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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基本内容? 专职安全人员赴施工现场巡检(含盯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基本内容 ----------根据经验总结整理,请大家在工作实践中进行完善和补充,力求简捷、高效 一、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合理安排各项手续办理及业务协调的实施时间,但是必须做到: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落实到底 ;确保四级监察系统的有效运行、监控到位 ;确保“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 的安全状态受控 、确保手续得到及时联系办理、隐患得到及时布置治理、违章得到及时纠正、尽最大努力预防和控制人身和设备的大小伤害事件发生。(文中“专职安全人员” ,指安全环保部人员和各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 二、 监督四级监察制度的作用发挥: 1、 抽查“三交一清(班前喊话)”和“施工前五分钟安全隐患排查”是否真正组织实施 ; 2、 抽查现场人员尤其是外委队伍人员的“两证一书” 、作业票证(是否办证和带证、是否是指定人员作业、是否超时限、是否超范围界限、是否遵循指定路线、是否携带和使用规定工器具及防护物品) ; 3、 第三级(班)、第四级(作业组)现场兼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明确人员、佩带袖标、紧跟作业环节、发挥作用,严禁挂“空头” 和无人管理; 4、 到现场要了解、明确各作业点的工作任务和安全防护事项,合理安排巡检内容:一般巡视哪里、重点盯防哪里,使双方都清楚和落实:有什么作业内容、危险点在哪里、监控什么、怎么监控、谁来监控 。 三、 现场巡视要求: 边走边“三看” ,发现隐患随时通知整改,纠正违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1、 抬头看:监管——高处作业的架子;跳板绑扎;护栏;禁止利用高空平台栏杆倚靠休息或堆放过多物资;坠物防护;火花、焊渣飞溅防护;高处交叉作业监护;下面有作业区的高空作业平台边缘支挂安全网;起重作业吊点;吊装防止滑绳、落物措施、高处吊装设溜绳;人员规范着装、戴安全帽系带、穿防砸鞋、安全带高挂低用;焊接电源线及动力电线与钢丝绳分开;焊接电源线及动力电线无破皮裸露;焊接地线连接位置;通道口周围的遮护及顶部的棚护;禁烟、禁酒、防扎、防坠落、防砸、防噪音、防尘等现场安全警示牌匾标志 ; 2、 平视、环视看:监管——警戒绳或护栏(高处有作业的下面区域、吊车配重回转半径及吊物作业运行范围、探伤等特种作业、敞口井坑沟、动火作业区,等危险区域);警示牌(占路施工、马路堆物、敞口井坑沟、探伤等特种作业,等危险区域);动力电缆贴边、架空、塑料绳吊挂布线;吊车回转半径及吊臂下不得站人;保持消防通道;车辆进装置通行路线;车辆违章载人;氧气瓶乙炔瓶存储摆放、压力表、阻火器、胶圈、铁帽;配电箱锁护、非电工动电、板房和临时工棚用电及防爆等级;起重作业吊装点选位、吊装防滑落措施、吊装设溜绳;人员规范着装、人员戴安全帽并系带、穿防砸鞋;架杆跳板护栏绑扎;禁止利用高处平台栏杆倚靠休息或堆放过多物资;火花焊渣飞溅防护;交叉作业监护;焊接电源线及动力电线与钢丝绳分开、焊接电源线及动力电线无破皮裸露、焊接地线连接位置;禁止烟酒规定和烟头、烟盒、酒瓶 ; 3、 低头看:监管——焊接电源线及动力电线与钢丝绳分开;焊接电源线及动力电线无破皮裸露、焊接地线连接位置;火花焊渣飞溅防护;作业地面杂物卫生清理;物料堆放防止坍塌、滑移、倾倒、碰扎、绊摔;脚手架底部支垫牢固;地沟防护、敞口井坑防护、脚下敞口粗管口防护、地面突出物防磕碰绊摔;存有水、油、泥、粉物料工作面的清理和防滑;动力电缆穿管、埋地过路;高空平台及走道边缘的垃圾废物;跳板绑扎;切割物防坠落砸伤措施;禁止烟酒规定和烟头、烟盒、酒瓶 。 无“特种作业许可证”人员严禁从事的作业----下面的适用范围和考核内容就是我们禁止无证作业的事项 ----针对我们常见的六个特殊工种: 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只在企业内实际操作。 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三、电工作业人员 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四、金属焊按、切割作业人员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 锅炉压力容器 焊工)。 五、起重机司机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六、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 暂设管理规定QC/GL07—01—2006 2 生活暂设区应建在允许区域内,并尽可能利用自然的或原有的开辟地,减少占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生活暂设区的设置区域要按照业主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生活暂设区与生产装置的间距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交通便利,便于车辆进出;——地势开阔、平坦、干燥、背风,能避开洪水、滑坡、雷击等自然灾害; ——远离噪声、剧毒物和易燃易爆场所;——注意当地疫情,避开自然疫源地;——临时仓库、车库、变配电站的设置安全、便利。——装置不停车检修时,生活暂设区应建在装置区外。 3 生活暂设区规划 3.1 宿舍应布局合理,成排设置,每排长约30~40米,前后间距不小于3米。 3.2 每排宿舍房应设适量的垃圾箱(桶)、自来水龙头和排水沟。 3.3 食堂尽量设置在距宿舍区20~30米以外的上风处。 3.4 厕所设在距宿舍区20~30米以外的下风处,远离食堂。 3.5 变配电站应设在距离宿舍区50米以外的背风处,并远离广播电台和医疗室。 3.6 临时停车场设在距宿舍区两侧20米以外的下风处。 3.7 临时仓库距离宿舍区50米以外,仓库周围30米内不得有易燃、易爆堆积物。 3.8 在宿舍区内设置卫生室,必备常用药品。 4 暂设区安全要求 4.1 防火要求 4.1.1 临时仓库、变配电站、宿舍区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专人负责管理。 4.1.2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地、库房不允许吸烟、动火,严禁将火种带入其内。 4.1.3 办公室、宿舍、烘干室、食堂等使用空调、电热毯、电加热设备、电烤箱等应有人看管,离开时关闭电源,并应配备干粉灭火器。4.1.4 不准在宿舍、临时休息室内使用电炉子、煤油炉、碘钨灯、电加热片取暖做饭,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4.2 用电要求 4.2.1 配备专业电工负责暂设区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接地接零和检查维修。 4.2.2 电气线路有过载、短路、触电保护装置。 4.2.3 开关、插头及配电装置符合绝缘要求,无破损、裸露和老化隐患。 4.2.4 所有宿舍、现场休息室的用电设备、避雷装置应有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4.2.5 不准在宿舍、现场休息室内私接电线,排除电气故障时应由电工操作。 4.2.6 临时电缆线路应符合: ——架空电缆穿越车道的架设高度大于6米,其它架设高度不小于2.5米;——地下电缆埋设深度大于0.3米,沿线设置标记;——移动电缆采用铠装式电缆,穿越车道时有防车辆碾压设施。 4.2.7 变电站应保持清洁,有防火、防触电警告标志。 5 暂设区卫生要求 5.1 宿舍区卫生要求 5.1.1 宿舍区应整洁、美观、卫生,规划合理。 5.1.2 设置垃圾箱(桶),专人清扫垃圾、洒水、除尘。 5.1.3 做好消毒及灭杀老鼠、蚊蝇等工作,定期喷洒药物。 5.1.4 员工宿舍内应整洁卫生,地面无污物、污水,床上、桌面整洁,房内不得乱堆工具、材料。 5.1.5 室内通风、采光良好,湿度、温度适宜,有存衣、存物设施。 5.2 食堂卫生要求 5.2.1 食堂设在地势高、干燥、便于排水的位置。 5.2.2 周围30米内不得设置厕所,内外无垃圾、污水和传染源。 5.2.3 工作间、储存间、餐厅有防蝇、鼠、蟑螂等措施。 5.2.4 保持食堂、储存间、餐厅整洁卫生,通排风良好、温度适宜。 5.2.5 储存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存放腐烂、变质食物。 5.2.6 各种炊具、用具、容器、冰箱、烤箱等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2.7 切生食和熟食的刀具和菜板、菜板和面板要分开使用。5.2.8 洗手、洗菜、洗肉盆具要分开使用。 5.2.9 保证生、熟食品,鱼、肉类,调料与主副食,消杀剂、洗涤剂等与主副食分开放置。 5.2.10 剩余饭、菜用罩盖好或冷藏存放,再食用前必须进行加温、消毒处理。 5.2.11 不准在食堂内晾晒衣物、吸烟。 5.2.12 不准非炊管人员随便进入厨房、存贮室(库)。 5.2.13 卫生监督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5.3 浴室卫生要求 5.3.1 浴室用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 通风好,温度、湿度适宜,有照明设施。 