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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en怎么输入和查看气相标准体积?
如题,为何在Aspen里找不到气相标准体积的输入,Volum只能输入实际体积,Stdvol输入的是液相标准体积,气相的标准体积在哪输入啊,怎么查看呢? 愁人,求助各位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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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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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如何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工程项目如何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大家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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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 监控化学品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发布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八条(事故应急)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与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能力的单位签订应急管理和救援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监督。 市和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作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第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协会组织)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三)开展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四)研究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难点问题。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生产、使用企业和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国家和本市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 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三条(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标牌和图示)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条(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价和检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还应当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及整改情况报交通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十八条(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出入库信息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实时获取危险化学品库存和出入库信息。 鼓励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监管) 本市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报制度。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除外)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安全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分别报送卫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其他没有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使用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将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录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信息系统,并报送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系统、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确定产品方案的安全要求)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论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管道安全) 危险化学品管道所属单位及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和完善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对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因管道被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时,应当加强对已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平台化交易) 本市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 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有收集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功能,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利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信息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的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技术。 第二十九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购买凭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购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凭证,或者在购买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灭虫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或者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后,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运输单位条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交通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驻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交通部门备案;来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车辆查验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配置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应当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全国和本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安全技术和设备等要求的船舶。 在本市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应当配备船载卫星定位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本条规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设备,应当符合交通、海事部门规定的配备要求,并纳入专用车辆和船舶定期审验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地)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Ⅰ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第三十三条(运输专业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 现场检查员(以下统称运输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运输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交通、海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运输监控)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交通、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全程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托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匿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积载隔离要求装载危险化学品; (四)在运输车辆、船舶的规定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五)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运输代理经营者的责任) 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代理服务,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匿报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十八条(发送和接收单位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含外省市车辆查验证明)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并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向交通或者海事部门报告; (二)车辆、船舶超载的,分别向公安、海事部门报告;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匿报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向交通或者海事部门报告; (四)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入本市的,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通过邮件、快件寄送危险化学品的,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进出口环节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告知和申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在交付运输前24小时向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申报承运人名称、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起讫地、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路线和时间)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环保等部门确定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因运输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发给临时通行证明。 第四十一条(特殊情况道路运输)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遇灾害性天气或者全市性体育赛事、演出、展览等重大活动,市公安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有关部门发布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本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品名、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四十三条(道口检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应当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 交通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的营运证件、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在运输单证上加盖验证签章或者发给其他验证证明;公安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装载情况,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法处理;对无营运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以及超限、夹带、匿报、谎报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部门牵头依法处理。 本条规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四条(船舶载运和航行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积载、隔离等安全技术规范。 进出黄浦江水域载运易燃易爆和毒害化学品的散装液态化学品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或者采取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承运人认为必要时,还应当采取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部门请求导航、护航。 海事部门可以对本市水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水路运输的禁止和限制) 黄浦江和内河水域及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市规定的禁止通过上述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海事、环保部门确定并公布。 遇灾害性天气或者全市性体育赛事、演出、展览等重大活动,海事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毒害化学品的散装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 海事部门可以对危险化学品船舶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水域航行实施限制措施。 前款规定水域的范围,由海事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港口进出和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码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交通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铁路、民航和邮政管理)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 第四十九条(集中区域)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以及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内进行。 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的,应当按照本市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 因产业配套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外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和企业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认为能够降低综合风险的,可以依法进行建设。 