第九条中规定。 4.第十八条(二)关于“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劳动部〔1988〕劳字第48号文《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该文的附件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5.第十八条(二)关于“……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 《制度》中所引用的标准均不写标准年号,只写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单位则按最近年号(即最新版)的标准执行。 6.第二十一条关于“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需要企业的各个主管部门(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协力完成,安全部门主要起检查和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的执行。 7.第二十二条关于“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制度》中未提到厂外交通事故,厂外交通事故可以由保卫部门代表企业进行处理,也可以由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8.第二十一条(七)和第二十二条(四)都有动火管理职责,是因为此项工作在这二个部门中都涉及,同时考虑到目前除大多数企业的动火管理由安全部门管理外,还有一部分企业的动火管理一直由防火(保卫)部门管理,或两个部门共管,为了不打乱企业现有的分工,具体某一个企业由哪个部门管理动火,则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 9.第四十八条关于“安全作业证发给……” 本条款强调了职工独立从事作业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一定资格后才能进行,这区别于新职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是不发安全作业证的。领取安全作业证的考核内容包括了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工业卫生和岗位操作、管理等综合内容,职工领取了安全作业证,证明该职工已基本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须领取其它证。 10.第四十九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只证明本人掌握了本工种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但这不等于掌握了本化工企业这个特定的环境里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双证方可从事独立作业。 11.第五章“工艺操作”仅对化工生产的正常运行、开车、停车各个环节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要点作了规定。 12.第六十八条关于“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 指这一要开车的系统或车间停止一切检修(动火),无关的系统或车间,只要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可以检修或从事其它作业的。 13.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中所指的要害岗位是从化工生产这个范围讲的,和保卫、消防这个角度讲的要害岗位有不同的含义,所以这里称谓“生产要害岗位”。 14.第八十六条关于“……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CD90A4)中规定“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易积聚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本《制度》将信号动作值规定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联锁动作规定在爆炸下限50%以下,以达到早报警、及时处理,保证正常生产的目的。 15.第一百关于“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我部规定的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三类动火,与公安部的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相对应。 16.第一百零五条(三)关于“使用测爆仪……,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测爆仪的标定,必须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的个体规定执行。同时,在选用测爆仪时要选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 17.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得低于0.05兆帕(MPa)……。” 充装气体气瓶通常以留余压计算,一般要求不低于0.05兆帕,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一般以留余重计算,如液氯应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规定执行。 18.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当地有关部门一般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或劳动部门。 19.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 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剧毒物品的包装用品处理以及洗涤,必须考虑到不引起环境污染和二次污染。在处理后需将污物废弃或排放,应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20.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由于低压总盘一般不是单一回路,而是多回路,有的是多路电源送入,作业条件比较复杂,故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21.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仅指食盐电解整流而言,其它电解整流的运行人员应执行本专业所制定的安全规定。 22.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内容、作业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监护人等,如施工与生产车间有关联,还应提出和有关生产车间协调、配合等事宜。 23.第二百四十二条(三)关于“挖出土方堆放位置……。”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通常取0.8米,沟道拐角处不小于1.5米,但由于土质不同,开挖沟、渠、坑等的深度不同,堆放位置也有所不同,详细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24.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爆破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7822-)执行。 25.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 包括临时检修和抢修,都应办理检修任务书,特别是临时性抢修,往往伧促上阵,慌乱中顾此失彼,更容易发生事故,所以,临时检修或抢修同样要求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检修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作情况交底。以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6.第三百二十六条关于“安全车辆” 指经检查合格的机动车辆,在进入化工企业厂区内行驶前装有阻火器和消除静电装置的车辆。 27.第四百零九条(五)关于“火灾事故,指……都为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公发2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规定“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 28.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第43号)中的规定: a.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 三类压力容器 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 b.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c.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的。 d.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作业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的。 29.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中的规定: a.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b.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 c.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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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校验问题?
仪表校验分为A\B\C三类,A类仪表校验资质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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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流量计的分类及电器特性?