5.3.3 地面防滑、防渗,墙壁防水。 5.3.4 定期消毒,每次使用后有专人清扫卫生。 5.3.5 供水充足、排水便利。 5.3.6 设**室、存衣柜、挂衣钩、污物桶等设施。 5.4 厕所卫生要求 5.4.1 内外整洁、通风,地面无粪便、垃圾。 5.4.2 经常进行石灰或消杀药喷撒消毒。 5.4.3 专人定期清理粪便,清扫卫生。 6 施工现场暂设应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符合以下要求:——休息室、工具房、机具房应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标准活动板房,特殊情况使用的组合式板房或临时搭设的房子,应结构合理、稳固实用,具有通风、防火等安全使用条件,并经HSE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板房的电源主线应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布置,用电线路及使用应符合4.2.1~4.2.6条的规定;——板房内及周围的卫生要求,应符合5.1.1~5.1.5条的规定;——施工平面布置图以外的暂设,必须执行申报审批制度,由主管部门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现场实际统一规划。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和使用规定QC/GL07-17-2006 4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护目镜,面罩等防护用品;从事接触有刺激或损害皮肤的化学试剂工作的员工,均应按规定戴橡胶手套、防护围裙及其它适用的防护用具;在噪声超过85分贝环境下工作时,应戴耳罩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护措施。 4.1 一般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4.1.1 安全帽 ——工作人员必须戴建设公司认定的安全帽; ——外来人员必须按作业现场要求戴安全帽; ——戴安全帽时必须把系带系牢,工作人员改变姿式时,安全帽不得松劲或脱落; ——安全帽不能挪作分用。 4.1.2 工作手套、防静电装,防砸工靴。 ——使用前,由使用人员对其进行检查、以确保其防护性能良好;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不允许穿网球鞋、运动鞋或凉鞋,也不许穿有铁钉的不安全鞋; ——工作期间必须穿棉制长袖衫和长裤,禁止穿背心、半截裤或短裤; ——使用时,防静电工装的袖口与腰带必须牢牢扎紧,以免在操作设备时受到伤害;防静电工装应保证宽舒适,禁止穿破损的工装。 4.2 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4.2.1 护目镜及面罩 ——在空气流通强度大,颗粒运动速度快的场所,必须戴护目镜; ——有物体撞击产生工件碎宵飞溅的场所,需佩戴护目镜; ——手工研磨金属件或车削金属件的场所需戴护目镜; ——用电,氧乙炔辐射影响,有化学品或其它有害液压喷射的场所,必须戴防护镜或面罩; 4.2.2 耳塞或耳罩 —— 在噪音超过85分贝的工作场所,应使用耳塞;——公可应提供合适的听力保护设施,以便供职工选用,至少应有耳塞和耳罩两种听力保护设施; 4.3 自给式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 ——在有大量天然气泄漏且空气流动不畅通的场所工作时,应佩戴呼吸器; ——在进入有不明气体组分的设备、容器内工作时,应佩戴呼吸器; ——在有毒作业环境或缺氧区域工作,首次进设备测氧含量时,必须佩戴呼吸器。 ——在有毒灰尘、烟雾或蒸气伤害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毒面具; ——在可能受到灰尘、纤维物质伤害的场所工作时,应使用防尘面具。 4.4 乳胶手套、绝缘手套、防酸、碱手套、绝缘电工鞋 ——接触化学药品或其它有害物质时,应使用乳胶手套; ——电工应使用绝缘手套; ——接触酸性物质或碱性物质时,应选用防酸或防碱手套; ——从事电气工作或进入高压电区域时,应使用绝缘电工鞋。 4.5 工装 ——在处理使用腐蚀性物质的情况下应穿用防酸碱工装; ——在火星飞溅区域或进入火区时,应穿防火工装; ——电气焊在施工作业时,应使用电气焊工装。 5. 特殊规定 5.1 在需要戴面部防护用品的工作时,戴近视眼镜的人员也必须戴防尘眼镜、护目镜或面罩; 5.2 在受到化学物品污染和毒害的工作环境下,施工人员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5.3佩戴呼吸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确保面部与面罩之间的正压密封,不得在接触面保留面部毛发,确保使用者得到充分的保护。 5.4 戴近视眼镜的人员应配戴合适的呼吸防护用品,并要确保其密封性。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QC/GL07-13-2006 3 环境保护管理 3.1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 3.1.1 作业环境保护——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由安全环保部(项目部、各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由各中心、项目部依据生产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公司HSE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的休息室、工具房和设备、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要求,摆放整齐有序,各种标志、标识正确醒目;——施工作业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用电线路布置符合要求,水源设置合理,排水应通畅无阻;——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应设专用仓库保管;在作业现场临时放置时,应设警示标识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看护;——各种油料应在容器内存放,废油应及时回收集中储存,严禁就地倾倒,油料对地面造成污染时应采取措施进行清理;——防腐保温用油漆、岩棉、绝缘脂和易产生粉尘的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对现场地面或设施造成污染时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应经常打扫并保持清洁,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运送至指定地点。——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等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业现场要定期专人洒水清扫,减少扬尘,防止污染大气环境;——施工现场的用水要人人节约,对试压用水,要排放到地沟中,禁止随地排放;——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尽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污染。 3.1.2施工生活暂设区环境保护——施工生活暂设区环境保护,由安全环保部(事业部、项目部、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施工生活暂设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HSE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生活暂设区的设置应远离有毒有害、噪声及射线检测作业场所;——生活暂设区内的道路应平坦通畅,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运至远离生活区的指定地点倾倒;——厕所设置应远离饮食卫生场所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生活暂设区内的污水应设置管道,排放至规定沟渠。 3.1.3 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保护 ——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保护,由生产调度中心(项目部、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保护,由公司HSE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各种建筑、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必须倾倒到指定地点,运送车辆必须有防撒落的措施;——施工、生活污水应排放到指定的排水渠内,且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可能对周围外部环境造成破坏或影响的施工生产性噪声、光、振动、射线、粉尘、毒物等污染源(如爆破、地下开挖和射线检测、机械操作等、酸洗、化验等工作或作业)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报厂方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生产、工作或生活中接触到的化学危险品的处理依据《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3.2 生活过程中环境保护3.2.1 生活污水 、粪便——生活污水、粪便,经化粪池处理后,要有组织排放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沟渠或河道里。