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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压螺纹加工直径范围是多少?
如题:为了保证螺纹的强度,一些关键连接件需要用滚压螺纹 ,那么一般的,滚压螺纹加工直径范围是多少?是否有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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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阀NE与NDE?
气动阀 控制仪 表空气的 电磁阀 ,电磁阀的NE与NDE在设计与安全上有什么考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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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内径异种钢焊接接头PT检测问题?
现有一 换热器 ,内径500, 膨胀节 为奥氏体 不锈钢 ,筒体为Q345R,异种钢B类环缝按标准要求,内外表面必须做100%PT,检验部门反应做不了,钻进去人受不了。 不知其他厂家对于这种情况怎么考虑的?500的内径确实不好做,但GB150里是强制要求做的。有没有哪个专业公司可以做到?给点建议,如果你们可以做到,留下联系方式。 急! 补充一下:膨胀节在中部,两边各有筒节2400左右,人要钻进去2400做PT,无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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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车间发生紧急事故的撤离?
根据事故分级确定吧,如果是一般事故,是不需要全部撤离的。如果有毒气体大面积泄漏(根据应急监测小组提供的数据判断)或发生火灾时,设备已经变形,有爆炸危险,那现场人员就要全部撤离。根据你的现场处置方案来的。不能一概而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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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多段压缩机回流量问题?
今天看HG20559-93管道仪表流程图设计规定,第5章化工工艺 压缩机 2.3.2节中说:离心式压缩机各段应设回流管线,控制最小回流量(即最小抗喘振流量)。一般多级叶轮 高压机 各段最小流量不得低于正常流量的80%。单机叶轮压缩机各段最小流量不得低于正常流量的50%。 请问正常流量是指哪个流量?每段压缩机出口流量还是总出口流量?实际应用中需要这么大的回流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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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钯炭如何制作?
< >请问哪位高手知道5%钯炭怎样制备? 氯化钯 和 活性炭 的配比是1:19吗?还是说 金属钯 和活性炭的配比是1:19?</P> < >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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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的接地线为什么要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
电缆的接地线为什么要穿过零序 电流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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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个关于压力容器的应力分析实例?
俩个关于 压力容器 的实例,关于薄壁真空双层低温压力容器的外压失稳分析和压力容器弹塑性有限元分析,以后也会不定期的更新一些关于“疲劳强度理论分析和有限元计算”“温度场分析”等,ansys,caesarⅡ等软件的教程与分析实例,欢迎各位关注交流。 PS: 由于疏忽,失稳模态图截图有误,在图片附件更正,多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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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怎么译啊?我的宝宝发烧,拉肚子,还吐,已经四天了 ...?
谢谢大家啊。这种症状说是又轮状病毒引起的,据说要一周左右才好啊。我给宝宝吃了妈咪爱,没有明显好转。但是他不吐了,能 吃东西了! 再次谢谢各位盖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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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组基础施工问题?
汽轮机 带动的 压缩机组 (“一拖二”低压缸和高压缸)基础施工时,为什么要以低压缸靠近汽轮机侧的轴承中心线为基准来确定其它所有地脚螺栓预留孔的位置? 为什么不以汽轮机的死点(汽轮机的排汽中心)作为基准呢?只有以死点做基准,才能可靠地保证整个机组能与汽轮机下的 凝汽器 等辅机连接起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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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纸记录仪是仪器仪表的信息时代?
