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褒姒厌生
影响力0.00
经验值0.00
粉丝16
设备工程师
请问proII中如何处理复杂些的计算? 想请教各位高手,如果不用Fortran编程,在proII中如何实现复杂公式的计算? 如,对物流A和B,要求混合后的密度满足满足一固定值,即B的流量随A的变化而变化,这个应该如何实现呢?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深冷制氮的典型工艺流程? 整个流程由空气压缩及净化、空气分离、液氮汽化组成。 1、空气压缩及净化 空气经空气 过滤器 清除灰尘和机械杂质后进入 空气压缩机 ,压缩至所需压力,然后送入 空气冷却器 ,降低空气温度。再进入空气干燥净化器,除去空气中的水份、二氧化碳、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 2、空气分离 净化后的空气进入空分塔中的主换热器,被返流气体(产品氮气、废气)冷却至饱和温度,送入精馏塔底部,在塔顶部得到氮气,液空经节流后送入冷凝蒸发器蒸发,同时冷凝由精馏塔送来的部分氮气,冷凝后的液氮一部分作为精馏塔的回流液,另一部分作为液氮产品出空分塔。 由冷凝蒸发器出来的废气经主换热器复热到约130K进膨胀机膨胀制冷为空分塔提供冷量,膨胀后的气体一部分作为分子筛的再生和吹冷用,然后经消音器排入大气。 3、液氮汽化 由空分塔出来的液氮进液氮贮槽贮存,当空分设备检修时,贮槽内的液氮进入汽化器被加热后,送入产品氮气管道。 深冷制氮可制取纯度≧99.999%的氮气。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耐强酸的筛板怎么选择和连接呢? 85% 甲酸 ,算是强酸了。这个 蒸馏塔 的材料怎么选,做成搪瓷的吗? 选搪瓷的,那些筛板又是什么的,怎么连接的?那么多螺钉和螺母, 不锈钢 的,很快就没有了。 求救了!各位大侠帮助一下!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金属缺陷磨损修复方法有哪些? 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和规模化进程的不断提高,设备集群化、自动化、连续化程度越来越高。但受生产工艺、设备维护和设备周期寿命等方面的影响,生产过程中各种设备问题的发生难以避免。金属磨损是企业设备管理与维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数量较大,损坏频繁。受生产环境、工艺影响,不同行业存在的比重有所不同。造成金属磨损的原因主要是由金属特性引起的,金属虽然具有良好的硬度但是抗冲击性差,变形以后无法复原,抗疲劳性差。 金属缺陷磨损 修复方法 索雷碳纳米 聚合物 修复材料的出现使得人们眼前一亮。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金属修复工艺的短板。高分子纳米聚合物技术是由纳米无机材料、 碳纳米管 增强的高性能环氧双组份复合材料。该材料最大优点是利用特殊的纳米无机材料与环氧环状分子进行键合,提高分子间的键力,从而大幅提高材料的综合性能,可很好的粘着于各种金属、混凝土、玻璃、塑料、橡胶等材料。有良好的抗高温、抗化学腐蚀性能。同时良好的机加工和耐磨性可以服务于金属部件的磨损再造。 目前,索雷碳纳米聚合物材料已成功应用于国内一些大型的轴类磨损及恶劣工矿环境下的金属磨损修复,例如水泥行业的辊压机轴承位磨损、钢铁行业炼钢转炉主轴磨损等,通过采用索雷新技术进行现场快速修复,都取得了良好的使用效果。传统解决方法如补焊后机加工、镶嵌轴套、刷镀、喷涂、打麻点、报废等,这些方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应对了生产的需要,但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对安全连续生产还埋下了隐患,如高温变形、裂纹、镀层脱落等;同时这些传统方法的延续对设备管理工作也不会带来实质性的提升。 金属缺陷磨损修复相关案例展示 企业 玉米胚芽 干燥器传动轴紧定套磨损导致轴窜动后轴承座端盖破损及停机,由于轴承位磨损后部件接触面积不足以及紧定套禁锢力的不够而难以正常开机。索雷工业针对干燥器轴磨损问题,给出了科学分析和解决方案,双方并就此展开了积极合作。相关数据如下: 滚筒干燥器,传动轴磨损,紧定套配合,轴颈260mm,紧定套宽度195mm,轴承位磨损宽度280mm,磨损深度0.3mm及深2-3mm坑洞,进气温度170-180℃。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新型小截留分子量大透量超滤膜组件的研制和应用? 这是本人为了参加7月份在青岛召开的膜会议写的一篇论文,主要宣传天邦公司 超滤膜 ,有感兴趣的可以看看。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3人已关注
PT100 显示负数!!? 实际温度为36度,但PT100 只有78度……!温度为负……! 请教下这是什么问题!!查看更多 21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重整装置最小流量线的作用? 从再接触到循环氢 换热器 有根最小流量线,和四和一炉子配合使用查看更多 2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求标准GB/T 14294-2008 组合式空调机组? 求标准GB/T 14294-2008 组合式空调机组查看更多 2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htri与hysys? 哪位高手使用过 HYSYS 导入到 HTRI ?求教,麻烦各位高手给指点迷津, QQ 号: 1728087993 查看更多 9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做常压塔时,设置出现错误,应该怎么设置呢? 'keross' 中需要设置水物流,但是没有,需要确认选定的热力学支持vlle或vlwe查看更多 8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催化原料的机械杂质和灰份太大,有什么影响呢? 催化原料的机械 杂质 和灰份太大,有什么影响呢?在0.2%到0.3%之间! 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转鼓复合肥生产中原料的相容性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获取更多复合肥技术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fhfjslm。或直接添加作者微信号:xjk830103。 物理团粒造粒技术是用物理的方法使非颗粒状的或粉末状的物料加工成为符合要求的粒径大小,并具有足够的机械稳定性的肥料的技术。 一、原料的相容性 所谓不同物料间的相容性主要指不同形态的养分在混合、堆放过程中会发生化学反应,有些反应是良好的作用,常用来改善物料的不良物理化学性质,如钙镁磷肥与过 磷酸钙以适当的比例混合,钙镁磷肥的微碱性可中和过磷酸钙的游离酸,吸收不同物料混合后产生的多余的水分,形成的产品物理性状良好。而有些反应则会导致肥效的降低甚至养分的退化,有些原料混合后吸湿、结块甚至完全失去肥效。例如尿素与过磷酸 钙混合,会发生下列反应,生成 磷酸二氢钙 ! 尿素加合物和尿素磷酸,并释放出结晶水: file:///C:/Users/fxffxjk/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png 由于反应使混合物中液相增多,形成饱和溶液,原料呈糨糊状,无法造粒,有时造成停产。