——化粪池要定期进行清理,并做好消毒工作,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3.2.2 生活垃圾——必须有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清除,运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固定场所。——运送垃圾的车辆,必须加盖、密封,防止途中撒落,造成环境污染。——垃圾箱、垃圾站门要保持完好,定期喷洒药物杀灭苍蝇、蟑螂、老鼠等害虫。 3.2.3 生活废气——生活锅炉排出的废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允许排放的标准,否则,必须进行治理。 ——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经常性监督和定期抽查、监测。 4 事故管理: 4.1 污染事故分类——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0元及以上者为一类污染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为二类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为三类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为四类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为一般污染事故; 4.2 事故处理——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上报公司HSE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扣除当月奖金,具体额度是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1000元不等,具体视事故损失和影响情况而定。——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QC/GL07-04-2006 2.1 高处作业定义: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4 高处作业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并专人监护; 3.5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进行体检,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时间长短和作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体检。 3.6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由HSE监督员进行监督实施。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3.7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8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当净距不足时,安全带可短系使用;安全带的质量和检验应符合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要求。 3.9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QC/GL07—06—2006《脚手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3.10 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应严格执行QC/GL07—07—2006《吊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3.11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应挂设安全网,且应每增高5米设置一层安全网。安全网的挂设应符合下列要求:——安全网的外边超出作业点的宽度不得小于2米;——安全网的周边应锁紧边绳,固定牢固;——网与网之间、网与构筑物之间应连接牢固,间隙不得大于100毫米;——施工中应及时清理落入网中的杂物,禁止在安全网内行走和站在安全网内进行施工作业。 3.12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应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13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及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14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3.15 在施工邻近地区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或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7 因事故或灾害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状态下进行特殊高处作业时,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HSE主管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下为抢救人员,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HSE主营部门。 4 临边和洞口作业 4.1 临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都应设置防护栏杆;——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运输接送料平台,除在建筑物通道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分隔封闭;——临街(或道路)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临边防护栏杆的结构形式与力学计算,应符合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用钢管搭设防护栏杆时,应符合脚手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4.2 洞口作业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洞口和因工程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防护设施;——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应设置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应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或其他隔离物品;——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应张设安全网;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4.1条的要求;——对邻近作业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均应设置防护设施。 5 攀登与悬空作业: 5.1 攀登作业 5.1.1 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设备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应使用梯子或其它攀登设施。 5.1.2 地面和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并遵守以下要求:——移动式梯子,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合格;——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5.1.3 特殊情况下,5米以上的一次性攀登作业经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进行,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5.1.4 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5.1.5 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并符合以下要求:——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钢爬梯。