有纸记录仪是仪器 仪表的信息时代 走进 仪器仪表网 同时也走进了信息时代 有纸记录仪 是用以检出、测量、观察、计算各种物理量、物质成分、物性参数等的器具或设备。真空检漏仪、压力表、测长仪、显微镜、乘法器等均属于有纸记录仪。广义来说,有纸记录仪也可具有自动控制、报警、信号传递和数据处理等功能,例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自动控制中的气动调节仪表,和电动调节仪表,以及集散型仪表控制系统也皆属于有纸记录仪。 有纸记录仪 能改善、扩展或补充人的官能。人们用感觉器官去视、听、尝、摸外部事物,而显微镜、望远镜、声级计、酸度计、高温计等有纸记录仪,可以改善和扩展人的这些官能;另外,有些有纸记录仪如磁强计、射线计数计等可感受和测量到人的感觉器官所不能感受到的物理量;还有些有纸记录仪可以超过人的能力去记录、计算和计数,如高速照相机、计算机等。 有纸记录仪发展已有悠久的历史。据《韩非子·有度》记载,中国在战国时期已有了利用天然磁铁制成的指南仪器,称为司南。古代的仪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多属用以定向、计时或供度量衡用的简单仪器。 17~18世纪,欧洲的一些物理学家开始利用电流与磁场作用力的原理制成简单的检流计;利用光学透镜制成的望远镜,奠定了电学和光学仪器的基础。其它一些用于测量和观察的各种仪器也逐渐得到了发展。 19世纪到20世纪,工业革命和现代化大规模生产促进了新学科和新技术的发展,后来又出现了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等,有纸记录仪因而也得到迅速的发展。现代有纸记录仪已成为测量、控制和实现自动化必不可少的技术工具。 有纸记录仪是多种科学技术的综合产物,品种繁多,使用广泛,而且不断更新,有多种分类方法。按使用目的和用途来分,主要有量具量仪、汽车仪表、拖拉机仪表、船用仪表、航空仪表、导航仪器、驾驶仪器、无线电测试仪器、载波微波测试仪器、地质勘探测试仪器、建材测试仪器、**测试仪器、大地测绘仪器、水文仪器、计时仪器、农业测试仪器、商业测试仪器、教学仪器、医疗仪器、环保仪器等。 属于机械工业产品的有纸记录仪有 工业自动化仪表 、电工有纸记录仪、光学仪器,分析仪器、实验室仪器与装置、 材料试验机 、气象海洋仪器、电影机械、照相机械、复印缩微机械、有纸记录仪元器件、有纸记录仪材料、有纸记录仪工艺装备等十三类。它们通用性较强,批量较大,或为有纸记录仪工业所必需的基础。 各类有纸记录仪按不同特征,例如功能、检测控制对象、结构、原理等还可再分为若干的小类或子类。如工业自动化仪表按功能可分为检测仪表、显示仪表、调节仪表和执行器等;其中检测仪表按被测物理量又分为温度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流量测量仪表、物位测量仪表和机械量测量仪表等:温度测量仪表按测量方式又分为接触式测温仪表和非接触式测温仪表;接触式测温仪表又可分为热电式、膨胀式、电阻式等。其他各类有纸记录仪的分类法大体类似,主要与发展过程、使用习惯和有关产品的分类有关。有纸记录仪在分类方面尚无统一的标准,有纸记录仪的命名也存在类似情况。 量有纸记录仪性能的主要技术指标有精确度、灵敏度、响应时间等。精确度表示仪表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有纸记录仪的精确度常用精确度等级来表示,如0.1级、0.2级、0.5级、1.0级、1.5级等,0.1级表示仪表总的误差不超过±0.1%范围。精确度等级数小,说明仪表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都小,也就是这种仪表精密。 灵敏度表示当被测的量有一个很小的增量时与此增量引起仪表示值增量之比,它反映仪表能够测量的最小被测量:响应时间是指仪表输入一个阶跃量时,其输出由初始值第一次到达最终稳定值的时间间隔,一般规定以到达稳定值的95%时的时间为准:此外,还有重复性、线性度、滞环、死区、漂移等性能技术指标。 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对有纸记录仪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在现代科学研究试验、精密测试系统、生产过程自动检测控制系统,以及各种管理自动化系统中,有纸记录仪都是重要的技术工具。 为了进一步提高有纸记录仪的各种性能,增强耐受各种苛刻使用环境的能力,提高可靠性和使用寿命,有纸记录仪将不断利用新的工作原理和采用新材料及新的元器件。例如利用超声波微波、射线、红外线、核磁共振、超导、激光等原理,以及采用各种新型半导体敏感元件、集成电路、集成光路、光导纤维等元器件。其目的是实现有纸记录仪的小型化、减轻重量、降低生产成本和便于使用与维修等。 另一重要的趋势是,通过微型计算机的使用来提高有纸记录仪的性能,提高有纸记录仪本身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和数据处理能力。有纸记录仪不仅供单项使用,而且可以通过标准接口和数据通道,与电子计算机结合起来,组成各种测试控制管理综合系统,满足更高的要求。 来源: 仪器仪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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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聚钨酸盐的合成?
我按照文献的方法合成十聚 钨酸 盐,但是到重结晶一步出问题。文献说用pH=2的 乙腈 -水(5:1)作为重结晶的溶剂,但是我试了几次都不行,肯本不溶解溶质,我是采用水浴加热(80°)的方法,安装 冷凝管 。 有人做过这类的试验吗?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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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委屈叫带着原罪干安监?
