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看了一下,确实存在以上问题。也就是说,在具体执行中执行那一个规范,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液氧储罐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分别为20/25/30米”,适用于非氧气站类的其他企业内若有氧气储存设施时,氧气储罐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氧气站设计规范中未明确表示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的要求,只说出了与:其它各类生产建筑物“的间距。其征求意见稿中则把91版氧气站设计规范中的“其它各类生产建筑物”改为“其它各各类建筑物”,是否甲类仓库能按氧气站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如果这样,则相应的防火间距大大缩小了。如一、二级甲类仓库与液氧储罐(1001-50000立方)的防火间距为12米了”。此条的题目为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因此该条是否就只适用于氧气站? 请大家讨论。