挂梯的构造应参照标准梯子,但宽度可适当调整;——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和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小于1米,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米;——安装钢梁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钢爬梯把钢梁就位点焊固定(或螺栓固定),然后根据钢梁情况,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进行正式焊接和固定;——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直不应大于1/20 ,并应小于100毫米 ;——在屋架上下弦登高作业时,在三角形屋架屋脊处、梯形屋架的两端和屋脊处,应设置攀登用梯架。 5.1.6 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使用的临时爬梯,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并符合以下要求:——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毫米,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毫米的角钢(或强度相当的扁钢等),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米高的扶手;——每个直爬梯在梯间平台之间的攀登高度以5米为宜,超过2米时,应加设护笼。高度超过8米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5.1.7 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5.2 悬空作业: 5.2.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5.2.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 平台等机具设施、均需经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或验证方可使用。 5.2.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管道安装和焊接时必须在已完结构的操作平台或搭设的脚手架上进行;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5.2.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 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支模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5.2.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没脚手架和马道;——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米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米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5.2.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浇筑离地2米以上框架、过梁、雨蓬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5.2.7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天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米,且应高出最上—组张拉钢筋0.5米,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米;——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5.2.8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安装门、窗、刷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进行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架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体上。——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脚手架管理规定QC/GL07-06-2006 2 脚手架的分类及形式: 2.1本规定所指脚手架为钢管建筑脚手架和钢管安装脚手架。 2.2脚手架按结构形式分为扣件式脚手架、“碗扣”式脚手架和门式脚手架,公司推荐使用“碗扣”式脚手架。 3 脚手架搭设的一般规定 3.1脚手架所用的钢管、扣件和连接件等,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并确认合格;如有下列情况禁止使用:——钢管严重腐蚀、弯曲、压扁和裂缝;——扣件和连接件有脆裂、变形和滑丝等缺陷。 3.2木脚手板应使用厚度不小于50毫米、宽度为200~300毫米、长度不大于6米的坚韧木板;不得使用腐朽、破裂、大横透节的木板作脚手板。 3.3钢脚手板不得有严重锈蚀、油污和裂纹;**脚手板用的镀锌铁丝宜为8号。 3.4搭设脚手架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明确作业点要求,确认工作环境、防护用品和工具安全可靠;大型和特殊脚手架,应编制脚手架施工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搭设。 3.5 从事脚手架搭设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且身体状况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3.6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附近和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通行,作业区域应设置围栏,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7搭设脚手架,离电线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当安全距离不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8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如脚手板、杆尚未牢固,不得停止作业。 3.9脚手架搭设完毕,应通知项目部、分公司或各中心HSE监督员按脚手架搭设要求进行验收,经检查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4 脚手架的搭设与管理 4.1 建筑工程施工用的脚手架应满足以下要求:——脚手架的搭设间距应符合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板上;当放在冻土或坚硬地面上时,应设扫地杆进行加固;——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支撑或支杆;剪刀支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且不小于300毫米;——脚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米,水平每隔7米必须同建筑物牢固连接;——脚手架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1.2米;——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0毫米;脚手板的探头长度不得大于150毫米;——脚手架如跨越建、构筑物的出入口或人行道时,应加倍设置立杆及顺杆;——脚手架的走道和平台外侧,应绑1米高的栏杆和设置180毫米高的挡脚板。 4.2 球罐、散装塔等安装工程搭设的大型脚手架或使用期限较长的脚手架,应按照建筑工程脚手架的要求进行验收。 4.3 现场焊接、紧固螺栓、管道和设备安装或检修、隔热等使用的临时性脚手架应具备以下条件:——脚手架的基点和依附构件(物体)必须牢固可靠,从地面搭设时,地基应平整、坚实或增设扫地杆弥补地基的不足;——脚手架不得从下而上逐渐扩大,形成倒塔式结构;——脚手架整体应稳定牢固,不得摇摆晃动;——从地面或操作基础面至脚手架作业面,必须有上下梯凳和通道;——脚手架的作业面脚手板应满铺,绑扎应牢固,探头板的长度不得大于300毫米;——作业面面积应满足作业要求,作业面四周应设高度不小于1米的围栏;当作业面周围无合适的安全带挂设位置时,还应专设安全带挂设杆。 