第五十条(日常管理) 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区域内企业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合作,协调解决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十一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 第五十二条(委托执法)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管理机构,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目录清单管理) 本市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投资审批时,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信息交互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中掌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实时录入本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 本市依托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的综合协调。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的信息化技术支持。 第五十五条(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危险化学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部门应当每年按照不低于年度备案量30%的比例,对备案单位进行抽查。 第五十六条(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专业技术问题和日常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并基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聘请、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进行鉴定的,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七条(信息公开和联动惩戒)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被处理等信息依法公开,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多次违法记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五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制度) 本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挂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因前款规定行为直接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对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出入库信息化规定的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的,由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申报的处罚)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送危险化学品有关信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确定产品方案规定的处罚)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未进行安全论证,或者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购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将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从业变更登记和运输监控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手续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海事、邮政、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道路禁运和指定道口通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特殊情况道路禁运规定的; (二)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出本市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易燃易爆和毒害化学品的散装液态化学品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或者未采取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毒害化学品的散装船舶违反灾害性天气等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规定的; (三)违反海事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船舶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限制措施的; (四)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总量控制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七十条(违反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风险抵押金)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除外),并且应当进行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建设的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将其用于主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是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生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企业。 (四)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促成危险化学品交易的平台。 (五)受限空间是指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第七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 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对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防爆设施、设备检测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的指定道口。 (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相关知识;对举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上海市公安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工作。 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在灾害性天气等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装载、行驶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许可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防护设备的相关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审验;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实施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在高速公路的收费、检查站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或者指定通道,并在指定道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运输专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查验,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依法处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外省市驻沪、来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办理备案、车辆查验等手续。 (三)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 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报告进行审批;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营运证;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行检验。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监督管理。 负责港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对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安全评价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实施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油轮等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实施导航或者护航;发布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灾害性天气等条件下禁止或者限制航行的公告;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上海海事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出上海港进行审批;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注册登记证书;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行监控和检查;对油轮等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实施导航或者护航;发布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灾害性天气等条件下禁止或者限制航行的公告;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实施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和实施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的相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槽罐)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六、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一)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预案;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违法行为。 八、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 九、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铁路车站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车站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一)对邮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邮寄事故的应急预案。 十一、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一)负责机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单位及其航空器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机场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事故的应急预案。 十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 (二)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十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的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加强对已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保护。 十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负责在进行建设管理时,加强对已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保护。 十五、上海市气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 十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对科研院所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进行安全管理。 十九、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本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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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防喘振管线设止逆阀?
在单位,查看PID图中发现问题, 压缩机 出口的防喘振线设置在止逆阀前,让我不明白这样设置的原因。 我认为:止逆阀是防止压缩机出口气体倒流,但是PID图中防喘振设置在止逆阀前,防喘振管线的气体不会倒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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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多年,考个什么工程师合适?
专科毕业5年,从事动力供应、化工设备管理工作,考个什么工程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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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氧含量连锁控制?
为了安全起见,现在要实现,进电捕 焦油 器氧含量大于1.5%跳电捕焦器,氧含量大于2%跳 鼓风机 和焦炉交换机,在DCS程序段怎么写?流程图咋画?新手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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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套容器不锈钢与碳钢焊接渗碳?
有一夹套容器,内筒321 不锈钢 ,夹套Q245R,夹套与不锈钢连接时专家建议(非强制)设置垫板,防止渗碳,请问大家有没有见过类似夹套容器?是否设置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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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甲醇洗在试车中的安全事项?
新手一名,想学习一下前辈的经验,谢谢,装置60万吨 甲醇 项目,气量,30万方,低温甲醇洗装置安全试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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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光谱解析问题?
毕业论文实验产物的 红外光谱 分析 红外 仪器分析 图没有扫描上来,2个产物(中间产物)结构在附件上,1个是1-苯基-1,3- 丁二酮 ,另1个是1-苯基-1,3-丁二酮跟邻菲咯林反应的生成物。请问1下各位老师同学,这两个反应产物的红外光谱图大概有哪些特征峰,或是比较明显的特点???谢谢了,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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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滤剂的问题?
30%强碱混合液,带有粘性,分离固液采用 板框压滤机 ,但是过滤很慢!准备采用 助滤剂 如珍珠岩, 硅藻土 之类的,但是怕引入其他的杂质,如硅...不知道各位对于助滤这一块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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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锅炉与火管锅炉都有的结构部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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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烷芳构化生产BTX目前国内有大型装置吗?