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分析,得出各种原料混配后的混配表,可作为选择原料搭配的依据之一。 file:///C:/Users/fxffxjk/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png 此外,一些物料之间虽然不发生化学反应,但其混合物的临界湿度却发生变化。临 界湿度指肥料在大气中刚发生吸水的大气湿度,低于该湿度时,肥料不会发生吸水现象。一般肥料混合后其临界湿度都要比其中任何一组分的临界湿度低,表中 为 纯肥料和两组分混合肥料的临界相对湿度 二、典型复混肥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 以尿素为氮素基础肥料,由于尿素具有高的吸湿点、低的软化点、在加工过程中 尿素的水解,生产高吸湿的加合物、形成或增加缩二脲,限制了加工、干燥时的温度不能过高,在配料时经常出现一些不同的技术困难,以下根据具体磷肥物料分别讨论。 某些纯肥料盐及其二元混合的临界相对湿度% file:///C:/Users/fxffxjk/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4.jpg 尿素与过磷酸钙或重钙混合时,主要问题是普钙或重钙中的游离酸与尿素反应生 产 尿素磷酸盐 、磷酸尿素或氟硅酸尿素,这些加合物在水中的溶解度极大,在40度时差 不多是尿素的 5.8倍。解决的措施有三个,一是对过磷酸钙或重钙进行预处理,方法在前面已经讨论过;二是控制尿素的加入量,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只要混合物 中尿素的含量不超过 12%,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三是加入一定比例的硫酸铵或氯化铵。硫酸铵与普钙、重钙、钾盐有如下反应: file:///C:/Users/fxffxjk/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5.png 生成的铵石膏、钾石膏和石膏均吸水,因此,普钙或重钙中加入硫酸铵后会发硬,有 尿素存在时,存在以下反应: file:///C:/Users/fxffxjk/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6.png 改善了物料的物性。因此,有铵离子存在时,即使采用较高比例的组分普钙和尿 素,也不会引起麻烦,一般加入的比例为含氮的10%。 尿素与 磷酸二铵 或磷酸一铵混配,由于磷铵中含有铵离子,大大减少了尿素与磷酸 反应生成尿素磷酸盐的机会,因此,在技术上是较理想的组合形式。此外,尿素与磷铵混合盐饱和溶液的 N 和 P2O5 的总浓度,在等温线上以PH值为4.5 时最低,根据这一特 点,可以在低液相量下干燥和烘干。 2. 以氯化铵为主要氮源的复混肥,在使用氯化钾为钾源时,主要注意双氯对土壤 中氯的积累,此外,应加入钙镁磷肥以防止土壤的酸化。 3. 以硫酸铵为氮源时,由于硫酸铵与过磷酸钙等的游离酸形成铵石膏,肥料容易 粉化、结块,在生产上可通过2种方法加以防止:即降低干燥温度;增加冷却机内的停留时间。 ------------------------------------------------------------------------------------------------- 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HTRI 例题在哪里!? 求助各位大神知道小辈,怎么学习htri!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现场调节阀附件的功能? 现场 调节阀 的图1、图2是不是一个调节阀,附件的功能是如何动作的!为什么膜头上还有个手动开关,它是在什么情况下用? 图3中的调节阀是如何工作的?它和图1中的调节阀配置能不能一样,此图中锁止阀加气控阀,这样设计有什么用途? 查看更多 4个回答 . 2人已关注
开工加热炉的点火? 开工 加热炉 点火,用自动 点火器 ,很多时间点不燃,如果用手动点火,风门或烟囱调整不好又很危险!有什么好办法可以解决呢,用开工加热炉的盖德发表一下看法啊! 还有炉膛用什么气体置换更好呢?查看更多 8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Milestone在这里作何解释呢? 急求一段会议纪要的翻译 : XXX presented a translated copy of the XXX field inspection Milestone and Responsibility Milestones for reference and use by all parities upon receipt of belco proprietary and continuing through scrubber system installation ,commissioning ,startup and testing. XXX: Some Client. 查看更多 5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职场翻译之[双语职场]:公交车 (55)? 今天是圣诞节,这期的双语职场来的有点晚。但是BETTER LATE THAN NEVER,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双语职场终于来鸟~ ====================================我是华丽丽的分割线================================== 公交车 (55) 一外国老兄问我:你们中国造的什么东西质量最好? 我说:公交车。 他问:能装多少人? 我深深地吸了一口烟特牛逼的说: 想装多少装多少 小笨的职场感悟——乘坐公共交通上下班的盖德们,辛苦了。 ====================================我是华丽丽的分割线=================================== 各位亲,爱,的朋友们,为了答谢各位热爱英语,长期支持外语区的热心会员,本期翻译活动,所有翻译楼均放送10点财富或1点魅力。 A:我没听错吧,这么简单的故事,翻译一下就有10点财富~ B:好像在做梦啊~ C:迫不及待了啊,亲~ 走过路过不要错过,本次活动结束后,将在当天由外语区敬爱的周版 @cjzhou2 为大家真情点评。 想知道周老师会为哪位学员转身吗,拭目以待吧。 翻译完的朋友请不要忘记在翻译之余猛击下方链接 ↓↓↓↓↓↓↓↓ 学好外语的同时与小伙伴们一起用母语快乐地交谈起来 https://bbs.hcbbs.com/thread-1261947-1-2.html 我们的口号是:每天一翻译,更多小乐趣~ 最后再插播一条广告,外语区诚招版主,欢迎各位推荐或者自荐,奖励丰厚 查看更多 1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草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 三同时 ”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部分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类,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及验收意见等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公告栏等便于劳动者及公众获取的方式进行信息公示。