有一种委屈叫带着原罪干安监? 天津港事故问责安监部门后,坊间有不少反思的文章,尽管反思的角度不同,但所有讨论的核心还是那个苦恼了安监人多少年的老大难问题:怎么干,才能不必为事故埋单? 干什么工作都不能回避责任,失职、渎职、不尽职,惰政、懒政、不作为,这些情况必须追责,相信无人提出异议。在安监领域,上述行为大多要在发生事故后进行逆追查来判定。而这时,往往是上级严令、舆论压力、社会声讨、民诉民怨、为亡者讨说法等诸多因素杂糅在一起。 从老百姓的视角看,能关联上的部门、能沾上边的公职人员都有错、都有罪、都该抓、都该罚。这是一种社会道德审判,不需要证据、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调查。而问题在于,行政追责和司法审判的结果却总是很贴近道德审判,高度贴合社会普遍预期。是该为公众高水准的判断能力而鼓掌?还是该为没有哪个部门能够经受住安全事故的考验而悲哀? 说到这,完全没有质疑事故追责准确性的意思。但是安监部门在追责这问题上确实存在3个方面的困惑。 第一,监管如何到位。以发生安全事故必然是监管不到位的逻辑进行逆推理,那么,在任何事故面前,安监部门都无法摆脱被追责的命运,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因为任何事故都能找到点儿人为的因素,有人的因素必定有管理或监管问题,有问题自然昭示着监管不到位! 第二,该执法还是不该执法。如果去检查,没发现隐患有责任,发现隐患没处置妥当有责任,发现A隐患而没有发现B隐患有责任,总之,去检查就有责任。不检查,为什么不检查?必然有责任。 第三,是不是所有安全事故都有关安监的事。安监局手里攥着“综合监管”这个魔术袋,什么都能装,还永远也塞不满。综合监管的内涵外延谁也说不清,可事儿干的挺彻底。《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本不适用安全生产法,却适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综合监管!现实中,安监部门干多少消防安全和特设安全的事儿,很多工作甚至有越俎代庖之嫌。 综合监管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了安监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泛化了责任。久而久之,不用说监察、检察部门和老百姓,连安监局自己都觉得在综合监管领域有责任,哪个行业出了事故,自己都脱不了干系,平日里就战战兢兢,闻事故更是肝颤。 话说回来,这没边没沿的责任,谁扛得起?!好了,鉴于以上情况,面对事故,安监局几乎无法证明监管到位和执法到位,而综合监管没有到位与不到位。有事故必有责任,这可能就是安监的原罪,与生俱来。 追究责任总要依法。司法部分暂时不讨论,就说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追究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都对安监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其它法规涉及追责的规定,几乎大同小异。 看了这些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行政许可中有主观过错的要追责;二是违纪行为要追责;三是发现或知道隐患、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要追责。 前两点不必过多阐释,何时发现何时处理,无异议。问题在于第三点。所有条款都很明确,追责的前提是发现或知道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未处置,如果未发现或是不知道,应不在追责情形之内。就是说,检查一个企业,没有发现隐患和违法行为,即使发生事故也不应承担责任。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有效处置,但因为其它并未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而导致的事故,安监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主观上无明显过错和过失问题,比如,规定的检查重点和内容未有效实施,检查一个危化品企业,不查仓库,不查车间,非要去职工食堂检查,以避重就轻的方式规避责任,将难辞其咎。同理可推,在没有接到举报,没有得到其他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没有执法计划执行瑕疵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应追究监管责任。 重大事故发生以后,媒体和社会公众经常质问,为什么隐患没有提前发现?对于这样的质问,我们也可以反问:下一起事故会发生在哪?哪个隐患会引起下一个轰动全国的安全事故?恐怕除了算命的,谁也不敢说。 安全领域,所有的监管和执法都是在降低事故概率,压低风险系数,精准预防实在是做不到。说到这里,可以总结一句话,即安监部门及任何监管部门没有必须发现特定隐患的义务和发现所有隐患的能力,但有发现隐患必须合法有效处置的责任。如果这句话得到广泛认同,安监一半以上的原罪就得到救赎了。 有人会问,如果此逻辑成立,所有安监部门不就都不执法了吗?不去发现隐患不就有效规避责任了吗?会不会出现懒政、不作为呢?其实不然,新《安法》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制定执法计划,对年度执法检查的数量是有要求的,检查的内容是有规定的,而且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不制定计划,不开展执法检查是要承担责任的,国家总局24号令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如果为了规避责任,制定的执法计划明显不合理,也应承担责任。如一个100人的安监局,要是制定一个检查10家企业的年度执法计划,出了事故,必然要追责。有了制约,自然不敢不作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安监局不必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这些条款应该仔细研究,认真解读,好好落实。只是不知道国家总局颁发的部门规章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地位有多高?认可度几何?效力作用怎样?不过不管怎样,这是总局的一片苦心吧!具体条文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再来说说综合监管。 新《安法》颁布实施以后,实质意义的综合监管已经不存在了。