如题,请问现在国际或者国内有 丙烷 芳构化大型装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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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烃的加成?
大家有做过烯烃的加成的吗?用 氯化氢 加成是什么反应条件啊?有做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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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凝结水闭式回收技术的应用?
1.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范围内的能源短缺现象日益突出,节能环保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必须优先考虑的前提条件。如何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保护自然环境,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和关注的重要课题。蒸汽凝结水回收作为一项可以大大提高能源利用率,有效节约水资源的新兴技术,近几年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环保效益。因此,加快此项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对于中国这样资源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更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2.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蒸汽锅炉是我国耗能耗水的大户。目前国内拥有工业锅炉约100万台,其中蒸汽锅炉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是蒸汽热力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还很低,仅为国际先进水平的一半左右,由此浪费掉的燃料资源相当于全年蒸汽供热系统总能耗的四分之一。此外,在蒸汽供热系统中有半数以上的凝结水没有经过完全回收和充分利用,每年浪费数以亿吨的水资源。 蒸汽的热能由[wiki]显热[/wiki]和[wiki]潜热[/wiki]两部分组成,通常用汽设备只利用蒸汽的潜热,释放潜热后的蒸汽还原成同温度的饱和水,即拥有显热的凝结水。用汽设备使用的蒸汽压力越高,排放的凝结水热能价值也就越大,据统计,不同压力下蒸汽产生的凝结水所含有的余热可占到蒸汽总热量的15%~30%,是一种数量可观、品质优良的理想余热资源。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凝结水回收率很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蒸汽疏水阀选型、安装有误以及疏水阀本身质量等问题,致使间接用汽设备无法正常疏水,或影响加热,或漏汽严重; (2)没有很好地解决高温凝结水的泵送汽蚀、水击、气堵等问题,即使勉强用开放式方法回收,闪蒸降温的损失也十分严重; (3)不同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压力不同而出现的高低压共网问题得不到妥善 解决,使得各蒸汽用户不得不选择单独排放,从而造成了凝结水资源不能进行大规模综合利用的局面。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凝结水的闭式回收技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关的产品和设备不断涌现,但从整体来看,这项技术仍处于初级的分散发展的阶段,尚未得到全面的系统性应用 3.基本原理及系统流程 3.1凝结水闭式回收系统的特性 凝结水闭式回收技术的关键在于凝结水回收的过程始终在闭式系统中进行,不与空气接触,因而要依据科学的理论进行回收系统的合理设计。同时,作为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凝结水闭式回收系统不仅需要有能力解决水击、泵汽蚀、高低压共网、水质保证等问题的专有回收设备,还需要锅炉、热设备、疏水装置、收集装置、管网、 水处理装置 、控制系统等各环节的有效匹配,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的效率和优势。 3.2 凝结水闭式回收系统的组成与流程 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主要由回收管网和回收泵站两部分组成。管网部分主要包括蒸汽疏水阀和回收管道;泵站部分的主要设备是 凝结水回收装置 ,该装置采用高度集成化设备,将容纳凝结水的集水器,输送凝结水的汽动泵以及相关的控制阀门和仪表集于一体,大大节约了占地面积,并且安装简单,便于运行管理。 笔者以某学院集中锅炉房设计为例详细介绍凝结水闭式回收系统的流程。该锅炉房为院区内办公教学楼、报告厅、综合楼、学生宿舍等处的采暖和卫生热水系统,以及游泳池、洗衣房等设施提供热源。锅炉房内分别设置2吨和4吨的蒸汽锅炉各一台,满足冬夏季不同的负荷需要,同时,对采暖和卫生热水用汽水换热器产生的凝结水进行回收。