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评审: (一)未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或未提出对策与建议的;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分析不正确的; (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建议不正确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后,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三)设计内容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 (四)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五)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六)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七)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八)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九)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八)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九)应急救援措施分析、评价; (十)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十二)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二)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30日将验收方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和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述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二)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三)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五)建设单位是否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进行公示;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二)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四)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五)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六)建设单位是否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评审工作;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九)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公示; (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与工作报告全部进行检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按照不少于上报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检查以书面方式为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如未按照设计施工是否充分论证说明; (三)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四)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是否按照评审和验收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五)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八)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进行公示; (九)依法应当监督核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卫生专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有关监督执法情况,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主持或者未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的;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四)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进行施工的; (五)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六)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后,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家库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从专家库除名,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3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上海注化专业报名都需那些资料?谢谢? 要报专业注册化工工程师,都要那些报名资料,单位需开具那些证明啊?尤其是从事工程设计的经历怎么开啊?谢谢了啊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1人已关注
关于氯化苯和硝基氯苯? 拼成本的项目。查看更多 9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简介
职业:温州市科盛化工有限公司 - 设备工程师
学校:南阳理工学院 -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地区:广东省
个人简介:爱情从爱情中来。查看更多
已连续签到天,累积获取个能量值
  • 第1天
  • 第2天
  • 第3天
  • 第4天
  • 第5天
  • 第6天
  • 第7天
 
这是一条消息提示
 
提醒
您好,您当前被封禁天,这天内您将不能登陆盖德问答,离解封时间还有
我已了解
提醒
提问需要5个能量值,您当前能量值为,请完成任务提升能量值
去查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