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的空气流量 传感器 有多种型式,目前常见的空气流量传感器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叶片(翼板)式、量芯式、热线式、热膜式、卡门涡旋式等几种。 1、叶片式 空气流量计 : 叶片式 空气流量计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随着空气流量的增加输出信号的电压升高,另一种则相反,当空气流量加大时输出信号电压反而降低,但这两种类型都属于模拟电压量输出。 叶片式空气流量计的核心是一个可变电阻(电位计), 它与空气翼板同轴连接,当空气流动时推动叶片随之开启,随着叶片的开启角度变化,可变电阻器(电位计)也随之而转动。从而引起阻值发生相应变化。 叶片式空气流量计一般是个三线传感器,其中两条是参考电压的正、负极,另一条是可变电阻器的滑动触点臂,由它向电脑提供与一批转动角度成正比的输出电压信号。急加速时,叶片在空气流动作用下,就会产生一个超过正常摆动角度的过量信号,这就是为控制电脑提供了一个混合气加速加浓的控制信号。 实验方法1: 关闭所有附属电气设备,起动发动机,并使其怠速运转,当怠速稳定后,检查怠速时 空气流量计 电压输出信号。做加速和减速实验。将发动机转速从怠速加至油门全开(加速时不宜太急),油门全开后持续2秒钟,但不要使发动机超速运转;再将发动机降至怠速运转,并保持2秒钟;再从怠速急加速到油门全开,然后再急收油门使发动机回到怠速。测量出的电压值可以参照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当叶片式空气流量计正常时,怠速输出电压约为1V,油门全开时电压应超过4V,全减速(急抬油门)时输出的电压并不是很快的从全加速电压回到怠速电压。通常叶片式空气流量计的输出电压都是随空气流量的增加而升高的。波形的幅值在空气流量不变时应保持稳定,一定的空气流量应有相对应的输出电压,这样,当输出电压与空气流量不符时候就可以检查出来,一般发生这种情况时发动机的工作状况就会受到明显的影响。 试验方法2: 打开点火开关(ON),不启动发动机,用手推动叶片式空气流量计的翼板,如果空气流量计可变电阻器的碳轨有磨损时,波形中就会出现间断性的毛刺,用这个比用前一种方法更容易 发现 流量计 可变电阻器(电位计)上的磨损点。但这只是对翼板式 空气流量计 本身元件的测试,它不能帮助我们整体的测量进气系统(进气歧管的工作等等)或发动机运转时翼板有间歇性犯卡等故障。在怠加速时波形中出现的小尖峰,它由于翼板过量摆动造成的。而控制电脑恰恰正是根据这一点来判定加速加浓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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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管道静电接地问题?
我单位利用真空薄膜泵(里面没有电机)抽取 润滑油 ( 闪点216摄氏度 ),经由管道进入设备里面(管道很短的,不是那种油企的长 输油管 路),是否需要考虑接地防止静电聚集和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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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式流量计的应用?
请问各位盖德,楔式 流量计 在实际应用中使用的怎么样?维护量大吗?容易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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羰基合成产品之 酯?
羰基合成衍生产品在多数情况下是以酯类化合物的形式进入末端应用的,如增塑剂,丙烯酸酯和 甲基丙烯酸酯 等。这些大宗用途已有许多综述。本节主要讨论另外的品种。 一元酯可分为醇或酸有一端为羰基合成产品的酯和两端都为羰基合成产品的酯。前者中主要的是羰基合成醇的乙酸酯,如乙酸正丙酯、乙酸正丁酯、乙酸异丁酯和乙酸戊酯。这些酯的末端用途是在各种不同领域中作为溶剂。类如乙酸正丙酯主要用在印刷油墨领域。乙酸正丁酯除用作溶剂外在医药和香料行业也有应用。属于此类的一元酯还可举出甲酸酯、乳酸酯、油酸酯和苯甲酸酯等。 由羰基合成醇和羰基合成酸形成的酯主要有:丙酸正丁酯、丙酸异丁酯、丙酸异戊酯、 正丁酸正丁酯 、正丁酸异丁酯、异丁酸异丁酯等。他们的应用领域与前述酯基本相同。 多元酯中重要的产品类型是多元醇与羰基合成酸形成的酯。多元醇包括新戊二醇、三羟甲基乙烷、 三羟甲基丙烷 、季戊四醇等。羰基合成酸主要是戊酸、庚酸和壬酸。如此形成的多元醇酯其主要用途是高级润滑油。这种润滑油大部分用于军事和民用飞机,少部分用于汽车曲轴箱。在限制氯氟烃使用后,这种多元醇酯润滑剂在非CFC冷却系统有着急剧增长的需求。 多元酯中的还包括多元酸酯,主要品种有磷酸三丁酯和亚磷酸二丁酯。其用途包括特种增塑剂、溶剂、消泡剂、消静电剂、阻燃剂和抗氧化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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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环戊烷市场分析?