4.4脚手架上应挂牌限载,每平方米不得大于270千克;如负荷量加大,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搭设。 4.5在脚手架下或近处挖土时,应先加固脚手架。 4.6 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除架杆和脚手板,更不得局部切割和损坏。 4.7 脚手架放置一定时间或经过大风、大雨后,应重新进行检验;调整后的脚手架按新搭设的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 5 脚手架的拆除 5.1 脚手架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确因工程需要,大型脚手架和建筑工程脚手架可放置待用,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脚手架的完整性和安全可靠性。 5.2 临时性脚手架,实行一次性搭设、使用和拆除管理,不许搁置待用。 5.3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设专人看管,禁止他人入内。5.4 拆除时,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不准上下同时作业;严禁整排拉倒脚手架。 5.5拆下的架杆、连接件、跳板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索吊下,禁止向下投掷。 5.6 拆除的脚手架与电线的安全距离不足时,应切断电源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7 已卸(解)开的脚手杆、板,应一次全部拆完。 5.8脚手架所用的架杆、连接件、跳板等应定期除锈防腐,分类整齐放置,不得散放在施工现场。 吊篮使用管理规定QC/GL07-07-2006 2 吊篮的分类与管理范围: 2.1吊篮按用途可划分为载人吊篮和载物吊篮两种。 2.2本规定的吊篮管理范围主要为载人吊篮。 3 吊篮使用管理 3.1 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吊篮应作为特殊施工设施由设备员实施专门管理。 3.2 本公司施工生产用载人吊篮,由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公司统一设计并经劳动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制作,并须经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检查验收。 3.3使用吊篮作业,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经技术部门审核,HSE主管部门批准,吊篮作业前,必须向所有参与吊篮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3.4 施工生产用吊篮必须处于完好状态,额定承载能力须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并经HSE监督员检查确认;严禁使用临时搭制和损坏待修的吊篮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吊篮。 3.5 吊篮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为额定负荷14倍以上。 3.6 吊篮使用前,必须检查起重机械的制动器、控制器、限位限制器、离合器、钢丝绳、滑轮组以及配电等有无异常;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车应设双重制动闸。 3.7 使用吊篮进行作业时,在确认吊篮和起重机械符合要求后,应先用吊篮作业负荷1.5~2倍的物体进行上下吊运和定位等试验,确认操作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3.8 使用吊篮进行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3.9 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系挂在作业部位可靠的支撑上,严禁挂在吊篮或钢丝绳上。 3.10使用吊篮进行施工生产作业时,作业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并设专人监护;吊篮升降必须有专人指挥,吊篮处于三级以上(含三级)高处作业时,应配有专门的通讯装备。 3.11 吊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根溜绳,升降时应有专人控制。 3.12 使用吊篮载送人员时,严禁材料和电焊把线、氧乙炔带、电缆线等物品随吊篮一起升降;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的小型工具和物品应放在工具袋内,且不应影响作业人员的正常活动。 3.13 在吊篮内进行焊割作业时,对吊篮和吊绳应进行防火和绝缘保护;上下吊篮或在吊篮内进行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采取固定措施,保证吊篮的稳固性。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QC/GL07—02—2006 2 用电审批程序: 2.1 施工用电单位所需电源,应提出用电申请,由主管部门批准,专职资格电工负责接入电源。 2.2 公司基地用电单位所需电源,由电仪分公司的电工负责安装用电设施。 3 用电管理 3.1 基地用电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用电主管部门。 3.2 专职电工负责临时用电线路、配电箱的施工,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源、线路、配电箱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施工现场供电正常、用电安全。 3.3 在生产装置区内的临时用电电源,应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执照按业主要求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业主供电部门指定电源进行接入。 3.4 施工用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装置,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5 临时供电的配电箱、线路应统一布置,架空电线必须架设在电线杆或建筑物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且应使用绝缘组件固定,在现场其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穿越现场主要道路时,线路与地面中心的垂直高度不得低于6米;如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埋地敷设。 3.6 对需埋地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记”,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埋地敷设穿越道路时,必须装设防护套管,架空敷设时应用绝缘件固定,严禁用金属裸线绑扎。 3.7 电缆接头必须绝缘包扎,防水处理,牢固可靠,不得承受张力,地面接头处应设围栏防护并挂警示牌。 3.8 配电盘、配电箱、电器开关及电机等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及有腐蚀性的物品。 3.9 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接地或接零。 3.10 用电开关和插座外壳,均应保持完整无损;施工机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电气设备。 3.11 不准使用露天配电盘,应按要求设置配电箱,满足防火和防雨要求。外露带电部分必须采取绝缘防护措施,并挂警告牌。 3.12 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同时应设专人监护。 3.13 线路送、断电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通知用电单位,直至作业班组。3.14 开关选用应根据设备或线路的容量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减小。 3.15 用电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或钢脚手架上。 3.16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确有必要保留电源线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处的适当地方。 