综合监管存在的基础无非是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且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监管手段,无非就是执法权的问题。新《安法》解决了这一问题,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一条是本次新《安法》修订中最具颠覆性的条款,在各种辅导、讲课和创新盘点中,竟然少有人谈及这一变化,进行重点解读,甚是奇怪。如果这一条款得到贯彻,将改变目前安全生产执法机制,推动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 从两个层面来理解这一条款吧。一是新《安法》向所有行业监管部门赋权,所有行业部门都具有了安全生产上的执法权。过去很多部门强调没有执法权而无法落实安全监管的局面已经在理论和法律支持层面得到解决。二是安监局执法空间被压缩。新《安法》出来之前,安监局可以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且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原因在于,《安法》的调整对象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其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当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而安监局是《安法》的执法主体,自然可以就《安法》规定的事项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新《安法》改变了这一情况。比如,商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这一问题,过去只能由安监局实施处罚。按照新《安法》却需要由商业主管部门来实施处罚,安监局反而不能,或者说安监局在这样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领域已经丧失了执法权。 新《安法》实施快三年了,我们看到各级各地安监局还在按照惯性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是否涉及越权执法,期待法制部门尽快明确。 说到这,本人也有不解之处。新《安法》总则在第九条第三款做出这样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说,在后面的所有条文中统一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表述即可。但在第62条、110条却使用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描述,寓意不详。难道真像有些人说的,安监局和行业部门可以就新《安法》进行重叠执法,同一个违法行为,安监局可以处罚、行业部门也可以处罚,谁先发现谁处罚!那可真是巨大创新,就不敢妄加评述了。大家都有执法权了,安监局实施综合监管的意义就没有了。 落实综合监管说到底就两种方式。 一是对某个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是监察,带着发现的问题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现在,安监局在其它行业领域的执法权没有了,检查权又不明确,这种方式已经不宜使用了。做个比喻,过去,安监局是老师,行业部门是家长,老师检查发现孩子有问题,找家长说道说道当然无可厚非。现在大家都是老师,而且是班主任,自己管自己的班级,一班的班主任非要检查其它班级的学生,给其他班主任挑毛病,用不着还得挨骂。 二是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依据,以监督检查其他行业部门的方式落实综合监管。暂不说安监系统的部门规章对其他部门是否有约束力,就说安监局有多大勇气,能够理直气壮的到那些老大哥级的部门去监督检查。 很多人说,安监局落实综合监管就是要管行业部门,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如何能够存在监管关系?恐怕值得商榷。 另外,新《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一规定和上面规定的“监督检查”是什么关系?构成怎样的联系?目标是否一致?监察部门可以问责,安监局监督检查以后能干什么?发文通报?向政府打报告告状? 综上,安监局按照过去两种方式实施综合监管既没有必要,也不再具有法律基础。 还要说明一点,关于协调这件事。如果协调是综合监管的核心内容,可协调这件事恰恰不是安监局干的,而是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干的。几乎所有涉及行业部门的协调事项,都是在安办平台实施的。有人说,安监局就是安委会办公室,安办干的,就是安监局干的。问题在于,综合监管是安监局的法定职责,安办开的会,发的文件,能不能替代安监局履行法定职责,最好还要有权威、明确的说法。 尽管新《安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可未就综合监管的方式、措施、手段、责任权限、部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老路堵死了,新路又没找到,要依法还要强调责任,安监局境遇比原来还尴尬。综合监管到了不得不说清楚的时候了。 综上所述,安监的原罪在于干了安监这一行,对自己的职业未来感到恐惧和焦虑,充满了不确定性,干安全的反而没有安全感。而这些恰恰不是努力工作能够改变的,相反干得多可能会变得更糟。 要尽职履责,就要明确尽什么职,履什么责,权责清晰透明、对等、可公正评价。无论发生多么重大的事故,每个干安监的人心里敞亮,根据自己干了什么,没干什么,可以准确预判将要面对什么,只要自己做到位了,到哪都硬气,心里有底气。不作为可能也就是个行政处分,作为没准要失去自由,长此以往将毁掉整个安监行业。责任追究是要通过惩罚措施来保障监管责任落实,而不是作为某种迎合和妥协的手段。 依法治安,不但对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监管,也要对安监工作者依法监督和依法保护。责任追究都是惩罚性措施,更要从保护安监干部的角度出发,用这些条款规制、约束安监工作者的行为,重在警示和提前预防,而不是追责的时候,能够用这些条款让看热闹的人感到兴奋和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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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器的腐蚀问题?