求环 戊烷 产品目前以及未来几年的生产企业,产能,产量,消费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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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除雾故障?
我公司的电 除雾器 经常出现问题,一是经常损坏石英座温控 热电偶 及 温度调节仪 .二是调高可控硅导通角时,出现二次电压及二次电流摆动.这是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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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水排污口设计?
各位大侠, 卧式冷凝器 — 用循环水将气态物料冷凝,管程走循环水,壳程走物料,双管程好还是单管程好?有无必要在左侧封头设计循环水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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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道螺栓件材料等级的选用?
各位大侠,我在设计中碰到一个问题,选择5公斤管道压力,走 空气 ,他的六角头螺栓、螺母等级怎么选择?是8.8,5.6还是更低的,参考标准HG2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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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铁矿选矿设计单位?
各位同仁、大虾:我们准备建一套年100万吨左右的 硫铁矿 选矿厂,为硫铁矿制酸提供优质原料~现在急需了解有哪些经验比较丰富的选矿设计单位~!知道的请告知~请斑竹帮忙置顶下。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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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集气管压力的因素?
本文由 盖德化工论坛 转载自互联网 通过分析,影响焦炉集气管压力的因素[2]:①炭化室内间歇地装煤和推焦对集气管压力产生较大的冲击; ②各焦炉之间的相互耦合,在器前吸力稳定的情况下,任一焦炉压力的波动,都会影响另一焦炉压力; ③器前吸力变化的影响,在 鼓风机 抽力不变的情况下,机后设备的阻力发生变化或煤气用户的用量发生变化时,都会引起机后压力的变化,进而引起器前吸力的变化,在煤气发生量稳定的情况下,该吸力势必引起集气管压力的波动; ④结焦时间的变更和加热制度的变化使得产气量存在明显波动;煤的成分、装煤量的变化以及实际推焦时间的变化也会影响到集气管的压力变化; ⑤循环氨水流量和温度的变化,荒煤气冷却系统是否畅通、阻力大小也影响压力的稳定及气量传输的动态特性,鼓风机入口排液系统、鼓风机后管线是否畅通直接影响压力系统的稳定; ⑥荒煤气的温度高低直接影响输气系统正常运行,过高时风机负荷加重且易发生危险,过低时则会导致冷却系统结萘; ⑦炉门、炉盖密封不严引起集气管压力降低; ⑧氨水量的变化形成瀑布,从而增加荒煤气的流动阻力 在焦炉炼焦过程中,会有大量的荒煤气产生,荒煤气由集气管收集,通过输气管网由鼓风机送往后续工段处理。由于产气量随结焦时间而变化,集气管中的压力不断改变,特别是在炭化室进行推焦、装煤时会造成集气管压力大幅波动。当炉体内操作形成负压时,空气就会从炉门、炉盖等处进入炉体,导致焦炭燃烧、灰分增加、焦炭质量下降。进入的空气还会同炉体建筑材料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炉体剥蚀,缩短炉体使用寿命;空气还会促使荒煤气燃烧,使煤气系统温度增高,从而加重了冷却系统的负担,产生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当炉体内的压力过高时,荒煤气将会从炉门、炉盖等处冒出,一方面造成跑烟冒火,污染环境;另一方面降低了荒煤气的回收率,造成能源的浪费[1]。综上所述,集气管压力的稳定不但影响焦炭的质量,也关系到焦炉的寿命。所以我们必须对集气管压力进行控制, 焦炉煤气 从各炭化室通过上升管,并在上升管被循环氨气冷却到80~90°C,然后进入集气管。在 气液分离器 与焦油、氨水分离,进入初冷器,在初冷器冷却到35~40°C,然后通过鼓风机送往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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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干式蒸发器的详细计算?
新手一名,请问谁有干式 蒸发器 比较详细设计计算。谢谢。 找过很多资料,介绍干式蒸发器的时候,都是带过的。 想仔细学习这个计算,谢谢! 邮箱: 615114051@qq.com 推荐书名也可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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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桶泵原理及特点?