3.17 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及主要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18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地点、坑、井沟道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19 装设潜水泵时,潜水电机、电缆及其接头等必须绝缘良好安全可靠,并应配置漏电保护开关;开泵时在半径为30米的水域内,严禁有人作业。 3.20 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用电主管部门停电,拆除用电线路,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3.21 板房(休息室)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穿过墙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端距板房内壁应不小于2.5厘米。 3.22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站在绝缘板上或站在干木板上,如在潮湿地点、金属结构架上和金属容器内作业,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23 严禁将电线、电缆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接在电源开关上。 3.24 电焊软线应合理布设,不得与吊装用钢丝绳、气带等相交叉在一起使用,其软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头应包扎绝缘。 3.25 用电设备集中放置处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3.26 手持电动工具、部分用电设备必须配备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生产装置内不停车状态下检(维)修施工作业管理规定QC/GL07-21-2006 4 一般规定 4.1 进入不停车生产装置内作业前应做到——健全施工现场的HSE管理体系,明确现场HSE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落实检(维)修施工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业主审查认可;——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各单位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施工作业的所有员工要针对生产装置的性质、特点、环境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教育,同时进行事故预案的风险分析和控制,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 4.2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业主保卫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厂或在入厂证上标明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企业的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生产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护具的 特殊要求等;——组织业主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针对生产装置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 4.3 对生产装置区主管部门、安全部门的要求 4.3.1 同生产装置的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落实施工隔离措施和现场情况的交底——编制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经业主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联合验收; ——与检(维)修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与业主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4.3.2业主要在生产装置区内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负责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作业票证;——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有安全监护人员。 4.3.3 生产装置区所在车间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学习和演练;——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预先通知施工人员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4.4 检(维)修施工作业的要求 4.4.1 所有检(维)修施工人员进入生产装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4.2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蒸汽吸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没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与相应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后,方可进行检(维)修施工作业。加盲板应按方案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4.4.3 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调和系统连接处所加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4.4.4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内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切记不要把螺丝全部拆开,严防烫伤人员。 4.4.5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暗沟,地沟、地面、平台及设备管道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爆炸。4.4.6生产与检修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有工艺处理必须由有关人员联合检查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4.4.7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作业,必须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 氧气呼吸器 , 空气呼吸器 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窒息。 4.4.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上岗作业。 4.4.9 在进行立体交叉作业的检(维)修现场,必须有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 4.4.10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检查,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维)修,要控制无关人员随便出入。 4.4.11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灭火器材完备好用。 4.4.12开车前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4.13检(维)修 后,压力容器、贮罐管线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传动设备单体试车,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联锁装置等不能投入生产。 4.4.14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抽堵管板按编号逐个逐项地抽出管板,不能遗漏。开车时组织保运人员,负责监护及抢修。 4.4.15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标明行车路线。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4.5 在生产装置内不停车状态下检(维)修 施工作业要做到文明施工 4.5.