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介质的放空管道高度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fire prevention code of petro chemical enterprise design gb 50160—92 第4.4.9条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二、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