由于采暖和卫生热水换热器所需的蒸汽压力不同,在对凝结水进行回收时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高低压共网问题,可采用分别接入集水器的方式加以解决。此外,由于采用汽动泵作为动力输送,有效解决了高温凝结水的泵送汽蚀问题。 凝结水闭式回收系统的流程如图一所示,锅炉产生的蒸汽经过不同压力的用汽设备后由疏水阀疏水,并利用其背压将凝结水输送回锅炉房,进入凝结水回收装置。该装置中集水器的压力由压力调节阀控制,超压的少量闪蒸汽引入锅炉房内热水箱,由消声加热器将水加热后供值班人员淋浴使用。进入集水器中的高温凝结水由汽动泵直接送入:①容纳锅炉给水的软化除氧水箱,替代部分软化水,减小软化除氧设备的运行负荷,提高锅炉给水温度。②采暖换热机组携带的软水箱,充当全部采暖系统补水,从而节省补水所需 软化水设备 的投资。 图一凝结水闭式回收系统流程示意图 3.3 疏水阀的合理选择 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中的管网部分是高温凝结水进入集水器的必经之路,因此,合理选择疏水阀是确保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然而,相对于锅炉等大型设备来说,疏水阀在许多人眼中是不起眼的小设备,造成疏水阀的选型简单粗糙,出现了许多偏差。例如有的设计人员根据开式回收方法进行选型设计,导致采用密闭式回收技术时,管网压差减小,疏水排量下降,系统不能正常疏水;有的企业根据用汽设备疏水管径自己配置,没有按照压差和排量选取疏水阀排水孔直径,造成疏水阀排量过大或过小,出现漏汽或开旁通管的浪费现象。 3.3.1 疏水器排水量的计算 选择疏水器的规格,确定疏水器的排水能力,就是选择疏水器排水小孔的直径或面积。疏水器的排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疏水器的排水阀孔直径,mm ;⊿P 疏水器前后的压力差,kPa; 疏水器的排水系数。 当生产厂家在产品样本中已提供各种不同规格和不同情况下的排水量数据时,可参考这些数据来选择疏水器。 3.3.2 疏水器的选择倍率 选择疏水器的阀孔尺寸时,应使疏水器的排水能力大于用热设备的理论排水量,即: 疏水器的设计排水量,;用热设备的理论排水量,; K疏水器的选择倍率。 疏水器的选择倍率应根据不同的热用户系统来确定。 3.3.3 疏水器前后压力的确定原则 疏水器前后的设计压差值与疏水器的选择,以及疏水器后余压回水管网的资用压力大小密切相关。 3.3.3.1 疏水器前表压力P1的确定 疏水器前的表压力P1取决于疏水器在蒸汽供热系统中的位置。 当疏水器用于排除蒸汽管网的凝水时,P1= P0,此处P0表示疏水点处的蒸汽表压力; 当疏水器安装在用热设备出口的凝水管上时,P1 = 0.95P0,此处P0表示用热设备前的蒸汽表压力; 当疏水器安装在凝水干管末端时,P1= 0.7P0,此处P0表示该供热系统入口的蒸汽表压力。 3.3.3.2 疏水器后背压值Pb的确定 为了保证疏水器能够正常工作,疏水器后的背压值Pb不应高于疏水器的最大允许背压P2.max值,即P2.max<P1-⊿Pmin,其中⊿Pmin是疏水器能够正常工作所需的最小压差。设计时选用较高的背压值,可提高疏水器后余压凝水管网的资用压力,但疏水器前后压力差减小,必须通过增大疏水器排水孔径来确保一定的疏水量。因而,获知疏水器后余压凝水管网实际所需的压力至关重要,可通过下式计算确定: n压力富裕系数,可取n=1.3~2 ;⊿P由疏水器到排放终点之间的管道系统阻力; 排放终点,疏水接受容器内的压力;疏水器出口侧凝结水提升所需的静压水头。 4.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实践证明,采用闭式凝结水回收技术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具体表现在:第一,大大减少了凝结水的闪蒸损失,从而使其本身的热量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据统计,将凝结水和闪蒸汽所含的热量完全回收,与将其完全排弃相比可节约锅炉燃料12-28%;与降温回收相比可节约锅炉燃料6%-22%。第二,水的循环利用率高达90%以上,有效地节约了水资源,同时凝结水与空气的隔离状态使得这部分锅炉给水能够保持优良的品质,相应地降低了对锅炉给水进行软化及除氧的处理费用。第三,从根本上避免了腐蚀性气体重新溶入锅炉给水,极大地缓解了对热设备及管网的腐蚀,延长了设备和管网的使用寿命。第四,大幅减少了锅炉的排污率(一般与凝结水的回收率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锅炉单位时间的产汽量,提高了锅炉出力。第五,减少了由于跑、冒、滴、漏而产生的热污染和噪声,改善了工人的工作环境。第六,烟尘飞灰、SO2、CO2、NO2等有害气体排放总量以及炉渣排放量可减少15-30%,可显著降低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基于上述优势,如果该技术能得到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将是不可估量的。有资料显示,北京某开发区工业节水示范园区热力中心拥有五台35吨蒸汽锅炉,总容量175吨/时,用蒸汽单位有近百家。该热力中心采用闭式凝结水回收技术,在全区内实现了凝结水的闭式回收,使凝结水平均回收温度提高到90℃,凝结水回收率提高到85%以上,年节约用水量5.55万吨, 节约燃煤约2000吨, 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达400余万元。同时,由于煤消耗量的减少,也相应降低了烟气的排放量,减少了锅炉的排污和炉渣的产生。据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可以减少炉渣排放 142.57吨,降低烟气排放1400万立方米,烟尘飞灰、SO2、NO2分别减少排放95.3吨、17.11吨、5.69吨。 