一、 插桶泵 概述: HT系列插桶泵是上海胜欧泵阀有限公司引进德国技术开发的一种新型产品,具有技术先进,性能稳定,操作方便,质量可靠、性价比高等诸多优点。马达采用国外技术领先的气动马达,具有噪声低,冲击小的优点,从而保证了马达的高可靠性和耐用性。泵体与电机采用螺纹式法兰安装盘,拆装的时候无须任何工具,这样维护和保养就非常方便了。 二、 插桶泵 特点: 1.安全性:无泄漏:泵管无泄漏设计,更适合腐蚀性,易燃易爆的液体输送。快捷:2-3分钟可以清空一个200L标准桶。 无轴封:无泄漏结构,不需要使用机械密封,降低维修成本。 2. 通用性:多种材质:聚丙烯,PVDF,不锈钢,铝合金材质适用于绝大部分低粘度到中等粘度液体的输送,可以满足80%以上的应用。 多种驱动方式:电动或气动驱动,满足不同动力源。 3.易用性:人性化设计:符合人体工学的外形设计,更易操作者使用。 适用性强:可以输送普通介质到各类强酸强碱,及易燃易爆液体。 接口方便:标准G1”螺纹出口,适合连接各类接头。 改进型联轴器:安装无需对中,连接只需数秒钟。 快速接口:马达与泵管采用快速接口,拆装自如。 整体快拆式结构:拆卸和装配无需辅助工具。 配件丰富:齐全的配件,满足不同的需求。 4. 可靠性:100%通过测试:每台泵出厂前都通过严格的性能测试。 可以干运转: 自润滑轴承 可以短时间干转而不损坏泵管。 模块化结构:零部件高度集成,便于拆卸和维修。 5. 高效性:高性能叶轮:高性能双吸叶轮兼顾大流量,高扬程。 结构简单:易拆洗,10分钟内完成拆卸和装配。 6. 环保性:无泄漏:不会污染环境。 三、 插桶泵 结构说明: HT系列插桶泵采用无密封泵管技术,无需考虑液体对密封圈的侵蚀;分段模块化的泵管设计技术,使泵的使用、拆装和维护变得十分简单,无需辅助工具即可实现对任何零部件的更换。多种材质的泵管,聚丙烯(PP)、 聚偏二氟乙烯 (PVDF)、不锈钢304及不锈钢316L等材质的应用,让绝大部分低粘度到中等粘度,一般腐蚀到强腐蚀的液体的输送,变得轻松可靠,可以满足80%以上的场合的应用。产品广泛的应用于电子业、光电业、半导体业、废水处理业石化业、电镀业、化学业、食品业、生化科技业、饮料业、制药业、畜牧业、化妆品业、建筑业、造纸业、石化业、船业、纺织业、油漆业、汽车业等行业。 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我们所有的关键部件均采用原装进口零件;断路器开关、 深沟球轴承 、骨架油封,分别采用瑞士、日本、台湾的产品,有效保护我们的产品的高可靠性和耐用性。公司拥有完善的测试平台,对所有产品都可以进行性能测试,只有通过了性能测试的泵和马达才能出工厂,产品100%进行测试,可以满足您对高品质产品的要求,是目前替代进口桶泵的理想选择。我们拥有完备的桶泵技术研发队伍,随时为您提供产品技术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真诚期待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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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应该如何接待?
企业对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应该如何接待?是怎么个情况?有没有验收过得企业?给说一下吧。我们这里的环保局也不是很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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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采油厂天然气回收装置厂家资料?
各位盖德好: 对采油时伴生的天然气回收,那位有知道能做的厂家,请不吝赐教!谢谢! 更多细节也可以加我QQ:1550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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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英文版CAD可以创建并编辑中文PID图吗?
本人新手,请教各位师付2个问题: 我安装的是英文版的AUTOCAD2004,可以创建并编辑中文的PID图吗?如果可以,是否把字库导入即可? AUTOCAD2007比2004有什么改进?有必要装巨大的2007吗?因为我看中文版2007有八百多M。英文版2004只有两百多M。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新生活主张 于 2008-8-31 11: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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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国都化工(昆山)有限公司 - 中控
学校:湘潭大学 - 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地区:陕西省
个人简介:
这日子太无聊了,一点点风吹,我就想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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