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4.5.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4.5.3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水供水。 4.5.4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没、场地清。 5 生产装置内不停车状态下 检(维)修施工用火规定: 在生产装置内不停车状态下检(维)修施工用火除执行QC/GL07-03-2006《施工用火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5.1在生产装置区内施工用火作业,均为一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三不动火”。 5.2 用火审批权限: 一级用火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认真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5.3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5.5在正常生产的装置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6 进设备作业管理规定: 6.1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票》。进入设备作业票由生产装置车间安全员统一管理,车间领导或安监部门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作业票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 6.2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6.3 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提示。 6.4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6.5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6 设备的出入口内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通畅无阻,便于人员进入和抢救疏散。 6.7 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厂安监部门批准。 6.8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9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当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6.10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呼吸器或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联络工作。 8 应急管理的要求 8.1在生产装置检(维)修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和实施。 8.2 对在生产装置内不停止状态下检(维)修施工作业应编制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评估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及紧急状态下发生时的可能关系;——制定与外部机构联系的计划,其中包括与紧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联系;——设施内外报警和通讯联络的步骤; ——应急指挥中心的地点和组织;——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在紧急状态中现场人员的行为(包括撤离步骤及危险区隔离计划);——应急预案所需的资源、设备、物资的准备。 8.3 应急预案制定后,公司HSE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8.4 应急演习 8.4.1应急预案一经批准,应急指挥部门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实施范围内的每一位员工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8.4.2 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针对生产装置不停车状态,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检(维)修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每一次演练后,应对预案是否被全面检验进行确认,找出不足和缺陷;——对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进行必要修改,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8.5 应急事项的处置 8.5.1 应急事项的报告——当应急事项发生时,应急事项的发现人员应立即向现场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由现场的负责人负责向本单位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接到应急事项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实施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立即向本单位有关领导和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报告,并负责与救援部门进行联络。 8.5.2 应急事项的现场处置——应急事项发生后,应急指挥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防止应急事项扩大,并对应急事项发生现场进行保护;——应急事项发生后,应立即按应急管理措施确定的撤离路线组织人员撤离,并由专人负责对在应急事项发生现场的人员按单位进行核对;——人员撤离应急事项发生现场,并对应急事项进行控制后,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事项组织善后。 起重作业管理规定QC/GL07-05-2006 2.2 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3 一般规定 3.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与HSE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3.2 吊装作业前必须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3.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3.4 吊装前,应与气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室外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3.5 大型设备吊装前,应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总指挥签署"大型设备吊装起吊令"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3.6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3.7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3.8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JGJ3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3.9 起重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HGJ201《化工工程建设起重施工规范》及SHJ515《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难》的规定。 4 起重机械和机具使用 4.1 起重机械 4.1.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4.1.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1.3安装、维修、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1.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1.5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2 起重机具 4.2.1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2.