5.结论 本文以节能与环保为理念,针对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的流程与组成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指出合理选择疏水阀的重要性,给出了选择疏水阀的原理及其计算方法,同时,特别阐明了应用此技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该项技术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与发展,其经济价值和环保意义将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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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内盘管固定的难题,求解决~?
有个常压设备,设计温度为260度,直径2米,高度10米,内盘管管径DN50,直径1.6米盘7米高度(盘管层间距200mm),最底部盘管离设备底部有1.5米。 问题1:这盘管要怎么固定呢?我的想法是用3根型钢带U型螺栓固定,型钢每隔一段高度用型钢跟筒壁连接,用来固定这3跟型钢。 问题2:这3根型钢要什么规格呢?毕竟有7米的高度,是否需要分段呢,而不是一根通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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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2年专业考试中塔与换热器安装高度计算题,是考 ...?
2013,2012年专业考试中塔与 换热器 安装高度计算题,是考的哪个知识点,在哪本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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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属钙的安全问题(急)?
一个 金属钙 的加工项目,把大块的金属钙锭加工为3-4mm的 钙粒 ,其原料仓库、加工车间、成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为哪一类?其防火间距为多少?能否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其火灾危险等级?现场采取的防雨防潮的措施和除尘措施,等等,希望各位前辈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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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径厚壁双面埋弧焊直缝钢管?
美德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专业制造大口径厚壁双面埋弧焊 直缝钢管 ,外径:351-1050mm ,壁厚:8-30mm,材质20#、16Mn、Q235B、Q345B、合金钢、 不锈钢 等。公司先后引进美国先进的林肯自动大口径厚壁双面埋弧焊直缝钢管设备,及国际生产质量高端的西德JCOE成型技术,专业生产大口径厚壁双面埋弧焊直缝钢管生产线4条,先进的德国钢管生产设备,具有科技含量高,工艺技术先进等特点,大口径厚壁双面埋弧焊直缝钢管多次参与国家重大结构工程及流体传输工程,公司已成为多家企业指定用结构钢管、低压流体钢管的供货单位。 网址: www.hbmdg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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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0546.4-2009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 第4部分: ...?
HGT 20546.4-2009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 第4部分:提出的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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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再沸器蒸汽流量总是达不到正常值,麻烦大家给找找原因 ...?
可能原因分析,供参考: 换热器 列管内壳程物料邦壁结垢,传热系数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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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邵阳学院 - 生物与化学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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