有一个车间使用的 旋转蒸发器 ,内部盘管为316L材质,在使用了5个月左右后发现,原来有4mm的管子,现在只有3.1—3.5mm,物料的组成为60%醛类,3%的 异戊酸 ,40%炔醇,还有少量的 氯化亚铜 ,物料的温度为60—100度,请提提意见,帮我选择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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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液化设计监理如何做?
请问有没有做过LNG设计监理的同志,要注意哪些问题?工作如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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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作业票是怎样管理的?
各单位作业票是怎样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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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聚丙烯(FRPP)在淀粉行业中的应用情况报告?
玻纤增强聚丙烯 ( FRPP )在淀粉行业中的应用情况报告 我公司开发的 玻纤增强聚丙烯管 材及配套的管件,阀门从 92 年在淀粉行业工艺管道中配用到至今,效果一直很好。现全国已有三十多家大小淀粉厂,把原淀粉工艺中(压力曲筛,浸泡罐上下,盐化水,上下水道等)采用的不锈钢管,镀锌管,管件,阀门改用我公司生产的玻纤增强聚丙烯管,管件,阀门后,产品质量得到显著提高,使生产的淀粉不变色。由于 FRPP 管,管件,阀门无毒无味,耐高温,抗压力,防腐蚀等性能较好,造价低,安装维修方便,现全国有好多家设计院,工程师在设计十万吨淀粉厂时都全方位设计和采用玻纤增强聚丙烯( FRPP 管),管件,阀门。早在 92 年时原化工部颁发了一份行业标准,使之成为规范化,标准化。使用时能和其它管,阀门标准配套。以下是一些淀粉合作单位:吉林省乾安县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一百二十万吨淀粉生产车间,长春大成玉米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五丰玉米责任有限公司,哈尔滨昌五淀粉厂,成福味精厂,唐山燕三淀粉厂,西安户县淀粉厂,山东枣庄淀粉厂,珠海明泰化工变性淀粉厂,霸州九九味精淀粉厂,石家庄临城金玉淀粉糖有限公司,宁夏万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辉淀粉有限公司,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河南南阳东方红淀粉厂,锦州元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城鸿生淀粉有限公司,山西玉雄淀粉有限公司,长冶市雷泽淀粉有限公司,驻马店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新郑麦尔兹糖业有限公司,河北迁安德通玉米产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大竹县鑫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省原平市盛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惠农淀粉有限公司,彰武县宏翔淀粉有限公司,新折华夏淀粉有限公司。 淀粉生产建设中主要使用 FRPP 管材的工艺段如下: 玉米投料岗位: 玉米输送管道: 浸泡罐回水管道: 浸泡岗位: 制酸塔循环酸管: 输酸管: 浸泡罐加酸管: 浸泡 投料管: 浸泡出料管: 破碎筛分岗位: 除一二破碎采用 SS304 管材外均采用 FRPP 材质: (因胚芽提取存在进料呈脉冲状态,且本段管程安装接头较多) 分离精制岗位: 原浆管道: 分离机进出料管: 气浮槽管道: 沉淀罐管道: (本岗位进出料管数量较大,工艺管线最长。) 地理管均选用 FRPP (分离机回流,离心机回流) 大量采用 FRPP 聚丙烯管材 ,生产实践证明完全可行,在与 SS304 不锈钢材料比重关系致价格差近 3 倍,节约材料费近 60% ,在其他岗位管材耐磨,防酸选择上优于镀锌管。 镇江市吉庆管材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加祥 手 机: 13905283782 电 话: 0511-88518518 传 真: 0511-88518591 地址: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红光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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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中主要应从哪些方面防止设备腐蚀?
在生产中主要应从哪些方面防止设备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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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发泡问题?
小第最近做一个重氮化反应放大,泡沫很厉害,有没有什么 消泡剂 推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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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压力容器的合于使用评价、安全评价和RBI的区别和联系?
求 压力容器 的合于使用评价、安全评价和RBI的区别和联系? 是什么,哪位大神来传道授业解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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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职业:上海睿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
学校:洛阳师范学院 - 化学系
地区: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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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是万物的基础,劳动者是支柱,他支撑着文明与进步的结构和它那辉煌的穹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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