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 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4.2.3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2.4 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并符合以下要求:——麻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发现后应及时消除; ——麻绳使用中严禁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加垫保护;——麻绳作跑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麻绳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介质接触。 4.2.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满足以下要求: 4.2.5.1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一览表 用途 揽风绳 手动超重设备跑绳 机动超重设备跑绳 作吊索无弯矩 作**吊索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 安全系数 3.5 4.5 5 6 8 14 4.2.5.2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4.2.5.3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4.2.5.4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4.2.5.5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4.2.5.6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4.2.5.7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6×19十1)者 10根; (6×37十1)者 20根; (6×61十1)者 30根。 4.2.6 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方案的要求进行,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车贴地面使用时应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滑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毫米;——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4.2.7 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时应将钩头加封,吊钩不得补焊。4.2.8 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4.2.9 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入螺口内。 4.2.10 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米;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5 吊装作业 5.1在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吊装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宜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对于低矮设备或载荷分配相对固定的构件,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时,起重机械所承载荷与额定起重能力的比例可适当增加;细长设备、构件水平吊运时,可按单台起重机械考虑所承载荷的比例。 5.3 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木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4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5.5吊车如需吊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5.6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物件,应拴溜绳控制。 5.7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5.9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5.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 5.10.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10.2队级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5.10.3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分公司、各中心或项目部进行联合检查;必要时,应会同相关方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天气预报情况;——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施工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等。 5.10.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10.5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5.11 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及时纠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12 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进行起重操作;——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应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严禁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3 吊装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和吊装方案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使用;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 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4 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6 地锚作业 6.1 埋入式地锚应根据施工方案标注的地点、方位、吨位进行开挖和埋设;锚坑前方2.5倍坑深范围内,不得有地沟、电缆、地下管道等。 6.2埋没地锚时,除混凝土构件外,其他埋入的材料均应进行防腐处理;回填土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埋设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6.3地锚回填时,应使用净土,每填高300毫米应夯实一遍,回填高度应高出基坑周围地面400毫米以上,并防止积水。 6.4旧有地锚使用前,必须掌握其埋设日期、吨位、受力方向、部件材质、现状等,不得盲目使用。 6.5采用压重式地锚,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7 桅杆吊装作业 (略,详见HSE手册)查看更多 0个回答 . 4人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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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职业:液化空气有限公司 - 设备工程师
学校:天水师范学院 - 生化学院
地区:湖南省
个人简介:如果人可以活在过去,那我宁愿不要未来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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