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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制容器强度计算软件?
请问友们有哪一种软件能够对材料5052的 压力容器 进行强度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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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钢的连接问题?
这是我们单位正在制作的一个 钢结构立柱, 工人在做钢结构连接的时候 采用了这种照片上的方式, 一般的做法都是在 H 钢连接后 , 在H钢的腹板上加焊钢板! 而他们是将 要连接的H钢 的中间腹板 切割吊一块,形成 两个凹形! 再将 钢板板镶嵌在里面!(仔细看镶嵌在中间的焊缝,是平焊!因为是手机拍摄的所以不是很清楚) 我认为不符合规范要求! 但由于我对钢结构方面 的知识太少!说不出个原因,还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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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用0.01mol/LNa OH滴定0.01mol/LHCl,只能选用甲基 ...?
最好使用 酚酞 等当点为7过量0.02mLPH为8.4刚好在酚酞变色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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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催化的苯环氢被溴取代反应?
<font face="Verdana">哪位大师做过用铁作为 催化剂 的苯环氢被取代反应?我现在做的用铁作为催化剂的苯环氢的溴取代反应,因为要求无水反应,加入铁粉后,发现没什么反应,按照反应机理应该应该生成四 溴化铁 负离子的,然后是溴正离子取代氢离子,生成 溴化氢 ,但是看不出来铁粉的反应啊!!这应该怎么解释??请指教</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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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和进度?
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先不把费用掺合进来,否则太复杂)发生矛盾的时候,舍谁保谁?答案往往是肯定的。但事实上,往往又不是这样?对此事,元芳,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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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E外压圆筒计算?
ASME第8卷计算外压时,没有大加强圈时,LB怎么取值呢?LB是在隔板或设计成可当隔板用的大加强圈之间圆筒的设计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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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呆实习心得!?
两个半月的实习时间一晃而过,说心里话,我学到的,也是让我感觉最深的就是—— 原来我懂得好少! 好多东西,和我在学校里学到的都不一样,甚至是颠覆了我在学校学的一些理论知识!比如说,以前老师给我们说的,每一个自动 控制阀 肯定会设有一个旁路,为了检修为了保护!而在现在的工作现场,我在自动控制阀旁边没有发现一个旁路!让我开始的时候很是不解。用师傅的话说,老美相信自己的技术!其实后来我发现了,不止是老美生产的阀门质量好,更重要的是,当这个阀门坏了的时候,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很快的将这个修好或者更换,另一个就是我们不需要旁路,我们可以让他回流,当然这个回流的时间很短,不会太久,要不就会对生产产生影响了! 还有就是,我真正的体会到了什么是一个企业的文化影响了个人!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改变了好多,在他严格的管理制度下,我养成了以前从未有过的习惯!即便是周末休息的时候从家里出去玩,有时就会不自觉的摸一下口袋,看看胸卡,护目镜带了吗,甚至在进家门的时候会不自觉的拿胸卡往门上刷一下! 对于 挂牌上锁 ,我想这个对我的影响最大,以前的我从来没想过维修个设备什么的还要上锁挂牌,哪有这么麻烦的事,阀门关上不就可以了吗!也许在其他的企业这个可以,但是在这个企业,绝对不可以!这是一个零容忍的存在,不要去碰触它,否则你会很惨! 每次有师傅对设备进行维修或者检测的时候,都是我最兴奋的时候,因为这又可以为我增加好多知识了!(傻笑中......) 在这里想对每一个还没毕业或者已经毕业的新人实习生说一句,不要把自己想的太好,你知道的真的很少,即便是你知道怎么做,但是真的让你去实际操作的时候,你会发现,你竟然不知道怎么下手了!脑袋里想的,永远不会和实际完全一致的!你要学的太多了,把自己定位低一点,每个在你前面工作的,都可以是你师傅,不要吝啬你的话语,嘴巴甜一点,多问问,你会得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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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油还能走下去吗?
现在国家经济有较大的波动,所以石油的价格也是动荡不定,对于煤制油行业当然是原油价格高的前提下利润高,但是煤制油更是一种产业,一种能源转化的途径,国家对于煤制油的态度应该多从经济技术的角度判断,加强环保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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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结束“焦多化少”的历史?
哪里的东东可信度不大,那么多大型焦化的煤气怎么利用的只有晚上到那里看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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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管的问题?
1、铜管与材质为Q235-B的管板能焊么? 2、铜管与 碳钢 的管板焊,为什么采用胀接呀,能直接与碳钢的管板相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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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选型问题(粘度)?
美国wanner HY系列多柱塞 隔膜泵 说明书上要求使用机油SAE10W-40 而我们现在使用的是 美孚1140 润滑油 ,请问,是否满足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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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废水处理到达一A级标准的技术选择?
湿地处理是基于前处理比较好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如前处理的出水达到100-200左右是可以,如果污染还很严重采用湿地处理无异于是污染环境。 酒精 废水由于污染物浓度高,是比较难处理的废水之一,处理成本较高,采用湿地处理有点太浪费土地,也有点不符合实际,LZ提的这个应该是一个个例,而不能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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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德士古水煤浆气化的操作规程?帮忙发一下,谢谢?
谁有德士古水煤浆气化的操作规程?帮忙发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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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法氢氧化镁的应用?
有做 化学法氢氧化镁 销售和下游应用研发的进来,讨论讨论关于市场容量、应用等问题。 看资料上介绍这东西还是挺符合环保绿色等发展方向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感觉差距很大,市场就是做不大,需求也不够。书上介绍 氢氧化镁 应用范围很广,确真的难得遇到用着产品的,盼高人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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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压阻尼阀?
请网友帮解释一下,什么是背压阻尼阀,和其具体的结构,有详细的资料最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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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场逃生方法,你知道么?
说着容易,做着难! 目前中国的群众对安全意识、防火救护的知识可以说重视的不够,也没有特别的针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培训培养。因此遇到紧急情况就是一个乱,从而引发二次伤害。应该建议每个小区都有安全讲解培训,这样全国的人民群众都会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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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操器零点重调和改零点有什么不同?
用手操器零点重调和改零点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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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 zha、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 国家对**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化学品。 第六条 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化学品,负责**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化学品 生产装置 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化学品,且**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品的**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化学品,不得丢弃**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化学品的规定。**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民用**品生产企业凭民用**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化学品(属于**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对持**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化学品(属于**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化学品,应当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化学品,不得超载。 **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 稳定剂 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化学品,不得将**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化学品,不得将**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化学品登记。 **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化学品的; (七)**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化学品,或者丢弃**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化学品(属于**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化学品(属于**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化学品(属于**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化学品,未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化学品的; (五)用于**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化学品,或者将**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化学品,或者将**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化学品的; (三)运输**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发生**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化学品单位发生**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 、属于**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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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硫酸干燥系统管道的选择?
在华东地区,年气温变化约为-10~+35℃,这个室外温度范围内, 氯气 用 硫酸 进行干燥,硫酸温度采用5℃的冷冻水进行间接冷却,那么硫酸循环的管道采用何种材质较为经济和理想。单纯的采用PVC的是否可以,若采用PVC的能使用几年,请大家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讨论一下,深入讨论,可得更多奖励。 # + + 。hc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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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A温度到达130多度?氢纯度99.8?
难道 吸附剂 发生放热反应了?建议查看异常塔吸附剂性质有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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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徽省宿州市贯华化工有限公司 - 人事职员/行政职员
学校: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 自动化工程系
地区: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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